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5117 20
2013-02-26
在今天,我想,已经不适合再把投资者侵吞剩余劳动作为理论的前提来看待了:

      投资是无所不在的,各种行业都脱不了它的影子,不管是工厂、公司,还是手工业者、甚至于农民。
      先不说资本家,哪怕是从一个普通农民开始,他都需要首先进行买种子、买农具等等这一系列的投资行为,然后再进行田间劳动,不管是之前的投资行为,还是后来的田间劳动,都需要付出精力、体力,无视前面的投资而只看后面的体力劳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再说个体手工业者,一样需要机械、营业场所等等,然后才是手工劳动。

      而投资性劳动, 如果承认投资劳动的话,那么至少目前我还没有看到那种理论能够证明在去掉工人劳动对应回报和投资劳动对应回报这两个内容之后还存在剩余劳动这种东西,首先我们需要证实这个东西存在才适合讨论,不是么?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3-2-26 14:01:41
看看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2-26 15:42:3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2-27 17:15:14
clm0600 发表于 2013-2-26 22:06
如果承认投资劳动的话,那么至少目前我还没有看到那种理论能够证明在去掉工人劳动对应回报和投资劳动对应回 ...
当他们选择这个委托人的时候,就是一种投资性的行为,无视这种劳动是不合适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3-2 14:38:12
按马克思的理论,只要你没把工人创造的价值都给他就是剥削,没给的就是剩余价值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3-3-3 15:13:44
把楼主要说的事情往前推理一下。
农民的例证中,农民要事先买种子和农具等,这个特定的买的行为,大家都知道就是投资。
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买工具给自己用,还是雇佣他人并把工具授权给他人用,从投资这个意义上,是一样 。
问题的分歧在于:吗的意思,前者同后者是完全不同的,一个人买工具自用,这工具只能叫做“生产资料”,不能叫做资本;只有后者,即一个人买了工具,授权给雇佣者使用,这工具就叫做“资本”。在此番定义的基础上,吗进一步说,资本是物化劳动,在雇佣者使用被授权的工具进行生产的过程中,“价值”一次性或分批多次“转移”到产品中去,因此,投资者只能收回等于资本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不能超出,或者说,工人“剩余劳动”补偿“物化劳动”之后的部分,投资者无权占有,占有了就是剥削。如果按照吗的原始版本,不考虑资本“转移”价值,则全部“剩余劳动”都属于工人,而不属于投资者。注意:以上的说法,是吗的,不是我的,而且也是我要批判的。
那么,根据以上叙述,吗氏弟子们是不会接受楼主的意见的,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承认农民的投资行为是投资,农民买的种子和工具不是资本。他们对什么是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同非吗的定义不同,是为了说明“剥削”而定义的。
问题的要害在于“物化劳动”概念,机器等生产资料是不是劳动产物,如果按吗说的字面意思,是劳动产物,那么后续的问题是,投资者与劳动力所有者是否是分工的两极。这里,吗的辩解是,机器是“物化了的劳动”,是“死劳动”,其价值只能收回,而不能“增值”,因而无权占有“剩余劳动”。果然是死劳动么?如果机器等“资本”是死劳动,也即在生产中没有提高效率、节约活劳动的效果,并且也没有在未来总产品价值中获得利润的权力,那么,谁来做提高生产效率的投资,谁来做亏本买卖?宣称利润为非法,是一种赶走资本、消灭投资的宣言,最后的结果是私人资本被迫逃匿和隐藏。这个可以用反证法,当充斥社会的是垄断性国有资本,这个资本一定要吃掉“剩余劳动”的,也就是利润。所谓“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个人拿小头”,就是以武力消灭私人资本后独占资本的掌权者以武力为后盾夺取“剩余”的口号和行动。消灭资本,只能是消灭私人资本,而不是消灭所有资本,因为“物化劳动”必须有所有者,不是私人,就是“国家”。闹了半天,本来是要摆脱“剩余价值剥削”的闹剧,变成了国有“奴隶制”。这才是症结所在。
如果换个角度看“物化劳动”,它不是什么“死劳动”,而是投资者投资前的劳动,那么,投资者和受雇者之间,就是“过去劳动”同“现在劳动”的分工合作,各自按契约,也就是相互同意的方式,分割分工生产制造的总产品价值,则“国有资本”或公有制,就不是必需的,但zf做劳资间的仲裁者是必需的,而且需要有机制保证仲裁者尽量“不偏不倚”。这就是对“剩余价值说”破与立。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