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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所谓“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召开“民营经济理论专家座谈会”,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在理论上真正有所突破”为由,提出了“用马克思分析的早期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态很难解释现在已经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所有制理论必须要有所创新”;要“在理论上剥离私有制与剥削的关系,明确消灭剥削不等于消灭私有制”;“把剥削与私有制看作孪生兄弟,甚至等同起来,是阻碍民营经济正常发展的重大理论障碍,要通过理论创新把二者分割开来,消灭剥削不意味着就一定要消灭私有制”;“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可以对剥削重新加以定义”;“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私有制未必产生剥削,公有制未必没有剥削”等一系列观点。
对这“一系列观点”,您怎么看?
附“观点综述”截屏:

[color=rgba(0, 0, 0, 0.9)]【《经济观察报》“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发文截屏】
注:来源:昆仑策 网址:http://www.kunlunce.com/llyj/fl1/2023-12-11/173823.html

注:来源:昆仑策 网址:http://www.kunlunce.com/ssjj/guojipinglun/2023-12-14/17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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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em] 【摘要】所谓“民营经济”,就是所有“民营企业”的集合而构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份。“民营企业”,严格地讲是指私人投资、私人经营、私人享受投资收益、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但是,在我国,“民营企业”后来被泛化了,即把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所有非国有独资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都视作“民营企业”。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易风教授研究所得,“民营企业”、“民营经济”都是我们后来从日本引进的。在日本,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官方都认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就是私人经济。我国学术界一些专家学者说“民营企业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人民所有、人民享有收益的企业”,“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人民经济”。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不能成立。
[size=1em] (一)
[size=1em] 什么是“民营经济”,它是什么一种性质的经济?所谓“民营经济”是所有“民营企业”的集合构成的一种经济形式或经济成份。而“民营企业”,严格地讲,它是指私人投资、私人经营、私人享受投资收益、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但是,在我国,“民营企业”后来被泛化了,即把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所有非国有独资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都视作“民营企业”。改革开放之前,在我们党和国家的文献中、包括《宪法》,从来没有“民营企业”这样的概念,也没有“民营经济”的说法。另外,在改革开放前及其初期,我国工商行管理政部门的企业登记中也没有使用过这样的称谓。“民营企业”的概念最初出自1995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这一文件,在此前是没有的。至于“民营经济”这一概念则更是一样。
[size=1em] 据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吴易风先生研究所得,所谓“民营经济”不过就是私营经济。它是从西方引进的一个概念。他说,早在上世纪70-80年代,西欧国家掀起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浪潮,并很快波及到日本。但在日本,私有化不叫私有化而叫“民营化”⑴ 。有了这一思潮的推动,于是乎,公企业(公有企业)就一阵风私有化,变成了“民营企业”。“民营化”一词后来在我国台湾省也很流行。
[size=1em] 什么叫“民营化”?吴易风教授指出:日本的经济学家说,公企业的“民营化”是指废除该公企业的设置法,同时出售政府所有的公企业的资本,将其转化为私营企业。另外,日本官方的解释更具体。他们说:“民营化”一词包括三重含义:一是公共法人通过组织变更而转为股份公司形式的公企业,并将部分政府资本逐步卖给私人;二是公共法人通过组织变更而转变为民间所有认可法人;三是公共法人或股份公司形式的公企业通过组织变更而成为私营企业。对此,吴易风教授指出:无论是日本的经济学家、还是他们的官方机构对“民营化”的解释,在日本“民营化”都等于西欧国家的私有化。其中,将公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形式的公企业并将政府资本逐渐出售给私人的作法,相当于西欧国家的部分私有化;将股份公司形式的公企业变更为私营企业的作法,则相当于西欧国家的完全私有化。
[size=1em] 至于台湾如何解释“民营化”,吴易风教授指出:台湾所说的“民营化”就是英语中的privatization,也同样是私有化的意思⑵。
[size=1em] 可见,不论从哪种意义上说,“民营化”都是私有化,即把公企业变成私人企业。我们知道了什么是“民营化”之后,也就等于明白了什么是“民营经济”。因为“民营经济”不过就是将众多公企业私有化的结果而已。既然如此,那么“民营经济”不就是私有制经济吗?
[size=1em] 然而,在我们引进这个概念时,却没有指出这一点,而是只取其“名”,不明其“意”。因为如果指明“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就是私人企业、私有制经济,那就会使企业主没有面子,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另外,如果把“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当作私有制经济,那我们的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也不好向人民交代为什么要如此鼓励和支持发展“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了,似有与《宪法》和《党章》相悖之嫌。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说,“民营企业”“民营经济”这样两个概念使用起来十分方便,也十分安全,会使各方面的人士都感到满意。
[size=1em] (二)
[size=1em] 那么,我们现在所说的“民营经济”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有权威人士解释道:“‘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民营经济’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⑶权威人士的这番解释,话说了一大堆,一般人很难理解,反而被搞糊涂了,根本不知其意,以为“民营经济”就是一池“浑水”。这一番解释的要害在于,它完全避开了所有制关系这个根本,一味地从所谓“营”即经营方式的层面来说教。这是在玩概念游戏与障眼法,有意模糊“民营经济”的本来面目,让人看不清它的本质属性所在。
[size=1em] 那么,我国的所谓“民营经济”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经济?按照现行法律解释,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当国有出资比例大于50%时,该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当非国有出资比例大于50%时,该企业就是民营企业。故而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叫民营企业。而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一般都不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要求,则不属于民营企业,只有其中按照合伙制或股份制企业标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才能归入民营企业。如此看来,我国的所谓“民营经济”中,尽管包括少数集体企业,但就总体或主体成分而言,就是一种私有制经济,而且主要是一种资本主义经济。因为在这一经济形式下,生产资料被当作资本来使用,企业实行的是雇佣劳动制度,其生产经营的目的完全是为着最大限度地获得剩余价值或利润,即赚钱发财。然而,在我们的一些专家学者眼里,“民营经济”不是私有制经济,更不是资本主义经济。他们说:“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和民营经济的地位看,既然我国的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从财政收入到 GDP增长、从投资到创新和就业,都已经超过50%,无论是从客观现实还是从宪法和法律规定上,民营经济都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理直气壮地说,“民营企业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人民所有、人民享有收益的企业,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都是人民经济,民营企业将始终伴随国家发展而发展,始终为推进人民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成长。”⑷这真是天大的惊人发明!
