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人们都对它阐述过各种各样的定义,本文当然也是在阐述它,给它下定义。因此,怎么阐述或定义劳动不是问题,什么样的定义最合理,最符合实际才是问题。本文就试图沿着这一方向,从不同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劳动是人的活动,具有运动性。劳动跟物质世界一样,是物质世界存在的一种形式,即运动形式。
 
        第二,劳动具有耗费性。劳动是运动过程,那么劳动就必须具备能量或动力,能量和动力来自于身体蛋白质、脂肪等物质的耗费消耗,由质转化为能,从而形成能量和动力,表现为体力和脑力,即劳动力。
 
        第三,劳动具有正面意义的创造性。活动耗费只是因,活动耗费必须产生一个果,即劳动成果,才能构成一个对事物完整解释的因果关系。这个由因导致果的势态,就是一种创造性。劳动成果具有使用性,且具有正面意义,所以,成果可以是结果,但不是所有的结果都是成果。这里,正面意义的使用性和创造,两者不可分离。
 
        第四,劳动是人的专属行为。所谓专属,是指劳动这种活动必须与动物的活动相区别,是人特有的,动物不具备的活动。那么这种特有的性质就是,人会使用除身体以外的劳动工具,而动物不会。
 
        关于这一点,我们来看一些动物的行为。鸟筑巢,鼠打洞,蜂建房。这些动物的行为完全具有上述前三点,唯独不具有第四点,即不会使用劳动工具。至于猴子猩猩等动物也会使用一些简单工具从事某些活动,那是在人指导下教授的行为结果,不足以说明问题,离开了人,它们仍然不会。
 
        此外,主观能动性有说是人和动物的区别特征。本人认为,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动物不具备用意识去认识抽象事物的能力,当然谈不上主观,但动物所做的行为还不能说不具有能动性。
 
        至此,我们可以说,劳动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点的全部特征,把四个特征割裂开来,或只具备当中的部分特征,还不能说是劳动。比如,典型的是光从人的生理耗费一个角度去解释劳动,就无法解释,吃喝玩乐等活动同样具有生理耗费的特点。吃喝玩乐等活动也可带来满足生理心理需要的结果,但这种结果是消费性的,不是创造性的,因而不是劳动。把耗费活动等同劳动,实际上是把活动的特点视为劳动的特点。劳动可以是活动,但人类所有的活动不等于是劳动。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侵略战争、奴役统治、抢劫、绑架、勒索、偷窃、诈骗、拐卖等行为算不算劳动呢?肯定不算,因为这些行为没有对人类产生具有正面意义的结果,只在损毁或转移使用性,损害人们的身心和权利,从而不是劳动。
 
        最后,劳动的定义是,劳动是人类身心耗费、主观能动的使用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成果的专属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