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新思路—与靳毅民商榷
【商业与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一直令价值论者们头痛。下文中靳毅民先生阐述了这种情况。本人发现了一个新思路,可以为解决这个烦题提供新的思考。假设生产者M生产商品m,商品m需要从其生产地A运输到市场B去销售,并且假设首先由生产者M自己销售。同时假设M为将m销售出去所耗费的成本为P0。我们知道,将任何数量商品在任何地方销售出去都是需要耗费成本的,因此,设置P0是应该的,并且对商业服务业的存在非常关键。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商业的存在意义了。商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使生产者M在市场B里销售商品m所花费的成本下降了。假如交给商业网络销售使生产者M耗费的成本为P1,那么,M之所以将商品交给商业网销售,基本原因就是:
P1<P0
那么,商业网为M节省销售成本,商业网自己能否有成本支持其生存呢?假设商业网销售m所花费的成本为P2,那么,商业网为销售m而存在与起作用的基本条件就是:
P2<P1
假如P2=P1,那么商业网将无法生存,因为它在销售m时无钱可赚。P1<P0只是解决了生产者M愿意将m的销售业务交给商业网,而没有解决商业网本身是否有能力与愿意销售m的问题。商业网需要P2<P1,才愿意销售m。因为商业网可以从P2<P1的成本差中赚取利润。
因此,如果我们把生产者M生产与销售商品m的全部费用一起考虑,那么商业网及一切服务业的存在条件就是:商业网的作用有助于降低M的这个费用。如果商业网的作用只是使M的全部费用持平,那么商业网的存在是多余的;如果商业网的作用反而使M的全部费用上升,那么商业网的存在是有害于M的。
以上阐述的论证过程,如果换成“价值”语言,又如何说呢?在马克思那里,价值不过是费用及其补偿而已。因此商业网的价值应该是由生产者对自己产品的销售费用中转化过来的。这转化过来的价值可以抵消商业网本身所产生的费用,并且有余。也许有人说:产品的价值只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费用,没有包括将产品销售出去的费用。那么,产品销售需要费用吗?如果不需要,那么就不包括,如果需要,那就必须包括。否则,在生产过程中耗费的费用就无法通过商品交换而实现其补偿,整个生产就是无效的白白浪费的。因此,那怕在生产者那里,产品的价值也不单单是生产过程中的费用构成的,必须要有销售费用构成在里面。也许再有人说:马克思不是说过了吗?产品价值只包含生产费用,不包含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只是从生产费用中节省过来的。假如生产费用已经最小化,无法节省了呢?就没有销售费用了,产品就不用销售了?其实,马克思的观点是:假如社会生产条件普遍使各个生产企业必须支出销售费用,那么,这笔销售费用就会计入产品价值中。相反,假如社会生产条件普遍不需要这个费用,但某个企业却偏偏需要支出这个费用,那么这个企业的这个费用就不能计入自己的产品价值中。这就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的意思。因此,抽象地争论商业、服务业是否“创造”价值没有意义,要看“社会必要”是否容许商业费用的存在。如果生产企业销售其产品普遍不再花费费用,那么所有商业都将不复存在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点:即生产者产品的价值并不是按相等方式转化到商业网中的价值中去的,而是按价值更小化的方式转化过去的。即交给商业网的产品总价值,要小于生产者M自己将产品销售出去时所具有的总价值。因为,产品在商业网中的总费用必定要小于产品在生产者M生产与自我销售时所花费的总费用。因为前面已经说了,假如商业网不能使费用减少,那么商业网的使用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黄焕金】
关于商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靳毅民
商业劳动是指商店店员的劳动,商店的职能是把商品从商品生产者手中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一)卫兴华教授关于商业劳动的主要观点
卫兴华教授在《劳动价值论需要创新与发展》一文中提出:
"马克思认为商业店员从事商品形态变化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商业店员的工资,也是由物质生产部门所创造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转让过来补偿的。卫兴华教授认为这种思路会产生一个问题,按马克思的理论,商业店员的工资,也是劳动力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表现形式,商业店员的劳动力有价值,但其劳动不形成价值。于是碰到一个矛盾:包括劳动力商品价值在内的社会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与其价格永远存在巨大差额。即使商品分别按价值出售,总价格也会小于其总价值。举例来说:假定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力总价值V为1000,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为2000,剩余价值M为1000,新创造的价值(V+M)为2000。再假定商业店员的总劳动力价值为200,商业利润为200。而按照马克思的论述,商业部门的这200+200=400是从生产部门的400M转让出来的,工业资本出售给商业资本的商品批发价格总额为2000C+1000V+600M=3600,商业资本出售商品的总价格3600+400=4000。然而,商品总价值除工业资本生产的4000外,还应加上商业店员的劳动力价值200,即共4200。按照马克思的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理论,商品总价值永远不能全部实现,总价格永远小于总价值。如果考虑到当代发达国家的商业与服务人员的数量已超过物质生产部门的人员,矛盾就更突出了。因为服务行业的劳动力或服务本身有价值。若依前例推论,商业与服务的劳动力总价值都不能通过商品总价格实现,商品总价值可能会有50%以上永远不能实现。这与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是相抵触的。
如果说,商业店员的劳动同工业生产劳动一样,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商业利润就不是从物质生产部门的剩余价值转让过来的了。可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工业产品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厂价格出售给商人的。工业资本确实让渡一部分剩余价值给商业资本。否定这种让渡不符合事实。出路何在?可以肯定,商业利润是由工业资本让渡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形成的。但商业店员的工资,是否可以认为不是来自工业资本剩余价值的让渡,而是由商业店员的劳动生产出来的并实现的。也就是说,商业资本出售商品的总价格不是4000,而是4000+200(商业店员工资)=4200。产业部门出售给商业部门的出厂价格不是3600,而是3800。商业部门按4200的市场价出售,既实现了200的商业利润,又实现了200的商业店员的劳动力价值。这样讲,必然会碰到质疑:商业店员的劳动为什么只生产劳动力的价值而不生产剩余价值?这确实是一个需要探讨的新问题。商业店员出售商品的劳动,一般在劳动强度和复杂程度上比物质生产劳动低,他们凝结在商品中的销售劳动也较少,从而生产的价值也少。不过,他们的劳动是一身二任:既生产和实现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又实现转让来的剩余价值------商业利润。如果这样思索难以解决问题,那末还有什么更好的思路呢?"
