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关于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罚上没有明确的标准,轻重不一,本人认为如果造假者利用造假行为谋取了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学术利益)的应该受到严格处罚,而没有谋取利益而且情节轻微的应以纠正错误,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不改的处于重型。你说呢?造假行为的产生与当前国内的学术体制密切相关,如追求数量,要求发表刊物级别,有些单位为了提高“学术水平”,利用职称评定的杠杆,迫使评定职称者在有限的年限内发表论文的数量,这些做法是违背学术研究规律的,做学问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时经历10年后甚至还没有惊人成果,这是很正常的,任何一个人很难在短期内做精学问。现在有一个问题供大家讨论一下,学术打假应该由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