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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原创]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一个方法论错误?
[原创]边际效用价值论的一个方法论错误?

边际效用价值理论认为,“一件物品的价值是由它的边际效用量来决定的。”“决定物品价值的不是它的最大效用,也不是它的平均效用,而是它的最小效用。”(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167页)“一种物品要具有价值,必须既具有有用性,又具有稀缺性。”(《资本实证论》155页)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质和量两个方面。质说明“是什么”的问题,而量则说明“是多少”的问题。如果既说明“是什么”,又说明“是多少”,那就是质量的共同表述了。一般而言,事物的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无法度量(也无需度量)的;量则是“质”的外在的数量表现、是可度量的,比如,钢材、军舰、房屋、人、书等,这是质的表述,但一吨钢材、2艘军舰、3间房屋、4个人、5本书则就是量的表述(或质与量结合的表述)。就价值和价值量而言,价值是“质”,价值量则是“量”。二者虽有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价值只需回答“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量则回答“是多少”的问题。边际效用价值论违反了“事物的本质无需‘量’的表述”的原则,将价值的“质”与“量”混为一谈。比如“价值由……边际效用量决定”(边际效用量不管是否能度量,已经进入量的范畴且本身就是量的表述),“价值……是……最小效用”,“价值必须……具有稀缺性”等。最小是相对最大而言,稀缺是相对富余而言,二者都具有量的含义。如果价值由“边际效用量”决定,“边际效用量”(即价值)的量又如何表述?就像把“4个人”定义为“质”,“4个人”之质的量又如何表述?

可见,不论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表述是否正确,就质与量的混淆这一点,已经犯下了方法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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