“商品价值”只是对人而言的——另解《资本论》(11)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商品价值;支配权;权利
马克思说过:“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46(上),486]这表明“商品价值”只是表现人们拥有某商品因而具有了换取其他商品的权利或交换其他商品能力的大小。这种权利的大小是一种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它只能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由互为供求双方的博弈来确定。它仅仅是对商品所有者而言的。这种商品交换能力的大小并不是内在于商品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但好像表现为是商品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如马克思所说:“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23,89]这就是为什么主流马派老是见物不见人的问题所在!当然,特别要注意的是,世俗所说的商品交换并不是指不同商品之间自己会跑到市场上去进行的交换,而是指两个不同商品所有者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商品)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表现着各个生产者之间通过市场发生的联系。”[列宁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312页。]
既然“财富作为价值,是对他人劳动的单纯支配权。”因此,商品交换就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关系,这是相互的相对关系。也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看作是一个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范畴的这种认识是值得肯定的。商品对其所有者不过就是一个他所拥有的劳动的载体,是可用于交换别人商品的一种工具而已。因此,“商品价值”是人因拥有某个商品而具有可以交换其他商品的权利的化身。“商品价值”也就表示了其所有者的一种所有权的权利。对自己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一个工具和手段,为的是可以方便地用于交换别人的商品。因为交换涉及交换双方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来,一个商品它表现有多大的交换价值(即“商品价值”),就要得到需求方的认可(相互评价博弈认可)。也就是商品对人所表现出的“商品价值”是一个包含相互供给和需求在内的综合概念(“商品价值”体现了四种关系!),而绝不是如主流马派鱼目混珠的解读那样认为是一个单纯的单方面的在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内早已内在于商品体的静止的先验的存在。“商品价值”出现在商品交换之中,离开了商品之间的交换,就谈不上“商品价值”。主流马派的一个根本问题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这个关键点。“商品价值”是表现商品所有者的权利化身。这种商品所有者的权利的大小是可以用其所拥有的由市场确定的社会有效劳动量的大小来表现的。
从商品经济范畴来考察,商品价值是与商品交换紧密相联的一个概念。商品交换的过程是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关系的过程,而交换双方利益的得失是通过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实现的。因此,商品价值只是借助于事物来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对人的关系,纯粹的事物本身是无所谓商品价值的!所以说“商品价值”只是对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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