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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
没想到大家一直讨论类似的问题。以下对马克思的批评,请大家认真批评,希望作者的批评是错误的


马克思对商业价值属性的论断给出的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马克思有关商业的探讨集中在《资本论》第二卷第六章、第三卷第十七章。第二卷第六章“流通费用”,主要目的就是要论证商业(所谓“纯粹的流通费用”)不创造价值,商业的作用不过是实现价值向货币的转形,即促使价值货币化。在该章开头部分(该卷第123页),他说“买卖时间”“…不是为了创造价值,而是为了要引起价值由一个形式到另一个形式的转化”。我们来推敲一下,这句话中第一个“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可以有三种理解,其一,就是价值,即劳动或用于交换的劳动,根据下文,应该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不通。因为,这似乎在告诉人们,产业部门生产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价值”即“劳动”;或者是在告诉人们,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不可交换的劳动;其二,是剩余价值。似乎讲得通,商业资本家投资商业不是为了创造剩余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并瓜分剩余价值。不过,“创造”与“实现”只是一词之差,对商业资本家来说,“创造”也好,“实现”也好,结果都一样。凭什么认定“买卖时间”不是为了“创造”而仅仅是为了“实现”剩余价值呢?其三,是商品或使用价值,此说符合实际,但是与本章的论点无关,除非认为“价值”就是“商品”或“使用价值”,即出现概念的混淆,或者说,进行概念的偷换。接下来,马克思以打比喻的方式作了解释,他说买卖所付出的劳动犹如燃烧前促使炭素分子分解的“力量”,“这样花费的力量,不会转化为热”。按这个比喻,有的劳动(商业部门的劳动)是“力量”,有的劳动(产业部门的劳动)是“热”,这就是说劳动和劳动不同,劳动不能转化为劳动,但是没有告诉我们,为什么此劳动是“力量”,彼劳动是“热”。而且这个比喻是结论而不是论证,意在表明,商业工人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为什么商业工人的劳动不创造价值?我们看一看第124页最后一句:“一个商人(…)可以由他的操作,为许多生产者缩短买卖时间。因此,他可以看作一种机器,有助于无用的力量支出的减少,或有助于生产时间的解放”⑾。问题仍然是,为什么商人的作用只是像机器、商人“有助于无用的力量支出的减少,或有助于生产时间的解放”的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这里引用了魁奈的话作注:“…商业费用损失的减少,总不是由于商业得到的现实产物或财富的增加”⑿,这是说商人的劳动没有引起“现实产物或财富的增加”,还是没有说明为什么商人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除非认为,价值就是“现实产物或财富”(这样,就又出现了概念的偷换!)。这样,我们只好根据马克思的价值定义进行推测,或许是商人的劳动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但是,什么样的劳动可以“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什么样的劳动又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继续寻找答案。第133页关于保管费用价值属性问题的论述中有这样一段话:“形成一个商品储存所需的各种流通费用,如果只是由于现有的价值由商品形式到货币形式的转化需要一定的时间,那就是,如果只是由于生产过程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只是由于产品被当作商品生产,因此必须转化为货币),它们和第一节所列举的各种流通费用(即买卖时间、簿记等,作者注),就有完全相同的性质。另一方面,商品在这里被保存了,被增加了,又不过因为使用价值,产品本身,被安置在一定的需要有资本支出的物质条件下,在各种让追加劳动在使用价值上面发生作用的操作下。商品价值的计算,关于这个过程的簿记,买卖的行为,却不会在商品所在的使用价值上面发生作用”⒀。这段话大致可以这样理解:作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储存劳动,是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在这个环节之后,将有各种后续的劳动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因而这种储存活动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而商业活动中的储存、买卖时间、簿记不过是产品变为货币的过程,不属生产过程,没有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其后也不会再有使使用价值发生变化的追加劳动,因而不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这是令人困惑的,为什么作为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储存劳动本身并没有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发生作用,能使商品价值增加,而与之在内容、形式上可能没有任何区别的商业储存活动却不能使商品价值增加?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否意味着创造价值的劳动一定要作用在使用价值上?什么样的劳动才是作用在使用价值上的劳动?还是没有明确的答案。…无法枚举全部的论证,但是从头到尾(自122页至127页)仔细研读本章我们都找不到有说服力的论证,其贯穿到底始终一致的逻辑是资本家投资的“目的”,或换言之是否是“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的继续”(因为劳动是否属生产过程,其依据就是资本家投资的目的,我们不知道这种目的是不只是马克思的一种猜测)。这样一来,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要视资本家生产的目的而定,也即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在这里,客观价值论蜕变成了主观价值论,这是马克思将劳动价值对象化于商品的逻辑必然。因此,商品价值论的实质就是一种主观价值论。因为除此之外,我们找不到,也想象不出,有什么客观的依据能使我们明了,为什么产业工人的劳动能够“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而商业人员的“买卖时间”与“簿记”劳动却不能“凝结”或者“物化”在商品中。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七章“商业利润”一节,马克思举例说明了产业资本对商业资本利润的让渡。为分析方便,不妨原文照引(第315页):
    “假定在一年的时间里,整个社会预付的产业资本为720c+180v=900(比如说以亿元为单位),剩余价值率为100%,不变资本价值在一年内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这一年内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额(亦即生产价格总额)则为720c+180v+180m=1080。其中剩余价值为180,利润率则为180/900=20%。为了把这1080的商品销售出去,在流通中还必须追加一定数量的商业资本,如果必须有100商业资本投入流通,这样社会上的资本总额就变成900+100=1000。由于商业部门纯粹买卖行为不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总额还和从前一样,是180。这样,在商业资本家参加剩余价值分配后,就使利润率由原来的20%下降为180/1000=18%。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产业资本家得到900×18%=162利润,商业资本家得到100×18%=18的利润。”⒁
