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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2
论生产劳动的概念问题<BR><BR><BR>管孝海<BR> <BR>  <BR>所谓论生产劳动的概念问题,也就是论述和揭示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国经济理论界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对于在这个问题上的各种争论意见来说,我另有拙见,提出来向经济理论界请教。<BR>一、生产劳动的概念问题<BR>要探讨和揭示生产劳动这一个概念的内在含义,首先必须明确一点,生产劳动,是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因此,着眼点必须放在具有自然规定性的人身上。只有从这一点出发,才能探讨和揭示出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它的本质规定是什么。这样,我们就能揭示出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来,从而准确地把握住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BR>大家知道,人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人之所以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就是因为人的智能,不仅具备第一信号系统,而且还具备第二信号系统,以及这两个信号系统的密切联系与有机结合。人之所以能够成为地球上所有生物的主宰者,直接原因也就在于此。正如阿西摩夫所说:“从身体条件来看,作为有机体,人类可说是很平淡的物种。在力气上,人比不上和他同样大小的大多数动物。比起猫来,人的走路是很笨拙的;人也跑不过狗,跑不过鹿;在看、听、嗅这些感觉能力方面,人比好些动物都要低劣。人的骨髂不很适合于他的直立姿势;人可能是处在正常姿势和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却可能出现‘腰酸背痛’的唯一动物。当我们想及其它有机体在进化方面的完善情况--例如,鱼儿能游得那么美,鸟儿能飞得那么棒,昆虫的繁殖力那么旺盛、适应力那么强大,病毒结构如此简单却有完善的效能——看来人类真可说是一种粗笨的生物。纯作为有机体来看,人类比不上在地球上的任何特定小生境中生存的生物。人类之所以成为地球上的统治者,仅仅因为受惠于一种更重要的特化器官——人的头脑。”<BR>人不仅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而且还是具有智力与体力有机结合的动物,尽管人的体力远不如其它许多动物的体力。 <BR>正因为人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所以作为人的一切活动来说,都是有目的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所谓目的,概括地说,就是在人的观念中存在的,并通过实践向客观现实转化的某种愿望、预计和要求。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和其它一切动物的活动,根本区别就在于人的一切实践活动有目的性,其他一切动物的活动,包括其他动物为了自己的生存所进行的活动,都是出于本能或天性。的确,其他一切动物,在维持其生存的活动中,也能作出适应生存环境的变化,并且还能表现出某些高明之处。然而,这恰恰是生存环境的有规律的变化和重复,作用于其他动物的内部器官和功能,使其内部器官和功能不断变异和进化,并通过遗传而不断地表现出较强的适应力和生命力,但却不是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能动力。正如达尔文所说,一切已知本能中最奇异的,象蜜蜂那样的本能,亦可以用自然选择的原理来解释。正如经济理论界所经常引用的马克思所说的:“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峰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峰蜡建筑峰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也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显然,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在实践活动之前就已经在人的观念中存在着,它表现为前提和出发点,并指导着实践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以其达到目的的实现。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BR>对于人的目的来说,是有具体内容的目的,而不是空洞抽象的目的。它之所以是有具体内容的目的,就是因为它作为在人的观念上存在着的某种愿望、要求和预期,反映了人的某种需要。反过来说,不反映人的某种需要的目的是不可思议的。人的不同的需要,要表现为不同的目的,而人的不同的目的又是人的不同需要的必然表现。<BR>既然人的一切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并且是有着具体内容的目的性的实践活动,那么,我们判断人的任何一项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也就应该以人的目的性为前提,作为判断的出发点,然后进行抽象和概括,并给以应有的定义。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把握住,给人的任何一项实践活动加以抽象和概括,并下定义的内在逻辑起点和本质规定。也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科学地、正确地把人的任何一项实践活动的概念定义揭示出来。<BR>对于人的需要来说,的确是丰富多彩的。正是因为如此,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也是多种多样的。尽管人的需要是丰富多彩的和多种多样的,但人的自身的生存和繁衍,以及为了这种生存和繁衍,而要获取其所需要的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则是人的最直接、最基本的需要,或曰人的第一需要。自然,人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也就表现为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正如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所说:“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它一切活动的东西。”应该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把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抽象和概括为生产劳动的概念,是完全合乎逻辑要求的。这样,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了,作为生产劳动的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和本质规定。它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就是人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这一具体目的;它的本质规定,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BR>大家知道,人的任何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它的具体实施,都必然要表现为一个过程或者几个过程。不仅如此,就是动物的本能活动的具体实施,也表现为一个过程。如上我们所引证的马克思所例举的蜜蜂建房活动,就表现为一个过程。但是,我们判断、抽象和概括人的任何一项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活动,并给以下定义的着眼点,必须是决定人的该项活动的目的性,即有着具体内容的目的性,而不应该是作为该项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也只有当人的任何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被判断、抽象和概括为是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并给以应有的定义和概念时,我们才能客观地、正确地抽象和概括该项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过程,才能客观地、正确地抽象和概括该实践活动的活动者、活动工具和活动对象,并给以应有的定义和概念。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的任何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都必然要表现为一个有本质特点的实践活动的过程;另一方面,人的任何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都有我们应给以抽象和概括的相应的活动者、活动工具和活动对象。例如,我们把以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判断、抽象和概括为犯罪活动,对这一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我们就把它抽象和概括为犯罪过程,把这一实践活动的活动者、活动工具和活动对象,抽象和概括为犯罪分子或犯罪主体、作案工具和犯罪客体。显然,如果我们把人的任何一项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作为判断、抽象和概括该项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活动,并给以下定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无疑是一种逻辑上的混乱,进而也就必然导致定义上和概念上的混乱。<BR>同样,生产劳动作为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它的实施也必然要表现为一个实践活动的过程,并且也不只是一个实践活动的过程。从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上的横断面看,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是若干个实施过程的集合体;从人类社会延续的纵的过程看,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是若干个世代相联的序列过程的体系。但是,我们在判断、抽象和概括人的这一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并给以下定义时,却不能将其定义为“劳动是一个过程”,然后再通过对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的论证和说明,去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在经济理论界,这样给生产劳动概念下定义的人还不少)。因为这样做,它不能使我们判断、抽象和概括出,生产劳动作为人的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它同样也不能解释和说明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作为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的抽象和概括,它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是什么。显然,这样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着眼点,不符合我们如上所述的抽象和概括这一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BR>把生产劳动定义为“劳动是一个过程”,然后通过对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的论证和说明,去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论者们,都是以《资本论》第1卷第五章中的几段话为依据的。第一段话:“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就这一段话说,它无疑是对劳动或生产劳动的实施形态所作的表述和概括。但是这一段话却一不能告诉我们,劳动或生产劳动作为人的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二不能告诉我们,劳动或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作为对人的有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的抽象和概括,它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是什么。正是因为如此,这一段话也就不能成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的一个依据。<BR>第二段话:“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其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未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马克思还为这一段话加了两个注脚,其中一个注脚说:“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BR>应该说,这一段话同样也不能告诉我们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是什么。就“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这一说法来讲,无疑是一个逻辑上的颠倒,它之所以是一个逻辑上的颠倒,就是因为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是得不出生产劳动的定义来的。如上所述,从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讲,它一不是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二不能说明和解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已经抽象和概括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相反地,也只有当我们明确了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之后,我们才能给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做出应有的说明和解释,并给以相应的概念上的抽象和概括。显然,这一段话也不能成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的一个依据。<BR>实际上,不仅《资本论》第1卷第五章中的这几段话,不能成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依据,就是整个这一章的全部内容,也不能成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的依据。因为,这一章从标题到内容,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对一般社会规定性上的物质资料的劳动过程和它在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物质资料的劳动过程,即价值增殖过程的几个方面的论证和说明,而不是对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揭示。恰恰相反,这一论证和说明,正是马克思依据他对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正确把握进行的,是这一思想的具体的逻辑演绎。又因为,作为这一思想的具体的逻辑演绎,与对这一思想本身的揭示,是两个不同的逻辑层次。所以,这一章的全部内容,不能成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的依据,这是其逻辑层次上的自明之理。