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过去认为美好的东西,现在可能觉得丑恶了。过去的善良忠诚,现在可能叫做傻瓜愚钝了;过去的奸诈狡猾,现在可能是机灵智慧了;过去衣服上有个洞叫做破败寒酸,现在找个有洞的衣服买回来穿上算是洒脱酷潮;过去叫嶙峋,现在叫做骨感;过去叫富态,现在算臃肿;忽而环因肥受宠,忽而燕于瘦得幸;过去称粗茶淡饭,现在叫健康美食;过去讲节衣缩食,现在则鼓励消费;过去用蜡烛是因为穷没有电叫做寒酸,现在关掉电灯用蜡烛那是烛光晚餐……总之,时代在变,人们的价值观也会变,不仅仅能变过去,还有可能会变回来,这就是价值的主观性。
对于性,人们的观念和认识也在变。过去叫放荡,现在叫开放;过去叫做矜持,现在视为守旧;以往是淑女闺秀吃香,现在是野蛮女友横行……
由于价值判断改变了,基于价值判断的一切也会随之改变。如性交易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80dfbb0101dobi.html。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要求改变了,可能法律也会随之改变。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说清楚过去为何是非法的。
打击卖淫嫖娼的惟一理由就是它冲击了我们这个社会所推崇的一夫一妻的道德伦理。
一夫一妻,就必然要求夫妻之间要彼此忠诚,不光是情感,还有性。任何一方卖淫或买春,都一定对一夫一妻制造成冲击,破坏这种家庭结构的稳定性,进而破坏社会的稳定性。
在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当中,对性关系的稳定性就没有要求,也就不存在卖淫和买春问题。如母系社会里女性可以找任意个男性,在男权至上的社会里,男人也可以三妻四妾。
不过三妻四妾的男人依然会买春,为何?因为婚姻制度除了约束性关系之外,还有家庭责任,婚姻意味着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买春不产生这种家庭和社会责任,一锤子买卖,提起裤子走人,下次饥渴了再来。如果李甲不愿意承担婚姻的社会责任,他也不会为杜十娘赎身,只管在青楼快活就是了。所以,买春意味着一种不产生社会责任的性关系,只有享受而无后顾之忧,这才为男人所钟爱。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有买春就有卖春,所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社会里依然会有性交易但是容易被合法化。
如果这个社会不再对一夫一妻制的稳定抱有任何希望和挽留,则彭晓芸所推崇的卖淫合法化就有可能成为现实。当配偶的性权利纯粹只是他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就意味着一夫一妻制社会的终结。
即便是卖春合法化了,也不见得能使卖春女得到道德支持。法律是道德底线,合法了,处于底线之上,但是依然处于道德标杆之下端。假如卖春合法化的呼吁得以成真,下一步晓芸妹妹的工作重点怕是要呼吁取缔“妓女”称谓了,或者鼓励性工作者状告那些把自己仍旧称谓妓女和婊子的人侵害自己的名誉权。
其实,晓芸妹妹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字里行间刻意把妓女称为“性工作者”,婚外性交易合法化了,妓女也没什么难听了,大家都叫习惯了,何必啰七八嗦说得那么费舌。要知道自古以来,妓,并不一定是卖春的女人,还有很多收费而不提供性服务的,如艺妓;或者提供性服务而不收费的,如贾宝玉的陪床丫鬟。既然如此,何必欲盖弥彰非要谓之以“性工作者”?性工作者的称谓只是给倡导卖淫合法的人的精神安慰,而性工作者本人多数是不会因为称谓而改变自我评价的,合法化之后,也不会把自己的性工作者身份拿来给家人和亲朋炫耀。“性工作者”就是名副其实的“婊子牌坊”,而且连婊子牌坊都不如,婊子的牌坊上一定看不出婊子的身份,而性工作者这块牌坊上落款还是婊子。“小姐”之称谓已经被污名化了,不改变人们的道德观念,性工作者之称谓迟早也是被污名化,何苦折腾?
