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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资本生产关系以前的生产关系(二)

——对马克思生产关系论的探讨(7)

古代所有制形式和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一样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但不像第一个形式那样:共同体是实体,而个人则不过是实体的附属物,或者是实体的纯天然的组成部分。这第二个形式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村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在这里,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而不像第一个形式那样村庄表现为土地的单纯附属物。

土地本身,无论它的耕作、它的实际占有会有多大障碍,也并不妨碍把它当做活的个体的无机自然,当做他的工作场所,当做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一个共同体所遭遇的困难,只能是由其他共同体引起的,后者或是先已占领了土地,或是到这个共同体已占领的土地上来骚扰。因此,战争就或是为了占领生存的客观条件,或是为了保护并未永久保持这种占领所要求的巨大的共同任务,巨大的共同工作。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

部落体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的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相混合等等而更加发展起来。

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单个人的财产在事实上只靠共同劳动来利用的可能性越少,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而受到的破坏越大,部落越是远离自己的原来驻地而占有异乡的土地,因而进入全新的劳动条件并使每个人的能力得到更大的发展,——部落的共同性质越是对外界表现为并且必然表现为消极的统一体,——那么,单个人变成归他和他的家庭独立耕作的那块土地——特殊的小块土地——的私有者的条件就越是具备。

公社(作为国家),一方面是这些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之间相互关系,是他们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是由确保公有地以满足共同需要的和共同的荣誉等等来维持的。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每一个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做就是土地,同时又看做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而保持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也正等于保持公社的存在,反过来也一样,等等。虽然公社在这里表现为土地财产的前提,也就是说,表现为劳动主体把劳动的自然前提看作属于他所有这种关系的前提,但是,这种“属于”是由他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作媒介的,是由国家的存在,因而也是有那被看做神授之类的前提作媒介的。

集中于城市而以周围土地为领土;为直接消费而从事劳动的小农业;作为妻女家庭副业的那种工业(纺和织),霍金在个别生产部门才得到独立发展的工业等等。

这种共同体继续存在下去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他们把自己看做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亲身劳动才真正从成为个人的人格的、他的个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

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把自己作为公社成员再生产出来,作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再生产出来,并以此资格作为公社的成员再生产出来。

公社的继续存在,便是那作为自给自足的农民的全体公社成员的再生产,他们的剩余时间正是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是由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即对一块耕地的所有来做媒介的,而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则是由公社的存在而得到保障的。公社成员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通过为了在对内对外方面保持联合体这种共同利益(想象的和真实的共同利益)所进行的劳动协作来再生产自己。

这就是罗马、希腊、犹太人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和东方亚细亚所有制形式的区别是,亚细亚是以农村为中心,而这里是以城市为中心。从本质上看,这种古代所有制也是古代共产主义的一种形式,这里的生产关系也是劳动产品的生产关系。

劳动者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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