至于马克思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有所疏忽,则应另当别论。而我们在具体探讨生产劳动概念的内在含义时,则就不应该把这一疏忽作为填补和充实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与内在含义的依据。<BR>总之,我们揭示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所应遵循的逻辑顺序必须是:(1)人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2)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3)人的任何一种实践活动的目的都有具体内容和本质规定;(4)人的任何一种实践活动的具体目的,是抽象和概括该种实践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并给以下定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如果我们违背这一逻辑顺序,仅仅是借助于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的论证和说明,借助于我们自己对生产劳动的实施过程或劳动过程的几个方面的论证和说明,去代替对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和本质规定的应有的揭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BR>就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来说,它是人所具有的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的自然规定性。而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相对于人的其他意义上的自然规定性来说,则是最基本的自然规定性,或最终意义上的自然规定性。因而,基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需要这一自然规定性的、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则是人的所有实践活动中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或最终意义上的实践活动。正是因为如此,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它作为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同时也是这一概念的最终意义上的含义。<BR>“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并不是漂泊在荒岛的的鲁宾逊的活动,而是一种社会的、并且也只有通过社会才能进行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里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做到--就象许多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在这方面无需多说。”所以,就指导人的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这一实践活动的具体目的的本质规定性说,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说,还同时具有社会的规定性。就这一社会的规定性来说,它是一般的社会规定性,或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上的社会规定性。<BR>既然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或生产劳动,是一种具有一般社会规定性的社会的实践活动,或社会的生产劳动,那么,就指导这一社会的实践活动或社会的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说,也是一种社会的具体目的。这一社会的具体目的,同时也是指导社会生产劳动的最终目的。马克思说:“在原始共产主义占统治地位的原始公社中,甚至在古代的城市公社中,公社本身及其条件表现为生产的基础,而公社的再生产表现为生产的最终目的。”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指导人的生产劳动的这一具体目的的本质规定性,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和它的一般社会规定性,是一致的。并且,它的一般社会规性,以服从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这一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就以服从它所特有的社会规定性的形式表现出来。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劳动者如果不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就不能生产自身所需要的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就在于它的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马克思说:“资本并没有发明剩余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不论这些所有者是雅典的贵族,伊特刺坎的僧侣,罗马的市民,诺曼的男爵,美国的奴隶主,瓦拉几亚的领主,现代的地主,还是资本家。”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永恒的自然必然性的自然规定性来说,无疑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的颠倒,这种颠倒表明,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相对于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来说,只能作为最终的主导和决定的规定性起作用,而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则具体地直接地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起的主导和决定作用,其直接的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使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服从于该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所谓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就是该社会形态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具有直接意义的社会生产的具体目的。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是该社会形态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内在含义(当然,在不同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形态里,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表现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作为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也只有在以服从于这种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实现。<BR>显然,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特有的社会规定性,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的颠倒,也就必然使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与它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表现为矛盾的统一性,而且是具有对抗性的矛盾的统一性。并且,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主导和决定的社会生产的直接目的,相对于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性上的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的颠倒,同样表现为矛盾的统一性,而且是具有对抗性的矛盾的统一性。<BR>无疑,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作为对人的有目的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的抽象和概括,必然是以这种双重规定性的双重目的性为其内在的逻辑起点的。对于这种双重的规定性和双重的目的性来说,如上分析表明的,是辩证的统一,而不是简单地等同。因而,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是一个由这种辩证统一的规定性所主导和决定的、具有最终意义上和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的概念。在这一辩证统一的内在含义中,处于主导和决定地位的,无疑是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正是因为如此,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是直接意义上的内在的含义。概括地说,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就是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创造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一种社会的实践活动。<BR>再者,在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社会中,除了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外,还有与该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私有制形式不相同的私有制,因而也是占非统治地位的私有制。由这种私有制所决定的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是占非统治地位的生产劳动的社会规定性。它同样具有生产劳动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和直接的目的性。正是因为如此,其生产劳动的概念,同样具有生产劳动的最终意义上的含义和直接意义上的含义,因而,同样是具有辩证统一内容的概念。只是它相对于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劳动的概念来说,表现为占非统治的地位罢了。<BR>那么,人按其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讲,所需要的生存、享受和发展资料,包括哪些内容呢?概括地说,包括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两大类。同时还包括作为这两大类资料的补充、延伸和发展的劳务资料。因为人本身就是智力和体力有机结合的高级动物,所以人的生存和繁衍必须从这两个方面不断得到满足。以此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BR>显然,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社会的实践活动或生产劳动,正是通过获取相应的物质资料、精神资料以及作为二者的补充、延伸和发展的劳务资料的实践活动或生产劳动,而具体地直接地表现出来的。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辩证统一的内在含义,正是通过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概念的辩证统一的内在含义,具体地直接地表现出来的。<BR>二、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BR>作为人的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之一的资料,即物质资料,是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资料。人以获取物质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换句话说,就是最基本的生产劳动。不论作为这一活动的人的自然规定性与人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表现为直接的一致性,还是矛盾的统一性,都是如此。<BR>作为满足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物质资料来说,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生产资料,一类是消费资料。生产资料又可分为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从事精神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务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也可分为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消费资料,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消费资料,从事劳务生产的劳动者所需要的消费资料。<BR>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都包括若干个物质产品的系列,并且是一个发展着延长着的系列。对每一类物质产品的生产,都是由相应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来完成的。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种相应的物质生产部门又会不断地增加。<BR>可见,人以获取其中任何一种物质产品为目的的实践活动,都表现为生产劳动,都包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这个概念的范围之内。<BR>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要以它所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和直接目的性表现出来。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是什么规定性呢?是物质资料的劳动者与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所表现出来的规定性,是劳动者同具有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的规定性。而不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自然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所表现出来的规定性,尽管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是双重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所表现出来的规定性,就是劳动者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特有的社会规定。劳动者与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恰恰就是我们称之谓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规定性或经济关系的规定性。