非要在思想深处和道德层面以及在法律层面给妓女以合法化,我认为“卖春”一词比较合适。卖,表示这只是一桩生意,春,则简明扼要说出了买卖的内容,避开了晓芸妹妹所讨伐的“淫”字。
在要不要使得卖淫合法化之前,我们还有必要分析一下这种法律改变收益的是什么人。
我们常把黄赌毒放在一起说,但是,对于黄、赌、毒,现在社会给予的打击方式和侧重点却是有不小差异的。
赌,我们已经一定程度地合法化了,也从赌博改称为博彩了,买卖双方都光明正大,赌输了也没有人觉得丢人,赌赢了风光无限。而且我们还(已经)从这个大力发展的行当中培育出了道德模范。
毒,现实是已经泛滥,而我们打击的对象主要是毒品的卖方,而且是偏于用极刑,对于买方则以病人善待,主要是送医戒毒而已,刑法中只有“贩毒制毒罪”而没有“吸毒罪”。
而黄,好像我们打击的对象是买方,同情心多已倾向于卖方,卖方已经逐渐在道德跷跷板上占据了高点,卖淫女最多罚款了之,而嫖娼被抓的后果就严重多了。金钱怕是小事,妓女和嫖客被抓都愿缴点罚款赶快走人了事,最怕是被拘役被告知家属。
那么,卖淫合法化之后,得到的利益最大的是什么人?是妓女还是嫖客?还是第三方?除了能免除了金钱上的损失之外,得益的要可能要算是妓女本人了,可以合法地赚取并拥有卖春所得,以此为业。
把妓女改称性工作者,还有带出一连串的问题,那就是这份工作是他人提供的,还是经济学上所说的“自雇佣者”。他人提供的话,现在叫做容留和组织卖淫,这是一项不轻的罪名。如果性工作合法化了,是否老鸨们以后也不再是犯罪了?还是仅仅是自雇佣的卖淫合法化?如果卖春合法化了,当然买春也要合法化,嫖娼也就合法化了,否则就是法律虚伪,就变成一方面允许销售,但另一方面不允许购买,等于还是断了卖家的生意了。
上海高院集体嫖娼的法官现在一定特后悔没有利用自己手中的便利早早积极推动性交易合法化。是法律滞后害了几个哥们儿啊,不过,哥几个都是法律界人士,因此倒霉也算是自作自受了。
对于交易的合法性,本人有一个“第三方无关”的理论,就是说按照何种比例(价格)进行交易,只是当事双方的事情,和第三方无关,第三方无权评说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这里的交易当然是指合法的经济行为,而合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因为“第三方无关”,即是交易双方的私有权利,不会危害利益无关的第三方。既然只是交易双方的私权,既然是交易双方你情我愿,既然不危害第三方,没有受害者,那么法作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工具而存在,当然就应该视为合法。
但是,把黄、赌、毒当作交易来看待,它们却恰恰是不具备“第三方无关”这个合法性要素。黄赌毒对第三方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对家庭对亲朋,都造成严重的危害,不论是金钱上还是情感上。
不过晓芸妹妹不要着急也不要气馁,事情要一步一步来。妹妹知道“打飞机”是什么意思吧?现在打飞机已经不受法律制裁了,这是朝着你所倡导的卖淫合法化迈出的可喜可贺的重要一步,下一步就是只要不存在性器官的机械性接触的男女关系都会被合法化。现在,遮羞布已经退化到了乳贴和丁字裤了,恐怕卖淫合法化只是时间问题,妹妹一定要沉得住气,放眼长远,曙光或终在前头。
突破“第三方无关”这个障碍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如赌博的合法化就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赌博在我国入罪,仅仅是组织赌博和以赌博为业者,但换一个名字如叫做“博彩”不就得以通行了吗?博彩业都是有组织的,以此为生的,但人家叫博彩不叫赌博呀,所以就合法了嘛。同样,如果坚称是性工作而不是卖淫,是性工作者而不是妓女,估计合法化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退一步,即便是和第三方无法做到无关,但只要晓芸妹妹持之以恒地向第三方灌输改革开放的新思想新观念,他们愿意做一个有关的第三方,也会支持其合法化的,例如有父母丈夫主动把女儿或老婆送去卖春的,他们是第三方,但是分享着销售所得,自然不希望法律对之打击。日本还把当年漂洋过海去卖春的日本女人看作是为国家带来丰厚收入的功臣呢。如果性工作者的家人乐于享用卖春所得,卖淫合法化的社会基础也就形成了。政府如果能从此业中获得税收,可能也会乐于让其合法化的,就像博彩业合法化一样。
从“第三方无关”这个交易合法性理论来看。可以考虑首先对无社会关系的孤男寡女开放春业,卖春买春者都是孤独一人,无父母家庭无妻儿老小无亲朋好友,花的和挣的都是自己的,因为没有社会关系而不会影响到任何他人。下一步再考虑对有社会关系的人群开放春业,不过这是如上所述是大众的道德观念变革之后。
不过,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倡别人去做的事,首先自己不要拒绝;反之,反对他人去做的事情,自己就一定不要染指。要么你就得说出一个自己和他人不同的理由来。在这个社会上很多被倡导的事情都无果而终,原因就是倡导者不知道从我做起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例如官员提倡廉洁公正,自己却贪污受贿吃喝嫖赌,最终草民们也遵从羊群效应原理纷纷效而仿之。
例如国家要求调控房价,很多官员却都在给房地产商捧场,自己拥有多套住房。有学者天天迎合大众唱衰楼市号召大家别买房,自己却悄悄地住进了新楼。
这也包括负面的东西,如很多人批判和讨伐一件事情,仅仅是因为自己不能从中获利,只是狐狸对于葡萄的态度,自己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算,这样很难让吃着葡萄的人也赞同葡萄酸。现在人的火气特大,杀伐之气很重,但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就这个原因。
关于卖淫合法化这件事,晓芸妹妹有没有打算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呢?只是作为局外人在为他人鼓与呼?还是仅仅是同情和自己同性别的卖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