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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06

劳动价值论的革命性推进

18世纪,亚当.斯密认为劳动(生产劳动)决定财富的价值。两百年后这一观点需要重新思考。一项财富的价值是其创造诞生时起就已确定。例如科学家们发明了汽车,它具有陆上交通等价值,这时其价值一并与财富的名字及形状、结构的诞生而诞生了。后来车间的生产只是将这种财富一个一个地生产实现出来。财富的价值是恒定的,需求量的大小并不影响其价值的变化,价格也不影响财富的价值。财富的交换价值并不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主要的是其能满足人们需要的情况和供需情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很难着摸和把握,实际上现代生产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远远低于过去的劳动时间,但是其交换价值不减反增。

虽然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进一步研究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但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仍需要进一步发展。

让.巴蒂斯特.萨伊也不同意斯密的劳动价值论,萨伊认为生产的要素除了劳动外,还有资本和自然力。他提出效用、供求和生产费用决定价值的价值论,其中效用是各种财富的内在价值的基础和来源,物品的价值是物品的效用决定的。并认为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并且虽然供求变动决定着价格变动,但供求对价格的作用有一定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生产费用。这一论述虽然仍有一些不完善,但在当时是极具天才性。

站在现代社会,我们认为财富价值的高低自其被创造出来时就已确定,只要在实现中不会偷斤减两;另外,财富的价值不等于财富的价格,财富的价格由需缺度决定,从而可能随时变化。

当然对于财富价值的再思考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我们赞成陶俊杰先生在《中国经济大争论》中的观点:“经济学家首先是科学家而不是政治家……社会需要作为科学家的经济学家参与治国,需要由你带来充满远见、不囿于政治派系利益争斗的直言和坦诚!”

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理论永远是在发展的。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理论,同样是必须不断向前发展的,这样才能维持其生命力。尤其是劳动价值理论,在18世纪、19世纪达到科学及真理的颠峰后,由于后人不恰当的疆化死守,一两百年来再没有得到发展和推进的机会,从而因落后而很少被人们真正接受。

站在现代来看,我们认为,科研等劳动创造了财富,而一般劳动继科研等劳动之后实现财富。也就是,将劳动进行细分,劳动中的如科研等类型的创造劳动创造财富,劳动中的一般劳动实现财富。如科研发明劳动、设计劳动、创作劳动等为创造劳动,如生产劳动、销售劳动、服务劳动、运输劳动、管理劳动、普通技术劳动等为一般劳动即实现劳动。人类社会的任何财富的产生,都离不开创造劳动与实现劳动,因此是劳动创造与实现了财富。这是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

虽然只是将劳动细分为创造类劳动和一般劳动来发展劳动价值论,但这一推进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推进,更符合实际,因而更能为人们所理解和认同,从而使劳动价值论保持其真理性与生命力,更好地为人们理解和接受。同时,这一理论,使我们根据时代的进步,科学地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解决部分问题,即作为一个社会来说,科研等创造劳动是首要的,没有科研创造劳动,就没有新形态的满足人们需要的新财富,一个社会很难进步与发展,社会需要更加重视创造劳动在现代财富中的极端重要性;而实现劳动则是必要的,没有大量的一般劳动去实现财富,财富也只是一个概念而矣,人们依然得不到任何现实的财富,社会需要充分肯定一般劳动的重要功劳。资本不创造财富,也不实现财富,但在现代社会一项财富的创造与实现,往往都远不是一个人的力量所能达到的,需要许多人组合起来进行创造和实现,要将劳动力组织起来,以及组织起必要的资料,就需要大笔的资本,资本也就起到组织财富产生的作用。往往是资本充足,那么创造上就能更好地组织优秀的科研人才进行创造,实现上则能组织足够的人力进行大规模生产和在更广阔的市场上进行销售。这就更好地说明,资本不创造财富,但它在一国财富的创造与实现上非常重要,这使我们能更好地从经济理论上正确地看待资本以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也就是说,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解释劳动价值论已不适应需要,而将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细分为创造劳动和实现劳动后,我们能更好地科学继承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同时,应该指出,经济学是一门经济领域的科学,而不是政治学,不宜将其政治化,否则很难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即使是关于创造劳动、实现劳动以及资本等各要素在财富中的重要作用,这也只是经济学术的研究与探索而矣。

源自: 《财富创造论》思想系列文章 http://www.law119.cn/fortunecreationtheory_xdxjjxgmg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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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2:21:00

将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细分为创造劳动和实现劳动是可以的,也是不错的分割,但是如果你依然坚信“谁创造就归谁”这个分配理念,那么你就得不如老套路,你必须说明他们各创造多少财富。这样你不会有实质性进展。

这里关键是分配理念的改变。首先我们看到这里的合作关系,自然合作下我们就不能说谁创造了多少,因为整个产品始终是大家共同创造的。这样我们的分配理念就得改变,我认为这里的分配理念是“平均分配”。既然产品是大家合作共同创造的,自然只能这么分。这样我们研究价格时就不必担心商品的价值是什么了,不是什么了,反正它与价值没有直接的联系。比如商品价值是10,但是分配规定你只能得到2,我只能得到3,机器只能得到4。就这么简单。于是这里报酬的合理问题不再是生产问题,而是分配问题,于是问题的脉络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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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7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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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01:19:00

二楼朋友的意识很好,但是对于创造还没有分清楚. 由于过去经济学上将创造\生产等的概念笼统混淆, 因此<<财富创造论>> 里专门对其进行了重新整理和定义, 创造是指发明\发现\设计\创作等, 在学术理论上不再是指生产\销售\运输等.

也就是说, 人类的一项财富通常是先由创造(发明\发现\设计\创作等)而来, 然后还需要进行实现,实现又可能包括传播\生产\运输\销售\服务等.

是创造劳动创造了财富,如电灯是爱迪生发明的. 同时一项财富不仅需要创造,还需要实现,例如爱迪生发明了电灯, 但是电灯还只是概念性的财富, 也就是写在纸上的财富而矣. 还需要大量实现劳动者去将其生产出来, 去将其销售出去,去将这些知识传播到世界等等, 另外还需要一定的资本来建厂.

因此一项财富是创造劳动创造的,但其还需要实现. 创造劳动有功劳, 实现劳动中的生产劳动\传播劳动\运输劳动\销售劳动等等包括资本都各自有一定的功劳. 都可以按功劳分取一定比例的财富. 因此二楼网友不宜再误用创造,以及误解为"谁创造归谁". 建议可以看一下《财富创造论》 http://www.law119.cn/fortunecreationtheory.htm ,相信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发展将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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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8 02:35:00
你那些区分早看见过,有合理性,但是也不尽然,这要看陈述的模式是什么。在我陈述的范畴内你这种划分的意义不大,因为我的财富是有空间和时间特性的。比如你定义的创造性劳动能创造出商品的空间(特性)位移吗?显然,没有这种空间特性的商品不是消费者的财富,比如深圳的海滨武汉人能算是武汉人的财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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