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写到:在西方经济学中,一种商品的均衡价格是指该种商品的市场需求量和市场供给量相等时的价格。这个说法应该是错误的。
假设在一个只有买卖双方存在的市场,买房需要购买一件商品,买方也恰好要出售一件商品,此时的需求量恰好等于供给量,但买方希望以100元的低价买入商品,而卖房却想按150元的价格卖出商品,因而此时根本不可能出现定义所描述的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应该是指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它必须同时满足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这两个条件。
或者说,均衡价格是当需求量等于供给量,并且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的价格,其几何表现为第一象限中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处的价格。
均衡价格不是“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时的价格”,比如在实行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时,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但是供给数量不等于需求数量;
均衡价格也不是“供给量等于需求量时的价格”,比如买卖双方提供和需要的数量很可能相等,但其价格却可能因各自的利益取向差异而不可调和。
手头没看到第六版,不知这个错误是否延续到了第六版?
希望再版前编书者能把这样的关键概念再梳理一下。此书使用面太广,若有错误,后果也会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