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onfuse在2007-10-26 16:10:00的发言: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中的又一个新看法——专用劳动生产使用价值
李荣田
在英文版的《资本论》中有这样一句话:“On the one hand, it must, as a definite useful kind of labour, satisfy a definite social want”。这句话译成汉语是:“另一方面,它必然作为有界限的有用劳动满足有界限的社会需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给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下的定义是“有界限的劳动”。
那末,什么是有界限的劳动呢?所谓“有界限”就是不能混淆,就是泾渭分明,甲是甲,乙是乙,不能互相代替。因此我们可以说,有界限的劳动是不准互相代替的劳动,即专用劳动。那末,马克思给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所下的这个定义是否是正确的呢?如果在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中能找到专用劳动这种客观实体,就说明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是正确的,如果不能找到这种客观实体,则说明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是无法理解的。那末,我们在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中能不能找到专用劳动这种客观实体呢?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认真考察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可以发现,生产商品的劳动,存在这样两种属性:
第一种,专用性。任何一种劳动都只能生产某一种使用价值,织布的劳动只能生产布匹,不能生产衣服,缝衣的劳动才能生产衣服。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是不可以互相代替的,它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小的。
第二种,通用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生产者所从事的生产都是专业化的生产,所以,他们都只能从事某一种劳动。可是,他们从事劳动的目的却是满足自己消费中的多种需要。那末,他们所从事的“某一种”劳动能不能满足他们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呢?回答是:从某个角度说,能。由于交换的存在,当生产者需要消费的时候,他们可以把自己所生产的单一种类的产品换成他们所需要的多种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一种类的产品是能够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这也就是说,在实际消费之前的时段中,生产者生产的单一种类的产品就是能够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产品。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生产者所从事的“某一种”劳动有能够满足他们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属性。我们可以称这种属性为“通用性”。
 
 
 
 
 无非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