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比较视角所看到的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
马克思说:“现实的运动…适当地叙述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象是一个先验的结构”。这里,马克思所说的“先验的结构”,显然就是公理体系的演绎结构。由此可见,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其中也有公理法[22](P25)。但是,可以证明,公理法只是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系统的子系统,而不是全部。为此,需要将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与公理法做比较,从而以公理法系统结构为参照系,给出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
从卡尔纳普的论述可知,公理法由两个分系统构成(下称“公理法系统结构”):一是“理论的全部概念都被安排在以基本概念为其基础的构造系统中”——此,我们称之为“概念构造分系统”;二是“理论的全部命题都被安排在以公理为其基础的演绎系统中”——此,我们称之为“命题演绎分系统”。分析现实的数学和逻辑学公理体系,亦可证明这一点。
然而,以公理法系统结构为参照系,对马克思经济学著作进行分析,我们发现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由三个分系统所构成(下称“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系统结构”)。
其一,概念构造分系统。《资本论》从对商品具体的分析开始,由事实分析和逻辑推导,首先获得隶属于商品具体的概念群。接着,以此为基础,引进新事实并加以分析,依次构造出隶属于不同层级具体的概念群。其构造逻辑线索可表为:隶属于商品具体的概念群(商品和货币、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等等)→隶属于资本具体的概念群(资本和劳动力商品、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等等)→隶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具体的概念群(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企业生产有计划和社会生产无计划,社会财富积累和社会贫困积累…等等)。
其二,命题演绎分系统。《资本论》从对商品具体的分析开始,由事实分析和逻辑推导,首先获得以“劳动创造价值”为核心的初始命题群——我们称之为“劳动价值论公理群”。接着,以此为基础,引进新事实并加以分析,依次演绎出隶属于不同层级具体的定理群。其演绎逻辑线索可表为:劳动价值论公理群→剩余价值论定理群→社会制度变迁论定理群。
其三,工具生成分系统②。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给出了历史唯物论的经典表述,将经济社会的发展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23](P82-83);其中最为基础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此,我们称之为“生产方式的二重性”。显然,这是马克思经济学最原始的分析工具。接着,马克思运用这一原始工具,通过事实和逻辑的分析,从商品具体、资本具体、资本主义社会具体,依次引出不同层级的分析工具。其生成发展线索可表为:生产方式的二重性→商品的二重性→资本的二重性→资本主义社会的二重性。
现在,我们有必要将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与数理科学公理法的系统结构以及经验科学“科学理论的结构”作一比较,从而明确它们之间的原则区别。
第一,就形式说,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与数理科学公理法的系统结构相比,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个工具生成分系统。前面说过,数学、逻辑学的对象仅仅是人的思想,原本就存在于人的思想中的概念和命题,仅仅运用逻辑思维就可以引出,因而它有思维逻辑足矣(也因而有概念构造分系统和命题演绎分系统足矣),就此来说,公理法本质上是逻辑法(由逻辑来构造知识理论的方法)。然而,经验科学的对象是在人的思想之外的客观实在,其表达客观实在及其属性的概念,不可能仅仅通过逻辑分析操作直接从思想中引出,而且还需要结合对客观实在进行类似于物理实验那样的事实分析操作构造出来。这是经验科学叙述方法与数理科学叙述方法的本质区别。考察《资本论》可以看出,由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工具生成分系统生成的分析工具,就是类似于物理实验那样的事实分析操作,《资本论》中的所有概念、命题都是通过这样的事实分析操作加上逻辑推导构造出来的。由此可知,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是经验科学的叙述方法,是与数理科学的公理法不同的叙述方法;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已经超越了数理科学的公理法,数理科学的公理法只不过是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系统中的子系统。
第二,就内容说,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系统结构中的概念构造分系统和命题演绎分系统与数理科学公理法系统结构中的同名分系统也是不同的。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系统所生成的概念、命题,都是隶属于不同层级具体的概念群、命题群;这些概念群、命题群不单纯是逻辑思维的产物,而是对研究对象具体(商品具体、资本具体、资本主义社会具体)进行事实和逻辑的分析引出的。然而,在数理科学中,“公理是人的思想的自由创造”,“‘点’、‘直线’等词只不过代表概念的空架子”[24](P136)。可见,数理科学的公理系统其概念和命题都是纯粹思维的产物③。这是数理科学的公理法与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之间的重要区别。