在过去几种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社会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是各不相同的,因而也就表现出几种不同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或基本经济关系。劳动者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对自然规定性的主导作用,是通过由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性表现出来的。这种直接的目的性,就使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表现为,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剩余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为劳动者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只有在服从这一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实现。这种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使人们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既是作为这种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本身的再生产,同时也是作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间,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的再生产,是这种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物质承担形式的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任何别的生产方式一样,不仅不断再生产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再生产社会的经济关系,即再生产产品形成上的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它不仅生产出物质的产品,而且不断地再生产出产品在其中生产出来的那种生产关系,因而也不断地再生产出相应的分配关系。”<BR>正是由于在过去各种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的社会中,劳动者与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不同的社会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因而,也就使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在各种不同的私有制的社会中,具有不同的直接含义。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由于劳动者与私有制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表现为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并且,雇佣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的社会形式,又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因而,也就使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表现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正如马克思所说:“剩余价值的生产是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动机。资本本质上是生产资本的,但只有有生产剩余价值,它才生产资本。”“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固有产物是剩余价值,所以具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能力使用者是生产劳动者,就是说,只有直接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消费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表现为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BR>总之,在各种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的社会中,都有与社会形态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着社会物质生产的直接目的,从而使各种社会形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具有了不同的内容和特点。<BR>三、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BR>精神资料同物质资料一样,是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必不可缺少的资料之一。人以获取精神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即为人所从事的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BR>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生产的精神产品,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部门所需要的精神产品,精神资料的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精神产品,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精神产品。各生产部门所需要的精神资料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自在生产上所需要的精神资料,即精神产品形态的生产资料。一类是各部门的劳动者在生活上所需要的精神资料。<BR>就精神资料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科学类,一类是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精神科学门类,它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航海学、天文学等等。社会科学类是描绘、概括并指导人们在改进自然的同时,也改造人们的社会生活、人们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人们的社会关系的精神科学门类,它包括伦理学、思想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律学、经济学、文学、美术学等等。每一门类的诸学科所生产的精神资料,都是由若干个精神产品所组成的。人们以获取精神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通过获取各种具体的精神产品的实践活动表现出来的。就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上的最终目的来讲是如此,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就它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直接目的性讲,也是如此。<BR>人所从事的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首先具备以下两个基本事实。第一,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是由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决定的。恩格斯说:“正象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为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致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BR>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决定作用,是通过物质资料的物质产品和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力水平表现出来的。这就是说,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决定着和制约着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一定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的超越或脱离,都是不可思议的。<BR>第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并不只是简单地依赖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及其发展水平,而是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能动的反作用,是通过作为精神资料的精神产品和生产各种精神产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表现出来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一个生产部门,例如铁、煤、机器的生产或建筑业等等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发展部分地又可以和精神生产领域内的进步,特别是和自然科学及其应用方面的进步联系在一起。”恩格斯也说:“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BR>的确,人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在一开始是结合在一起的。那时因为物质资料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极低,没有或很少有剩余的物质产品,人类只能得到极简单的需要,在智力和精神生活上所得到的需要,是微乎其微的。马克思说:“思想、观点、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换,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只是随着物质资料的劳动生产力的发展,物质产品有了剩余,才出现了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分工。这一分工的出现,使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之间相互作用与相互促进,出现了异常活跃的局面,因而也使二者获得了异常迅速的发展和提高。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说:“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开始成为真正的分工。”并说这“是先前历史的主要力量之一。”所以我们必须承认,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决定着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样两个基本事实。<BR>人所从事的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不仅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就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同样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正如马克思所说:”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精神生产,就和与中世纪生产方式相应的精神生产不同。如果物质生产本身不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的形式来看,那就不可能理解与它相适应的精神生产的特征以及这两种生产的相互作用。“只不过是,在物质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通过精神资料的精神产品)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能动的反作用,表现为最终意义上的反作用。这些精神产品形态的生产资料,从其自然规定性上讲,也就表现为,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或最终手段之一。而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通过作为精神资料的精神产品,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能动的反作用,表现为直接意义上的反作用。这些精神产品形态的生产资料,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讲,也就表现为,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或直接手段之一。这是因为,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而物质的生产资料,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讲,是其所有者阶级同劳动者阶级结合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是其所有者阶级剥削劳动者阶级剩余物质产品的直接手段,即物质产品形态的直接手段。所以,作为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得以实现的精神产品形态的生产资料,即具有特殊的社会规定性,也就表现为直接手段之一。这是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能动的反作用的一种表现形态。<BR>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能动的反作用,还表现在,它还要生产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在智力上所需要的精神产品,使劳动技能不断得到提高和完善。对这类精神资料的生产来说,在物质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社会形态里,它和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即最终目的,具有直接的一致性。<BR>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能动的反作用,还表现在,它要为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生产精神产品形态的生产资料,生产其劳动者在智力上与精神生活上所需要的精神产品形态的消费资料。这当然是从间接意义上对于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一种能动反作用。同样,对这类精神资料的生产来说,在物质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和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具有直接的一致性。<BR>显然,人所从事的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和一般社会规定性的直接地一致性,是由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这两个规定性的直接一致性决定的。同样,在物质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人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和特有的社会规定性的辩证的统一,也决定着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这两个规定性的辩证统一。