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2009-10-27 09:19:21 阅读1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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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或者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具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或者
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二是将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确定为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可以收缴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的规定,
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建筑法》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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