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精彩!但我提两个问题:
1。在生产要素价值论的主要问题2中有“劳动是主动的因素,物是被动的因素、人有权参加收入分配,物本身不参加收入分配”这样一句话,请问“人有权参加收入分配”是根据什么权?是因为新的价值是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还是因为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转移到新商品中去?这2者实际上是不同的。如果是前者,那么多个劳动者付出不同程度的劳动后,他们之间如何分配新的价值?似乎应该按照各个劳动者在劳动中转移的劳动力价值比例来分配。可是照这么说,为什么只把劳动力价值所有者纳入到价值分配的体系之内,而不把生产资料价值所有者也纳入到价值分配体系内呢(如果是后者,那么直接提出这个疑问)?难道劳动力价值是价值这个娘亲生的,而生产资料价值则是后娘养的?貌似从劳动价值理论中的劳动者分配法和生产要素价值论中的生产要素分配法相结合并引申出来的价值比例分配法更准确哦。我个人认为,马克思从“劳动者创造了新的价值”到“新的价值归劳动者所有”这个推论过程并不严谨。
2。广义商品概念有待商讨。你的广义商品主要是额外针对劳务商品和非劳动产品商品,但是劳务商品就是一般商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属性,也经过交换,没什么需要额外讨论的。而非劳动产品商品,我觉得这是当前政治经济学里一直把“产品”和“商品”这两个概念的内外延搞错的结果。目前政治经济学中商品是交换的产品,而我认为商品应该是交换的物品,而产品是经过劳动的物品。商品不一定要凝聚劳动,只要经过交换就是商品,商品有交换和使用价值属性,商品的交换属性就是价值体现,凝聚劳动的商品价值体现,是商品自身的价值,而非劳动商品的价值体现,是相关凝聚了劳动的商品的部分价值;而产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属性,不需要经过交换就有价值。流通体系中所有商品的价值体现之和,就等于流通体系中所有凝聚了劳动的商品的价值之和。所以我个人认为,如果把“产品”和“商品”这两个概念的内外延改正过来,广义商品的概念就完全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