<BR>正是因为如此,精神资料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总是和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处在一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中。在物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就表现为,以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与物质产品的获得,并使全社会的劳动者在智力上和精神生活上不断得到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精神资料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这是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制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也是最终意义上的含义。在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就表现为,以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的实现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劳动者在智力上和精神生活上,不断得到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精神资料,也只有在服从于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实现)。这是在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也是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以资本主义社会为例,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表现为,以保证和促进剩余价值生产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精神资料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是服从于资本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的含义,因而也是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BR>总之,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同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一样。在物质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生产劳动表现为最终目的上的含义;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精神资料生产劳动表现为直接目的上的含义。<BR>四、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BR>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所需要的资料,包括两大类,即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劳务资料,既不是物质资料,也不是精神资料,而是作为劳务或服务而提供给人们的一种能够使人得到某种满足和需要的特殊形态的资料。马克思说:“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这就是说,劳务资料是通过劳务或服务,而提供给人们的一种“特殊使用价值”。但是,不论劳务资料如何特殊,按它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上的需要来说,不外是从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这两个方面来满足的。只不过是,它不是作为具体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而是通过劳务或服务这种特殊的形式来满足人的这两个方面的需要。显然,当劳务或服务用于满足人们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需要时,它就表现为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当劳务或服务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时,它就表现为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不论劳务属于物质资料方面,还是属于精神资料方面,它都要借助于物质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和精神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BR>显然,就劳务资料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两个方面的需要来说,人以获取劳务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或人所从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就表现为,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延伸和发展。这是人以获取以劳务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的本质规定所在,或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本质规定所在。<BR>既然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是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延伸和发展,那么,劳务资料也就可概括为两大类:即劳务资料形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按劳务资料形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不同用途,又可作如下划分:<BR>(二)劳务资料生产<BR>(1)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2)精神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3)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BR>(二)劳务资料生活<BR>(1)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活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2)精神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活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3)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活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包括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劳务产品形态的精神资料)。<BR>既然人所从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是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延伸和发展,那么,物质资料和c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就对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起着主导和决定的作用。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具体形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以及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表现出来的。显然,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离开了对于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借助,是不可思议的,它对于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劳动生产力的一定水平的超越或脱离,同样也是不可思议的。这就是说,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决定和制约着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一定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BR>同时,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也并不只是简单地依赖于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及其发展水平,而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它通过劳务形式的生产劳动生产出相应的劳务资料,以满足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发展需要,并且还生产出人们在一定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所需要的作为劳务资料形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BR>显然,人所从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同样具有最终意义上的内在含义和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在以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所服从的是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最终目的上的内在含义。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所服从的是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上的内在含义。这样,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作为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延伸和发展,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也就表现为,以保证和促进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得以实现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只是在以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表现为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最终目的上的内在含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表现为特有的社会生产关系所规定的直接目的上的内在含义。<BR>因此,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也就表现为一种手段。在以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是一种最终意义上的手段。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表现为直接意义上的手段。<BR>就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满足劳动者对劳务产品形态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活需求这一具体目的来说,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与物质资料、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与物质资料、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目的具有辩证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它只有在服从于这一直接目的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实现。 <BR>可见,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劳动资料的生产劳动对于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能动的反作用,按其自然属性讲,它属于最终意义上的反作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这种反作用按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讲,属于直接意义上的反作用。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内在含义,也就存在于这种最终目的与直接目的的范畴之中。<BR>的确,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在从事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时,确实呈现着一种复杂的局面和特点。它主要表现在:第一,有些类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以借助于物质的生产资料为主,以借助于精神的生产资料为辅,以服务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为主,以服务于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为辅,以其他为再次。例如,商业、供销、物资和外贸等部门,就是如此。再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空中运输,都是以客货两运为主要内容的,因而也是服务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部门为主,以服务于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为辅。第二,有些类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以借助于精神的生产资料为主,以借助于物质的生产资料为辅,以其它为再次。同时生产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为主,以其它为辅或再次。例如,情报、信息、广告、出版、印刷、应用技术研究、教育和邮电等部门,就是如此。第三,有些类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以借助于精神的生活资料为主,以其它为辅,以生产人们在精神生活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为主,以其它为次。例如,剧院、影院、音乐茶座、舞厅和照相等部门,就是如此。第四,有些类型的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以借助于物质的生活资料为主,以其它为辅,以生产人们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所需要的劳务产品为主。例如,饭店、酒馆、浴池、理发和旅馆等部门,就是如此。最后,也是经济理论界很少论及的,就是国家机关、法院、检查院、警察机关和军队,这类部门属于什么部门?对于这类部门来说,他们属于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应该说是肯定无疑的。马克思说:“整个所谓的服务阶级,从擦皮鞋的到国王,都属于这个范畴。”