(二)对卫兴华教授商业劳动只创造劳动力价值而不创造剩余价值观点的质疑
从卫兴华教授对商业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论述可以看出,卫兴华教授实际上对马克思的观点是持怀疑态度的,因此提出了一个折衷的解释,即商业劳动只创造劳动力的价值,而不创造剩余价值。下面我们对此提出分析和质疑。
第一,按卫兴华教授所言,商业劳动是简单劳动,因此不创造剩余价值。然而,简单劳动创造的价值少,但并不等于不创造剩余价值。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复杂程度也不一样,也一定会有同商品店员的劳动同等复杂程度的简单劳动,那么这些部门也仅生产劳动力价值,而不生产剩余价值吗?那么他们的剩余价值又是由谁让渡的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能说商业部门的剩余价值是工业部门让渡的,而应该说劳动复杂程度低的部门的剩余价值是由劳动复杂程度高的部门让渡的。
第二,劳动复杂程度越高,创造价值越多,劳动复杂程度越低,创造价值越少,因此卫兴华教授认为,商业劳动的复杂程度低而创造的价值少,因此不能创造剩余价值。那么我们说,如果说由于商业劳动的复杂程度低而只创造劳动力价值不创造剩余价值,那么商业店员劳动复杂程度正好使其能够生产劳动力价值,而没有创造剩余价值,一分不多,一分不少,为什么能这样巧合呢?
第三,有些商业店员的劳动也是复杂劳动,要比某些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复杂程度高。如计算机销售店的店员要掌握一些计算机知识,能够讲解一些应用软件。那么,是否计算机商店的店员就创造剩余价值了呢?
因此,卫兴华教授的上述解释是经不起推敲的。
(三)目前人们所认为的商业部门利润来源于商品生产部门的让渡,这种观点存在缺陷
商业部门利润的来源问题是广泛争论的,目前人们认为来源于商品生产部门的让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错误的。
第一,商业服务也创造具体的使用价值。商业店员付出的劳动形成了商业服务,商业服务具有使用价值,这个使用价值就是将工厂创造的商品,由工厂的仓库摆到货架上,再由消费者从货架上挑选,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没有这个服务,有些商品的这种转移就非常困难,甚至不能实现。
第二,人们认为商业店员劳动不创造价值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商业服务是没有形状、体积、质量的服务。商业服务不是一个有形状、有体积、有质量的物体,因此人们容易产生误解。试想,如果商业服务是有形状的物体,而这种物体具有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是将工厂的商品顺利地转移到消费者手中,还会有人怀疑制造这种物体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吗?可见,商业服务不是有形状、有体积、有质量的物体是人们认为创造它的商业店员劳动不创造价值的重要原因。然而,这种以创造的劳动产品是否是有形状、有体积、有质量的物体来确定这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观点是荒谬的。因为价值本身就不是一个有原子的物体,那么它为什么还要选择有形状、体积、质量的物体来盛装呢?
第三,人们认为商业店员劳动不创造价值的原因之二是因为商业服务不改变原有商品的使用价值。除商业服务不是有形状、体积、质量的物体而使人们产生误解外,另外商业服务只是将商品从商品生产者手里转移到消费者手里,而不改变原来商品的使用价值,因此,从表面看来商业服务的创造者仅是帮了原商品生产者的一个忙,原商品生产者将部分利润让渡给商业服务的创造者。但是搬运工作也仅是将商品的位置发生变化,而不改变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一点与商店店员的劳动的作用是一致的,为什么搬运工人创造价值,而商店店员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呢?因此,仅从不改变商品本身使用价值角度是不能说明这种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