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益权-ABS】申报文件案例案例解读
1收益权概述
学费收费权即学校对入学学生每年定期收取学费的权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合同债权,收费权实质上类似于“收益权”,“收益权”最早出现在国务院等部门出具的文件中,主要针对市政基础设施而言。目前为止,收益权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仍缺乏明确的定义,且在理论界和市场上仍有一定争议,虽然基础设施的收益权作为质权标的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但是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依然不够清晰。可喜的是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随着收费权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多,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该“权利”的权能已经有了较大范围一致的认可。
收益权实质上是经营主体运营特定资产在合理预期下可能实现的经济利益,权利人有权持续收取该部分经济利益。通常意义上可理解为一种未来的债权,但收益权非法定权利,其转让无法产生与债权转让一致的法律效果,而债权的转让则会产生债权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债务人接到债权人变更的通知后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的转让人也因此脱离出原合同关系。在会计处理上,存量的债权往往表现为应收帐款,而收益权则需要去预测其现金流,但未来的现金流入即便有相关协议的加持,毕竟受资产运作主体未来的变化影响较大,不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所以,如果能将收益权转化为更确定的债权,可为此类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提供更多便利。
相对于传统的应收帐款abs产品,以收益权为底层基础资产的abs产品,其未来现金流比较依赖经营实体或标的资产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正常运营,既然是未来的现金流,因行业和主体千差万别,该类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名义金额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因而只能依照历史现金流增长情况予以预测。以此为基础资产设计的收益权类abs产品,在内部增信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将更看重外部风险对产品偿付的影响大小。
以收益权为表现形式的基础资产多种多样,其中信托受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产品无论从法律属性还是现金流的稳定性来说,都比较符合目前监管的要求。从收益权跨越到信托受益权,需要嵌套一层信托计划,以向底层资产运营实体发放信托贷款的方式,将对信托贷款这笔债权的偿付作为abs产品的基础资产,这就实现了上文所述将收益权转化为债权的过程,再加上合理的内外部增信措施,一个合格的收益权为底层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abs产品就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