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讲解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政策概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88 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 号)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体审批要求
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二)审批权限和损失的扣除时间
1、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
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
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 5 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以下简
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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