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券而不再是货币。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而不是购买消费资料。这显然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已经消亡基础之上是分配方式”。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认为“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要紧的、要做的,不是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头上”,而是要采取有效举措逐步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的占比,逐步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权重”
很显然,在这里有一个理论误区,那就是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认识。此论的作者对这一观点还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之上,还并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的本质。
很明显,在某种生产关系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便决定了物质财富按什么方式分配。因此,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不是由什么人随便规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的(并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占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只可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可能是别的形式。
很明显,这位作者不是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整个的社会制度本体进行分析,而是凭主观意志人为制造一种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确实,马克思是在社会分工彻底消亡,从而商品交换彻底消失,作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实现的条件的。但是马克思根本没有料到,以后的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经济最发达的西欧几个工业国家首先发生。而是在前工业化社会的俄国和中国发生。因此,这些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存在商品经济的。而这样的商品经济,是他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小商品经济,甚至还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所付出的个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还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这一过程。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 就不存在了吗?绝不是!因为尽管商品生产还存在,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却占主导地位,因此由它所决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必然还将处于主导地位。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必须要经历商品交换这一“惊险的一跳”。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分析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