这类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通过对相应的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的借助,在直接和间接意义上,生产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相应的劳务产品。<BR>总之,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作为物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补充、延伸与发展,其应有的内在含义总是与物质和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处在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之中。这是不以劳务资料的生产部门的繁多和劳务形式的复杂为转移的。<BR>五、对三种争论意见的评述<BR>建国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对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论,大体上可概括为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人所从事的物质资料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即所谓“窄派”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即所谓“宽派”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生产劳动有两个概念,一个是体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的概念,一个是体现生产关系本质的概念,即所谓“中派”的意见。<BR>在对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争论中,不论持哪种意见的同志,几乎都是这样地提出问题,即“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什么是非生产劳动的问题。”<BR>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也就是生产劳动是一种以什么为目的的,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的问题。以上分析表明,生产劳动,是人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一种实践活动,是用以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所需要的,一种社会的实践活动。这就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如上所述,这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所具有的内在含义。只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和不完全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才表现为,服从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的内在含义,因而,也就表现为一个具有辩证统一规定性内在含义的概念。 <BR>但是,揭示什么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必须遵循应有的逻辑顺序。要遵循应有的逻辑顺序,首要一点,就是要把握住抽象和概括这一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即其具体的目的性。不论是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上的具体目的,还是私有制社会中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的具体目的,都是如此。否则,我们就不能揭示出什么是生产劳动,或什么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BR>也只有遵循应有的逻辑顺序,把握住抽象和概括人的各种实践活动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即具体的目的性,我们才能揭示出什么是非生产劳动。这就是说,凡是与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不同的、具有其他目的性的各种形态的实践活动,都是非生产劳动,都不具有生产劳动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例如,有的同志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就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妓女、赌徒和投机分子,也说成是为某些资本家劳动的“生产工人”。实际上,这些人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犯罪活动,即使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条文也禁止这种犯罪活动。<BR>就我国经济理论界在生产劳动这一概念问题上争论的三种意见来说,就没有遵循如上所述的应有的逻辑顺序。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们也就没有把握住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逻辑起点。由于没有把握住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所以,他们在揭示什么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问题时,也就产生了逻辑上与概念上的混乱。而在这一问题的争论上所产生的逻辑上与概念上的混乱,则又促成了这种争论的连续性和长期化。<BR>下面,我们就这三种意见分别予以探讨。<BR>首先,我们探讨一下主张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的意见,即所谓“窄派”的意见。持这种意见的同志认为,只有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才是生产劳动,从事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则被认为是非生产劳动。<BR>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它是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一种具体形态的实践活动。自然,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是以获取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为目的的,是另外两种具体形态的实践活动。这三种不同形态的生产劳动,是以获取三种不同的资料为具体目的的,但都是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只是各自的具体目的不同,才使生产劳动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所谓非生产劳动,就是凡不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或者说,凡不以获取用以满足人的生存、享受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资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为目的的各种形态的实践活动,都是非生产劳动,都不能包括在生产劳动这个概念中。既然这三种不同形态的生产劳动,都是人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只是,也仅仅是,由于具体的目的不同,而使这几种实践活动呈现着不同的形态,或者说,表现为物资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这样三种不同形态的生产劳动。所以,如果我们仅把其中的一种形态的生产劳动,例如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说成是生产劳动,而把其他两种形态的生产劳动,说成是非生产劳动,无疑是不符合逻辑的。很显然,其他两种形态的生产劳动,相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来说,只能是非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而不是什么非生产劳动。同样,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相对于其他两种形态的生产劳动来说,只能表现为非精神资料和非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而不是什么非生产劳动。<BR>对于这一点来说,经济理论界有的论者已经隐隐约约有所发现,并且已经隐隐约约地提了出来。“首先必须明确,在研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时,必须把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分开。不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一个标准,到处套用,必然引起混乱。目前国内外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这是争论不能取得进展的一个原因。”(于俊文、陈惠如:《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理论从亚当·斯密马克思的发展》,《经济研究》1981年第7期)在这里不难看出,论者认为,既不能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作为揭示和判断生产劳动概念的标准,去揭示和判断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也不能用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作为揭示和判断生产劳动概念的标准,去揭示和判断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各有各的标准,不能到处乱套。但论者并没有发现揭示和判断生产劳动概念和非生产劳动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是什么,而只是发现了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概念,不同于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的概念,在这两个概念中,不能用一个方面的概念作为揭示和判断生产劳动概念的标准,去“到处套用”。这正是论者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隐隐约约之处所在。这种隐隐约约地发现和提出的问题,恰恰证实了我们所发现和提出的问题是成立的,即揭示和判断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概念的着眼点,必须是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BR>主张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是生产劳动,而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是非生产劳动的论者们的理论依据,就是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是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基础。例如,“我们认为:把生产劳动同非生产劳动混淆起来,把非生产劳动视为生产劳动,或者否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区分的必要性,就是否定了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黄海:《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以及国民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经济研究》1982年第2期。)再如,“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是精神生产的基础,物质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形式决定精神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形式。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者,尽管会生产一个现实的或想像的使用价值,但不能生产物质财富。”(徐节文:《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学说》,《经济研究》1981年第10期。)以上分析表明,仅仅是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精神资料与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之间的关系说,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确是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基础,而且,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相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来说,还具有能动的反作用。但是,请不要忘记,我们所提出的命题,是要探讨什么是生产劳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而不是探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同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在于,如果把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同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之间的关系,作为我们探讨和揭示这一命题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充其量也只能是张冠李戴。因此,把着眼点放在探讨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同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之间的关系上,同我们所要探讨和揭示的这一命题来说,无疑于缘木求鱼。<BR>其次,我们探讨一下主张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的意见,即所谓“宽派”的意见。<BR>对于宽派的意见,正如陆立军同志所概括的:“宽派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不是从自然关系出发,而是从社会关系出发,仅把是否秉有概括一定社会生产关系本质,反映一定生产目的要求的社会形式规定性,作为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根本标志。”(陆立军:《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之争与我见》,《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BR>生产劳动,这一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进行的实践活动,即一种社会的实践活动。自然,它也就要秉有着一定的社会的生产关系,不论是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还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都是如此。