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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有一个观点,认为“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社会发给劳动者的是作了必要社会扣除后的劳动券而不再是货币。劳动者凭劳动券领取而不是购买消费资料。这显然是建立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已经消亡基础之上是分配方式”。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认为“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要紧的、要做的,不是把按劳分配(或者叫按劳分配为主)强加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头上”,而是要采取有效举措逐步提高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所得的占比,逐步增加劳动所得在初次分配中的权重”

很显然,在这里有一个理论误区,那就是关于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认识。此论的作者对这一观点还停留在表层的认识之上,还并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的本质。

很明显,在某种生产关系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便决定了物质财富按什么方式分配。因此,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不是由什么人随便规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的(并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占有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只可能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可能是别的形式。

很明显,这位作者不是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整个的社会制度本体进行分析,而是凭主观意志人为制造一种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这不是科学的态度。

确实,马克思是在社会分工彻底消亡,从而商品交换彻底消失,作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所实现的条件的。但是马克思根本没有料到,以后的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他根本没有想到的。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在经济最发达的西欧几个工业国家首先发生。而是在前工业化社会的俄国和中国发生。因此,这些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存在商品经济的。而这样的商品经济,是他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还存在小商品经济,甚至还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所付出的个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还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这一过程。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关系 就不存在了吗?绝不是!因为尽管商品生产还存在,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却占主导地位,因此由它所决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必然还将处于主导地位。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劳动者的个别劳动必须要经历商品交换这一“惊险的一跳”。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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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4:35:29
(这是从前我发在凯迪论坛上的一个帖子。现在重复帖出):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避免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那种间接的转化过程;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这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思想。请注意这里有一个关键的地方被人们忽略了: “使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避免在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那种间接的转化过程” 仅仅通过行政命令是无法实现的。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社会分工的消亡来实现;由于社会分工的消亡,才能导致商品经济的消亡,因而劳动者的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而不经过商品交换的环节.很显然,只有当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整个社会生产才能自然而然地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从而计划经济就不再是通过行政官僚机构强加于社会的,而是整个社会在没有任何外在强制力量的情况下自发地实现的.而且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恰好正是由于劳动者的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而不经过商品交换的过程;因此,因此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每个人的劳动直接地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由于没有商品交换,也就不可能有价值,因而也不可能有货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的唯一可能的分配方式就是: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的个别劳动时间.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个别劳动时间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因此,除了这种分配方式,不可能有其它的分配方式。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的计划经济思想,与斯大林的计划经济思想存在重大的差别,首先马克思的计划经济思想,其经济的计划性不是外界强加的,而是整个社会自发地形成的。其次,马克思的按劳分配原则,也是自发形成的。是全社会除了这种分配方式,不可能有其它的分配方式。
在今天,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已经完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革,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社会分工还没有完全消亡。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因此商品交换依然存在,价值规律依然在起作用。因此,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转换为社会劳动,而必须要经历商品交换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只能是劳动力的买卖过程,劳动者使用劳动力创造全部价值,而他自己只获得劳动力的价值,而企业则获得剩余价值。但是,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所决定,剩余价值归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家用于全社会的公共消费,包括扩大再生产和社会福利等等。但是,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仍然是成立的,只不过是以公共消费的形式。但是,这和资产阶级法权没有任何关系。资产阶级法权,是在社会分工已经完全消亡之后,从而已经完全不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情况下,从而个别劳动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的情况下,从而是劳动券而不是货币的情况下才说的。而我们所处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当社会分工在全社会的一切领域中完全消亡的时候,个别劳动才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经济才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因而价值才彻底消失,按劳分配才会发展到完全的形式;因而自发的社会分工的彻底消亡只能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特征;而不是它的初级阶段的特征。但即使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资产阶级法权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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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16:24:17
到底什么是:“按劳分配”?

人类历史上有没有过: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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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1:25:22
人们自己就懂得在什么场合交易,在什么场合分配,按什么交易,按什么分配,根本不需要官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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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1:53:05
市场内是人人地位平等的交易。市场外才是地位不平等的分配。分配者地位高于被分配者,被分配者无权讨价还价。

家庭内部就是分配,无需讨价还价,由赚钱的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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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7 11:59:52
圣经里的公有制就是分配经济。人们不再交易,而是由使徒来分配。使徒有通神的能力,由他来分配就可以做到内中没有一个缺乏的。公有制的实现,只需要把使徒改称之为干部,这样就完成了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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