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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供热收益权-ABS】申报文件案例案例解读


1.1 行政许可与特许经营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93年)第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批。日综合供水能力在1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万立方米)企业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发证……。200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取消。2004年,根据《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7号),《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被废止。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二条规定,根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因此,国务院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既未就供水资质设置前置行政许可,也未强制要求供水必须实行特许经营。

但是,在地方性规定中,对供水企业存在供水许可和特许经营两种模式,并以前者居多。以天津市为例,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即天津供水实行前置许可制度。在更多的地方,特许经营为供水的强制性规定。例如,《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7年)第十六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2017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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