但是,要揭示人所从事的这一实践活动,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实践活动,即它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是什么,必须遵循我们如上所述的逻辑顺序,并且首先把握住指导和决定人所从事的这一实践活动的具体目的。遵循如上所述的逻辑顺序,我们既能揭示出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上的内在含义,也能揭示出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的直接内涵。这样,我们既能回答“什么是生产劳动,什么是非生产劳动”这个一般意义上的命题,也能回答这个一般命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所具有的直接内涵。<BR>不遵循这种逻辑顺序,直接以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出发,去揭示该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直接内涵,无疑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逻辑上的颠倒。<BR>“宽派”最有代表性的当是于光远同志的观点。于光远同志的观点正如陆立军同志所概括的,“主要表现在:(1)从客观现实出发,指出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局限于物质资料生产的传统观点给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的不良影响。(2)强调指出‘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问题是分析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问题’,‘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3)关于研究生产劳动的方法论。于光远同志指出了以下几点:第一,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即使是从简单劳动过程立场来看的生产劳动仅仅是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第二,马克思从劳动协作的发展考虑问题,提出了‘总体劳动者’概念;第三,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不仅包括活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而且包含一种特殊社会的历史地发生的生产关系。他认为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首先学会马克思的基本方法。(4)关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于光远同志写道: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必须是‘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进行的,是不受剥削的,是一方面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满足劳动者自己的消费需要,另一方面是满足为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为目的’的劳动。根据上述理解,他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的范围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生产物质资料的劳动;第二,生产能满足社会消费需要的劳务的劳动;第三,从事产品分配和交换的劳动;第四,生产精神财富的劳动;第五,教育劳动;第六,用于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等等的劳动。”(陆立军:《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之争与我见》,《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BR>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来说,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与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所决定的最终目的,仍具有辩证的统一性,而不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归全社会直接占有,全体劳动者还不能直接占有和支配全社会的生产资料,而是以国家和集体直接占有、全体劳动者间接占有为主体的社会形态。正是因为如此,作为指导和决定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仍然是最终目的与直接目的的辩证统一。只是这种辩证统一的性质,不像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表现为对抗性的辩证统一性,而是表现为非对抗性的辩证统一性。至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如何通过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具体地直接地表现出来,可暂且不论。因此,我们也就不来探讨于光远同志所揭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概念的内在含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目的上的含义了。而只是探讨一下,于光远同志在作此揭示时,所遵循的逻辑顺序,即直接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出发,究竟能否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揭示出来。<BR>第一,于光远同志虽然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具有具体目的,但是,却没有说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与其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具有直接的一致性的关系,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呢?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与其最终目的是一种什么关系呢?是具有直接的一致性的关系,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说明这些关系,于光远同志所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作为抽象和概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的逻辑起点,也就失去了其立论上的应有的依据。第二,于光远同志在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的内在含义时,不是侧重于对上述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而是借助于对生产劳动的范围,做广泛的列举和划分,以致于到了遇到困难的地步。正如于光远同志所说:“我觉得生产劳动宽派论者的主张在科学上是站的住脚的,但不是没有困难。主要的困难就是怎样划分哪些社会活动属于应该称作包括在生产劳动这个范畴之内的劳务,哪些社会活动是不属于被生产出来又被消费的劳务,而是一种不属于生产的甚至不属于经济的活动。……这是主张生产劳动应该包括劳务的人遇到的一个主要困难,即:‘宽’到怎样的程度才是合适的。”(于光远:《在社会成果的统计中应不应该包括劳务》,《经济研究》1983年第7期。)实际上,也只有依据抽象和概括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对生产劳动有了一个明确的抽象和概括之后,才能更科学地列举和划分生产劳动的范围。因而,把列举和划分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的范围,作为揭示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概念内在含义的着眼点,只能是逻辑上的颠倒。第三,于光远同志在立论时,虽然指出了我国经济理论界在这一问题的争论上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没有在理论上给以令人信服的论证和说明。第四,当于光远同志的意见发表后,又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正如陆立军同志所概括的:“概览商榷文章,对于文的意见似乎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于文把过去科、教、文、卫未能受到重视以及商业网点不足归结于没有肯定这些部门的劳动是生产劳动。有的同志说:应当区别‘重要性’和‘生产性’,‘例如将军、政府官员等,并不是生产劳动者,但过去和现在却没有不被重视。相反,有的劳动虽然是生产劳动,也可以不被重视甚至受一些人的鄙视’。(2)于文认为,按照马克思关于‘总体劳动’的思想,可以‘从直接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人出发,一层比一层地向远处推。’有的同志说:‘这样一来,生产劳动的概念就无限扩大了,也就成为难以把握的没有实际意义的东西了’。(3)于文论证教育是生产劳动时曾说过:‘受教育者接受教育者的传授训练以及自己独立思考和钻研的活动也属于这种属于生产劳动的劳动。’有的同志认为,这种观点无异说吃粮食的人和生产粮食的人都是生产劳动者。(4)于文把以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劳动作为划分生产劳动的标准。有的同志写道‘在我国,由于剥削阶级已经消灭,还有哪些劳动不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的?……用满足社会需要这样的概念来规定生产劳动,实际上把社会劳动与生产劳动等同起来了’。(陆立军:《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之争与我见》,《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商榷意见就是能够成立的,但至少佐证了于光远同志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所做的揭示和论证,是难以令人信服的。<BR>从上述四点不难看出,于光远同志在这一问题上所遵循的逻辑顺序,决定了他不可能把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内涵真正揭示出来。这自然也是“宽派”意见的持有者的共同不足。<BR>对于“宽派”意见的持有者来说,除了直接从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出发,去探讨各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的直接内涵这一逻辑上的颠倒之外,还有另一个逻辑上的颠倒。大家都知道,我国经济理论界,在探讨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内在含义时,所提出的命题是,“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什么是非生产劳动的问题。”在对这一命题的探讨上,的确也可以涉及到它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形态里,或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形态里的直接内涵,即这一概念的直接意义上的内在含义。但其应有的逻辑顺序,则应当首先回答这一命题所具有的最终意义上的内在含义之后才能进行的。而“宽派”意见的一些论者所提出与回答的命题,却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问题,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非生产劳动问题,”并以此参与“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什么是非生产劳动的问题”这一命题的争论,这无疑又是一个逻辑上的颠倒。<BR>最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中派”的意见。“中派”正如陆立军同志所概括的:“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就是认为生产劳动有‘两个概念’、‘两个定义’或‘两个标准’,即从生产力角度考虑,适用于一切社会生产劳动的‘一般概念’(‘一般定义’),以及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虑,适用于某一具体社会生产劳动的‘特殊概念’(‘具体定义’)”。(陆立军:《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之争与我见》,《经济研究》1985年第4期。)<BR>以上分析表明,生产劳动,这一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它的本质规定,就是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的需要。这是一种社会的实践活动,它要秉有着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它所秉有的这一社会生产关系的规定性,与这一实践活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具有直接的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还要服从于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只是,也仅仅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这一自然规定性,才表现为服从于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但是,这种服从,并不能改变和否认人所从事的这一实践活动所具有的本质规定具有永恒的自然必然性。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的社会形态里,这种自然规定性具有直接的主导和决定作用,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它具有最终的主导和决定作用。因而,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所具有的这一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也就表现为辩证统一的规定性;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也就表现为辩证统一规定性上的具体目的。自然,生产劳动概念的内在含义,也就表现为辩证统一的目的性上的含义。<BR>这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是一个以辩证统一的规定性和辩证统一的目的性为内容的概念,而不是什么“两个概念”、“两个定义”。<BR>应该说,“中派”论者的意见,较之“宽派”和“窄派”论者的意见有很大进步。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概念,具有双重规定性的含义。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这两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所具有的双重规定性和辩证统一性,以及由它决定的双重目的的辩证统一性。而是从这种双重的规定性出发,引伸出了逻辑上与概念上的混乱。<BR>他们认为,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是作为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共性,而生产劳动在私有制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是作为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个性。