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创造价值”提法的缺陷与局限性(中)——另解《资本论》(41)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劳动创造价值;缺陷;局限性
(续前)(4)、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就有可能成为“活劳动”创造“死劳动”这种无新意义的同义反复。因为“商品价值”所表现的就是和生成商品的劳动有某种关系的一种劳动量,而不是表现商品本身固有属性的某种量。不过,这种劳动量并不是指生产商品时起点形态的劳动者所运用的各种劳动量,而是指经过市场商品交换过程转化变成的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量(经过社会评价),这是一种经济学量。生成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必须通过市场商品交换环节,经过社会评价才会发生向结果的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转化。用来生产自己直接消费的劳动产品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以及无须或无法社会化(即与交换无关)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都不必通过社会评价向终点形态的有效社会劳动转化并表现为“商品价值”。劳动交换和劳动社会化才是“商品价值”表现的关键点。
(5)、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实际上暗含着耗费等量的起点形态的劳动会“创造”出等量的“商品价值”来。但是,马克思又明确地说过:“当生产者使他们的劳动产品作为价值互相对立并发生关系时,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把这些产品单纯看作包含同种人类劳动的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因此也就确认他们的不同的劳动相等。他们这样做了,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资本论》:第1卷(法文本中译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53页]这就是说,是因为在商品交换中先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商品价值”彼此相等,然后才倒推出他们的不同的质和量的劳动相等(因为现实的起点形态的劳动的质和量是明显很不相同的),并不是先有相等的起点形态的劳动预先“创造”出相等的“商品价值”来(马克思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他们在交换中是如何认为他们的不同产品相等。但马克思明确的认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23,102])!正因为主流马派忽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一直片面强调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它在实际上就把劳动价值论浅化为耗费劳动价值论,甚至只是活劳动耗费价值论。主流马派的这种观点产生的原因之一,还因为马克思研究的仅是那些已生产出的劳动产品正好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这一特殊情况的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在这样的供求一致状态下,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正好等于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需要的劳动,因此实际消耗的劳动都是有效用的,可以全部表现为商品价值。如果无视马克思上述在特殊前提条件下所得出的结论,把特殊当作一般,就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每一种商品被生产出来时,它的商品价值就已由其所消耗的劳动形成了,市场销售只是实现这种商品价值而已——价值形成和价值实现就被分裂了。
(6)、说劳动“创造”商品价值,在错把商品价值当成是“物”的同时,就必然会把商品范围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并坚持所谓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承认服务等劳务是无形的商品并可以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换。根据商品交换表现的就是不同的劳动相交换的原理,服务等劳务无形商品与其他商品相交换,正是“服务劳动”本身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相交换,即“服务劳动”本身就可以表现为“商品价值”。这还说明“商品价值”并不是一定要以商品体为载体并与“创造”相联系;若把“商品价值”看作只是各种劳动在市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一种统一表现,则商品范围就不会只局限于实物商品,而可以是劳动(活动)本身了,而且社会所要评价的劳动可以有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所以,如果从人们相互交换劳动的观点出发来看待商品价值,只要是不同职能的劳动相交换,相互交换的劳动则都可以经过社会评价后表现为一定的“商品价值”的。这样就不涉及“创造”商品价值的问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