第三,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与“科学理论的结构”也是不同的。前面谈到,学界有一个“科学理论的结构”的理论,认为经验科学理论一般由形式系统、对应规则、概念模型三种成分所组成。乍一看,它与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相类似。但是,应当强调,二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彭加勒说,牛顿理论本身是一种纯逻辑结构,力学定律也都是语言的约定。所以,我们应当像看待几何学中‘点’、‘直线’等概念那样把力学中的相关概念也看作是不涉及实在的‘空架子’”[20](P146)。由此可见,“科学理论的结构”的概念模型和形式系统与数理科学概念构造分系统和命题演绎分系统,其性质是相同的,由这种分系统构造出的概念和演绎出的命题,都只是“人的思想的自由创造”,而不是来自对客观实在的分析。这与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概念构造分系统和命题演绎分系统是完全不同的。其次,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工具生成分系统与“科学理论的结构”的“对应规则”也是不同的。工具生成分系统所生成的工具是事实分析工具。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曾经谈到“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23](P103);两相对照,可以看出,“完整的表象”就是事实,“抽象的规定”则是概念,而实现“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的手段就是事实分析工具;因此,可以认为,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就是将事实加工成概念、命题的加工器。然而,“科学理论的结构”的“对应规则”不过只是“理论陈述和观察陈述之间的逻辑桥梁”,它只是将理论陈述与观察陈述联系起来而已,其中并不存在对事实的加工。此外,“科学理论的结构”的“对应规则”,显然是纯粹思维的产物。然而,如前所述,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工具系列,并不是单纯思维的产物,而是对象具体内在的本质规定,是从对象具体分析引出的。最后,马克思经济学的概念和命题的来源,由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可以给出清楚明白的说明:它们是马克思运用事实分析工具和逻辑工具,通过对对象具体(客观实在)进行事实和逻辑的分析引出的。然而,由“科学理论的结构”并不能做到这一点(等下将引用爱因斯坦的话来证明)。综上所述,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的系统结构与“科学理论的结构”之间有着本质区别。实际上,“科学理论的结构”只是数理科学公理法的变形,它决不是经验科学理论适当的叙述方法。只有马克思经济学叙述方法,才是经验科学的科学叙述方法。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马克思关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论述。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解“抽象”和“具体”这一对名词。学者郑道传通过分析指出,这一对名词在不同范畴中可以表达两种不同的概念。第一种是“日常用语”范畴,其中“‘具体’一词往往带有‘实际’,‘实在’的意思,人们常常把‘具体’当成有形的,可触的,可感知的同义语,把可触摸、可感觉的东西都看作是具体的。…与此相对应,人们常常把‘非感性存在’,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的内容叫做‘抽象的’” [3](P76-77)。显然,这里“抽象”与“具体”是相比较而存在的。第二种是“专门制定的辩证逻辑范畴” [3](P77-80),其中“抽象”是由“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即“简单的概念”,而“具体”则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显然,这里“抽象”与“具体”是明确区分的。笔者认为,在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抽象”和“具体”这两个名词的两种含义都有。首先,“抽象”和“具体”有日常用语的含义。在《资本论》中,商品是一种具体,资本也是一种具体,但是,两者相比,后者比前者更具体(更丰富因而更实在)。由此应当认为,在《资本论》的理论结构中,前者属于“抽象”,后者属于“具体”,因此,叙述过程从商品开始到资本,就表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其次,“抽象”和“具体”又是“专门制定的辩证逻辑范畴”。前面说到,《资本论》的概念都是隶属于不同层级具体的概念群。例如,商品和货币、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等都是隶属于商品具体的概念群中的概念,它们都是商品具体的“抽象”,而由隶属于商品具体的概念群刻画的商品具体则是“具体”。就此来说,叙述过程从各个单一概念到由概念群刻画的商品具体,就表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诚然,“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样一种科学理论的构造方法,也是从初始概念和公理出发,按照逻辑规则定义出其他所有的概念,推导出其他一切命题的一种演绎方法,正因为此,马克思说由此构造的理论“就好象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但是,在马克思的心目中,“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25](P240),因此,马克思经济学的初始概念和导出概念,分为不同层级(处于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具体(商品具体、资本具体、资本主义社会具体)和不同层级的抽象(隶属于不同层级具体的各个单一概念),其中的联系是极其丰富复杂的。要准确刻画这些丰富复杂的真实联系,不仅需要有以逻辑规则为基础的演绎工具,而且还需要有对事实进行分析的事实分析工具;理论构造过程不仅是一个逻辑演绎过程,而且也是一个事实分析过程。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的叙述方法与公理法(包括“科学理论的结构”)之间最重要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