例如,“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和特定生产方式的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并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而是紧密联系、相互结合的。生产劳动的一般定义,撇开了各种具体的历史形式,它所反映的是不包含特定生产关系本质特征的一般共性;而特定生产方式的生产劳动的具体定义,则是一般生产劳动定义的更切近的规定。”(张寄涛、夏兴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0年12期。)再如,“何炼成同志提出了从两重见地考察生产劳动的思路。他认为,对生产劳动的研究,一方面首先应当把生产劳动一般的共同点确定下来,而所谓生产劳动一般就是从简单劳动过程来看的生产劳动,即物质生产劳动;另一方面,根据马克思分析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基本出发点,除了从简单劳动过程来考察它们的一般含义和共性外,还应当从具体生产方式的特点来考察它们的特殊含义和个性。”(陆立军:《一部在生产劳动理论研究中有份量的专著》,《经济研究》1987年第5期。)<BR>如上所述,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是人的一切实践活动的共性。然而这一共性却存在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人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或曰生产劳动,正是通过有目的的活动的共性而表现出来的个性。这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作为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的共性,所具有的一种个性的实践活动的概念。这是生产劳动这一概念,作为一种个性概念的本来含义,或本来面貌。这就是说,生产劳动,这一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它作为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之一的活动,只能表现为个性,表现为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这一共性的个性。当然,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这一实践活动,是由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所决定的。但是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与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是两个内容不相同的概念,是两码事。人的一切实践活动的有目的性,是由人所具有的高级智能所决定的。人不仅是具有高级智能的动物,而且是智力与体力有机结合的高级动物,这是决定着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的直接原因和基本前提。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并不能改变和否定这一直接原因和基本前提。恰恰相反,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正是通过人的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即通过人的以获取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为目的的实践活动而得以实现的。为了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人们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只能证实这一实践动象人的其它一切实践活动一样,都是有目的的活动 ,只能证实这一实践活动,是通过人的一切实践活动的有目的性的共性而表现出来的个性。这就是说,为了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人们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并不能改变和否定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的共性而表现出来的个性。<BR>如果把生产劳动这一通过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的共性而表现出来的具有个性的实践活动,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概念的共性,并且要通过这两个社会的生产劳动概念的个性表现出来,这便无疑完成了一个惊人的跳跃,而这一惊人的跳跃,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普通的逻辑混乱。<BR>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确要服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并且,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具体目的,还要以服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需要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或生产劳动,所具有的这一具体目的,是作为人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的共性,而具有其个性的具体目的,它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形态中特有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直接目的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逻辑关系。也就是说,前者并不必然地具有什么共性,要通过后者作为个性表现出来。恰恰相反,正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和形成,才使前者以服从后者的形式表现出来,即通过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颠倒本身,也就否定了前者作为共性要通过后者作为个性表现出来的这一论段。这种颠倒本身,倒是表明了前者要服从后者的辩证统一性,而不是什么共性与个性。显然,前者并没有也不可能有跨越逻辑层次,通过后者作为个性表现出前者的共性,相反地,倒是后者表明了,前者应有的个性不过是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辩证统一性。这就是说,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形态里,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性的关系。正是这种作为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所具有的辩证统一性的关系,也就使得生产劳动这一概念,成了一个具有辩证统一内容的概念,而不是什么“两个概念”或“两个定义”。<BR>那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有没有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既然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与其特有的社会规定性,表现为辩证统一的关系,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具体目的,表现为辩证统一规定性上的具体目的,因而,生产劳动这一概念的含义,也就表现为具有辩证统一规定性上的内容的含义。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表现为具有辩证统一性内容的含义,这是生产劳动概念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所具有的共性。由于在各种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的社会中,以生产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定性必然各具特色,这就使得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劳动的具体目的,也是各不相同的。因而,也就使得生产劳动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辩证统一的具体内容各具特点,这就是特殊性。在不同形态的私有制社会里,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所具有的个性,则又进一步证实了生产劳动概念的内在含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形态里,必然要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共性。这是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在私有制的社会形态中,所具有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这种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同一逻辑层次上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而不是什么跨越逻辑层次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BR>由此可见,“中派”意见的持有者,从生产劳动概念含义所具有的双重规定性出发,不是揭示和探讨它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辩证统一的规定性,而是看作互不相干,于是引伸出了生产劳动概念含义问题上共性与个性关系的逻辑混乱。他们提出的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是“两个概念”、“两个定义”,即所谓“一般概念”和“特殊概念”,只不过是概念上的混乱。这种概念上的混乱,正是共性与个性关系问题上逻辑混乱的必然演绎。对此,有的同志概括说:“在生产劳动概念上存在的这一社会形式规定性和劳动内容相脱节的问题,使何炼成同志及持相同观点的其他同志都始终存在一个难以自拔的矛盾,如何使‘一般概念’和‘特殊概念’统一起来。”(陆立军:《一部在生产劳动理论研究中有份量的专著》,《经济研究》1987年)实际上,这种基于共性与个性关系上的逻辑混乱所进行的演绎,也就不可能使这一意见的持有者,把这两个混乱的概念统一起来。于是,这一意见的持有者便“始终存在一个难以自拔的矛盾”。<BR>“中派”意见的持有者,之所以从生产劳动概念含义所具有的双重规定性出发,引伸出了逻辑上与概念上的混乱,就在于这一意见的持有者同“窄派”和“宽派”意见的持有者一样,首先没有把握住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其次,没有把握住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全部含义。以上我们讲到“中派”意见较之“窄派”和“宽派”意见有所进步,就在于这一意见的持有者,已经认识到了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在私有制社会中具有双重规定性。实际上,这一意见的持有者,对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认识,离对这一规定性的正确把握,仍存在着很大的距离。这种差距就在于,他们没有认识到人是具有智力与体力有机结合的高级动物,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就在于,人的智力和体力都要不断得到其所需要的生存、享受和发展资料,即物质资料和精神资料。正是因为如此,基于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为目的的这一实践活动,即生产劳动,既包括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又包括从事精神资料的生产劳动,还包括作为二者的延伸,补充和发展的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而不仅仅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由于“中派”意见的持有者,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的全部含义,所以,就把体现满足人的生存和繁衍自然规定性为目的的这一实践活动,即生产劳动,仅仅理解成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只是当联系到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时,才把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引入其内。我们引证一下“中派”意见中较有影响的一篇文章中的两段话:“根据上述对生产劳动概念的理解,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标志,首先必须从一般劳动过程的生产劳动定义出发。由于劳动过程总是在一个特殊的、历史的生产关系内进行的,它不仅生产和再生产着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生产和再生产着一定的生产关系本身。因此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进行考察。”“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既要以一般生产劳动的概念作为前提,又要概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要考虑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的特点。因此,社会主义下的生产劳动可以规定为;提供一定使用价值的(作为商品来生产时它同时形成价值)、能够满足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张寄涛、夏兴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0年第12期。)对比一下这两段话,也就不难看出,我们在上述所说的绝非无中生有。何炼成同志作为“中派”意见的较有影响的代表者,在所著的《生产劳动理论与实践》一书中说:“属于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生产劳动范畴的部门,除了包括……属于生产劳动一般的整个物质生产部门以外,还应当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各种服务部门和文化、教育、卫生等业务部门。”(何炼成:《生产劳动理论与实践》,第132页。)显然,在何炼成同志的观点中,也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BR>总之,“中派”意见的持有者同“窄派”和“宽派”意见的持有者一样,一是没有把握住抽象和概括生产劳动概念含义的内在的逻辑起点,二是没有把握生产劳动所具有的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和它在私有制的社会形态中与特有的社会规定性的辩证统一,所以,“中派”意见的持有者,在探讨和揭示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问题上,引伸出了逻辑上与概念上的混乱,并非偶然。<BR>六、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疏忽<BR>马克思在生产劳动概念的含义问题上,有两点是很清楚的。第一,马克思明确地把生产劳动划分为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或服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第二,在生产劳动概念所具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问题上,无论是从人的生存和繁衍的自然规定性上讲,还是从特有的社会规定性上讲,马克思都做了十分明确的揭示和把握,并存在和贯穿于马克思对物质资料、精神资料和劳务资料的生产劳动的阐述中。<BR>只是,也仅仅是,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存有疏忽。