先要指出,上述例子在计算上有不应有的省略。因为按马克思的观点,商业工人不创造价值,商业工人的工资也来源于例子中180的产业利润,即参与产业工人剩余价值分配的是三者而不是两者(其实还包括其它各种商业费用支出,这里省略)。为便于正确计算出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商业工人的所得的利润或工资(设分别为x,y,z),假定商业资本家所“分得”的利润与商业工人的工资相等。这样就可以列出三个方程:
    (180-z)/1000=x/900=y/100  (1)
    x+y+z=180  (2)
    y=z   (3)
    计算可得:x=1620/11≈147.27   y=z=180/11≈16.36
    这样的计算似乎很能自圆其说,但仍然取代不了应有的逻辑分析。也来打个比喻说明这个道理,两蓝子分别装有4个苹果共8个苹果,甲乙二人各分一篮中4个苹果,而如果硬要说乙篮的苹果不是苹果,他们两人其实各只得2个苹果,而且乙所得的2个苹果是甲从自己的篮子中取出来让给乙的,这样在计算上也丝毫不存在问题。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如果按商业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设计例子,同样能进行计算并得到满意的结果。只需将上例后半部改成:
    “商业部门从产业部门购买产品,经过商业人员的各种劳动,创造了40的价值(20可变资本,20剩余价值)。这样,整个社会的利润变成180+20=200。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产业部门的利润率、商业部门的利润率三者分别是200/1000,180/900,20/100,三者相等,均为20%”。
    我们看到,这种改动不仅在计算上不存在什么困难,反而更省事,勿需有产业部门向商业部门让利的这一脑筋急转弯。而且还可以作一定假设后进行进一步分析:
    若产业部门生产的产品数量为100,则产业部门的产品在出售给商业部门时,单位产品的价值为1080/100=10.8;经过商业部门,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单位产品的价值上升为1120/100=11.2。若以产品数量表示价值,则全体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a=100×(180+20)/1120≈17.86;产业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b=100×(180/1120)≈16.07,商业资本家所剥夺的最终产品的数量为c=100×(20/1120)≈1.79产业工人劳动力价值的最终商品数量为d=100×(180/1120)≈16.07,商业工人劳动力价值的最终商品数量为e=100×(20/1120)≈1.79。
而按马克思利润让渡理论的论断,上述结果变成:a=100×(x+y)/1080≈15.15,b=100×x/1080≈13.64,c=100×y/1080≈1.52,d=100×180/1080≈16.67,e=100×z/1080≈1.52。
    两种观点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助于我们判明两种理论的真伪性。我们看到,在商业活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下,产业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16.07单位商品,而在商业不创造价值的观点下,却是16.67单位商品。事实肯定是,养活工人的基本消费品不会因理论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以断定,必定是其中一个观点的错误。这只能是马克思的错误,因为,谁能保证,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总量所对应的商品数足够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与商业工人的生存需要(如上述计算所得到的1.52单位的产品足够养活全部商业工人吗)?而如果商业是创造价值的,则意味着,商业工人越多,商业创造的价值就越多,全社会商品总价值也越多(尽管商品数量没有变化),商业工人分配的商品所占比例也相应越多,价值转移论所面临的难题也就自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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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18:45:22
请参看《第三产业经济学》(获1991年孙冶方经济著作奖),里面有不错的推论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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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7 20:52:58
商业活动创造价值么?
如果没有生产,商业活动的主体商品如何而来?
首先生产是基础,而后发展商业,马克思先生的出发点在这里。。
马克思先生计算的只有生产,交换和消费,并没有商业这一项。交换马克思认为是等价过程不产生价值,那么商业的利润只能归纳如生产环节,以商品为基础的价值增值过程。
如果单独的把商业活动独立出来计算是不符合马克思先生的设定的,也会出现计算结果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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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08:21:20
呵呵,关于这些暂时不要争论,等以后会告诉大家所有这些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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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3:17:53
wiskis 发表于 2009-11-7 18:45
请参看《第三产业经济学》(获1991年孙冶方经济著作奖),里面有不错的推论和拓展。
没有这本书,有没有电子版的?

如果没有,请说说拓展的主要思路与结论

无论如何,想不出“三产业不创造价值”的观点与马克思体系逻辑自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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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1 23:21:03
tangdao007 发表于 2009-11-7 20:52
商业活动创造价值么?
如果没有生产,商业活动的主体商品如何而来?
首先生产是基础,而后发展商业,马克思先生的出发点在这里。。
马克思先生计算的只有生产,交换和消费,并没有商业这一项。交换马克思认为是等价过程不产生价值,那么商业的利润只能归纳如生产环节,以商品为基础的价值增值过程。
如果单独的把商业活动独立出来计算是不符合马克思先生的设定的,也会出现计算结果的差异问题。
先把逻辑搞清楚,然后才是计算问题

“如果没有生产,商业活动的主体商品如何而来?”这正是上述《资本论》中的逻辑陷阱。请认真阅读主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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