[size=1em] “民营经济”就是“人民经济”吗?
[size=1em] 笔者认为,要说清楚什么是“人民经济”,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人民”二字。据有关学者考究,“人民”二字最早是由古罗马人发明和使用的。在罗马人眼里,“人民”包括贵族和平民(不含奴隶)。法国18世纪启蒙主义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卢梭则认为,“人民”就是“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一个“集体”[1]29。对此,马克思依据他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认为,以往的思想家所说的“人民”,是一个“过于一般的含混的概念”,应该“用个更确切的概念来代替”[2]210。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这个概念完全抹煞了其中所包含的阶级差别,把“人民”变成了一个纯粹抽象的东西。因此,他同时指出:“真正的人民即无产阶级、小农和城市贫民”劳动群体[2]220。可见,马克思所理解的“人民”是一个包含有阶级、阶层差别的,并且是以“无产阶级、小农和城市贫民”这般劳动者阶级为主体的科学范畴,这个范畴决不包含与劳动者阶级相对抗的阶级成份。
[size=1em] 对此,列宁也指出:“马克思一向都是无情地反对那些认为‘人民’是一致的、认为‘人民’内部没有阶级斗争的小资产阶级幻想。马克思在使用‘人民’一语时,并没有用它来抹煞各个阶级之间的差别,而是用它来概括那些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一定的成分。”[3] 他还指出:“社会民主党过去和现在都有充分的理由反对资产阶级民主派滥用‘人民’一语。他们要求人们不要利用这个字眼来掩盖自己对人民内部的阶级对抗的无知。他们坚决主张无产阶级的党必须保持完全的阶级独立性。但是他们把‘人民’分为各个‘阶级’,并不是要先进的阶级闭关自守,把自己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3]615。
[size=1em] 毛泽东,当代最卓越又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也是一位最热爱“人民”的人民领袖。他把“人民”比作“上帝”与“上天”,高呼“人民万岁!”他的文章和讲话以及全部实践都充满着对人民炽热的爱与关怀。有心人曾做过统计,《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一语出现过345处,第2卷出现过556处,第3卷出现过845处,第4卷出现过1440处,共3186处(不含第5卷)。
[size=1em] 那么,毛泽东理解的“人民”到底是什么?他在1949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这样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4]1475 另外,他于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又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5]364
[size=1em] 上述可见,“人民”作为科学范畴,是一个由多个阶级、阶层组成的社会群体或集合,“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人民”,必须包括如下几点,即:一、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与阶级分析的方法进行考察,时刻注意其中所包含的阶级与阶层的差别,不能满足于过于宽泛、抽象的理解;二、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突出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三、“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也是属于“人民”这一范畴的要素。这是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内部修正主义庸俗“人民观”的根本区别所在,否则,势必陷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与修正主义的泥坑。
[size=1em] 既然明白了什么是“人民”,那么,也自然就会很容易地明白什么是“人民经济”的问题。“人民”,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不过就是诸种经济形式组成的集合或人格化。从而,所谓“人民经济”,就是“人民”中所属的各阶级、阶层所代表的那些经济形式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我们的国民经济包括全社会劳动者的全民所有制经济、部分劳动者共有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此外还包括西方国家在华的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用马克思主义阶级与阶级分析的方法看,国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西方国家在华的资本主义经济这两种经济形式比较复杂。其中,国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由于包含有爱国的和不爱国的、甚至还有主动投靠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坑害自己国家的两个部分。西方国家在华的资本主义经济,也有两种情况:一是由那些外籍华人或国际友人出于真心要帮助我国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而兴办的企业;二是那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转移落后产能与技术,或实行经济侵略和企图对我实行经济控制的跨国公司。照理说,不论是国内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还是西方国家在华的资本主义经济,除了其中这第一情况之外,其他的都不应该属于“人民经济”的范畴。
[size=1em] 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学术界有些专家学者热炒的所谓“人民经济”恰恰都把那些本来应该排除在外的经济形式,统统以所谓“民营经济”的名义都包含在“人民经济”范畴之内了。这种主张与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应该予以排除。
[size=1em] 发帖字数所限 未完待续
[color=rgba(0, 0, 0, 0.9)](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提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私营经济不仅允许存在,而且在政策上得到鼓励、支持和引导,但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并没有改变。
被邓小平同志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989年8月的中央9号文件又强调:“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实际上科学地说明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仍然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一些理论家和领导干部总想回避甚至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摘自《周新城:能说“不管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民营经济始终是经济的主力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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