这种疏忽表现在:第一,当马克思从一种形态的生产劳动所具有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上来作阐述时,就把另一种形态上的生产劳动视为非生产劳动。实际上,真正应该视为非生产劳动的,是不包括这三种形态的生产劳动的另一种目的和另一种性质的实践活动。反过来说,这三种形态的任何一种生产劳动都不应该视为非生产劳动。对于马克思在这一问题上的疏忽,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原著中找到许多例证,限于篇幅,在此也就不作引证和赘述了。第二,马克思在依据他对生产劳动概念的本质规定和内在含义正确把握的前提下,作具体的逻辑演绎时,出现了某些逻辑上的颠倒。例如,我们上述所探讨的《资本论》第1卷第五章中的“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的说法,就是如此。在这里应该一提的是,马克思在生产劳动概念问题上的疏忽,成为导致我国经济理论界对这一问题长期争论不休的原因之一。这一点,从我国经济理论界的争论中,是可以看得比较清楚的。<BR>七、对社会主义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内涵的补充说明<BR>关于社会主义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内涵,我曾在几篇文章中,将其表述为,科学地组织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商品价值的实现。<BR>在这里,我再对此表述作两个补充说明。<BR>第一,对于商品生产存在的客观原因,我不同意我国经济理论界的流行说法,就是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这一意见的持有者,大都是以马克思的如下一段话为依据的:“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但是,这一意见的持有者,却没有把马克思的这同一段不算很长的话引完,即:‘在古代印度公社中就有社会分工,但产品并不成为商品。或者拿一个较近的例子来说,每个工厂内都有系统的分工,但是这种分工不是通过工人交换他们个人的产品来实现的。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BR>马克思还说:“首先很明显,在生产本身中发生的各种活动和各种能力的交换,直接属于生产,并且从本质上组成生产。……但是(1)如果没有分工,不论这种分工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本身已经是历史的成果,也就没有交换;(2)私的交换以私的生产为前提;(3)交换的深度、广度和方式都是由生产的发展和结构决定的。例如,城乡之间的交换多,乡村中的交换,城市中的交换等等。可见,交换就其一切要素来说,或者是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中不难发现,决定商品生产存在的客观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社会生产力,一个是社会生产关系。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讲,它以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为前提,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讲,它以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为前提。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决定了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社会分工的存在,而且也决定了这种社会分工要由这些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通过相互等价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来完成时,商品生产也就产生和存在了。<BR>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一种是社会的劳动者与各该社会形态的具有社会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一种是不同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之间,通过交换各自的劳动产品而实现各自的物质利益的社会结合关系,即等价交换的关系,或商品生产关系。马克思说:‘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而且通过这种物的形式,把他们的私人劳动当作等同的人类劳动来相互发生关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们,又把这一生产关系看作是交换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在社会物质生产上的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结合关系,也就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生产关系。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在考察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时,同时也在考察商品生产的社会结合关系时,把它说成是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结合关系不同的、具有另一种社会规定性的结合关系。<BR>当然,社会的劳动者与各社会形态的具有社会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在社会规定性上的结合关系,是各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本质上只能作为一种从属的社会生产关系,包含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之中。正因为它是作为一种从属的社会生产关系包含在前者之中,而前者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在物质资料的社会生产劳动中,就要寓于后者之中,并通过后者表现出来,即通过作为物质产品交换关系形式的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表现出来。只是由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社会中,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当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不够广泛时,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由此所决定的劳动的社会形式,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程度,就不甚密切,甚至表现为相互独立。当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不平相对较高,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已经广泛化时,该社会形态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由此所决定的劳动的社会形式,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程度,就表现的十分密切。无疑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这一步。所以马克思说:“在商品中,特别是在作为资本产品的商品中,已经包含着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的生产的社会规定的物化和生产的物质基础的主体化。”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一开始就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BR>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商品生产,无疑也是由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关系这两个方面决定的。从社会生产力的角度讲,它是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广泛化,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讲,它是公有制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与劳动者拥有相应的使用权的关系。并且上述所说的决定存在商品生产的两个前提条件,使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由此所决定的生产社会形式,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程度,也已经达到了十分密切的地步。<BR>正是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社会主义客观存在的商品生产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社会分工的存在。而应当归结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BR>第二,我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或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的表述,有以下三个基本依据。首先,在商品生产社会形式下的商品生产者,只有当其商品价值得到实现时,他所从事的的生产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肯定。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社会形式下,同样也是如此。所以,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也只有当其商品价值得到实现时,他为国家、集体和劳动者自身所从事的生产劳动,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肯定。其次,上述所说的生产和实现,是为了国家、集体和劳动者自身的利益,在公有制商品生产社会形式下的生产和实现。生产是为了实现而进行的生产,实现是为了生产而进行的实现,二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内含。无论是从国家和集体的角度讲,还是从劳动者的角度讲,都是把上述所说的生产和实现,视为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再次,正是因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对于上述所说的生产和实现来说,不论是从社会主义国家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的角度讲,不仅是必须去做,而且也是能够做得到的。<BR>在这里,有的同志可能会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生产的社会形式,也是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表现为生产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或剩余价值的生产的生产劳动,而没有实现二字呢?难道资本家就只关心剩余价值的生产,而不关心其商品价值的实现吗?<BR>关心商品价值的实现,是商品生产社会形式下的商品生产者的共同心愿,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者,也是如此。由于决定存在商品生产的前提,是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所以,也就决定了这些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在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下,是不可能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自觉行动,去实现他们的商品价值的,实现他们商品价值的,只能是由竟争的合力来决定。决定存在商品生产的前提,即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表现为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生产社会形式,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程度达到了十分密切的地步,从而也就使这一矛盾通过商品市场的竞争和无政府状态的激烈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了。自然,商品价值的实现,既不是各个独立的资本家所能驾驭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国家所能驾驭的,商品价值的实现只能听任市场和竞争。<BR>可见,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之中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或物质资料生产劳动概念的直接含义,只能表现为生产剩余价值,或剩余价值的生产。<BR>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社会形式下,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并不是生产资料私有者的商品生产者,而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商品生产者,他通过商品生产和商品价值的实现而实现的利益,兼顾着国家、集体和劳动者自身,并不是完全归自己。他在组织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时,一是依靠自身的努力,二是能够自觉地和必然要接受国家的宏观控制。而社会主义的国家,作为占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总领导者、总组织者和总设计者。自然,也就必须通过其相应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规模的有效控制和指导。<BR>因此,也只有在公有制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下的商品生产者,才有可能和有必要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自觉行动,来实现自己的商品价值;也只有在公有制商品生产的社会形式下,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讲,还是从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角度讲,才有必要和有可能把对商品的生产和商品价值的实现提到相等的位置上来,共同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劳动的直接目的的范畴。<BR>总之,一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并不是二者之间简单地等同,而是矛盾的统一。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这一矛盾具有对抗的性质和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它则表现为非对抗的性质和形式,由社会主义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寓于商品生产的社会生产关系之中的社会规定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具体的直接目的,正是这一矛盾具有非对抗性质的必然表现形式,正是表现了生产关系与交换关系之间的新型的和特有的对立统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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