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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06

由于原帖采用的代码较多,不易打开,所以仅摘录其中两段: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是什么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决定概念,是提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假若不知道生产一单位某种商品的所必须付出的社会平均劳动量,那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这种商品的总量所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总量,即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本无法确定的。因此,不能说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更不能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说到价值决定,总是指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

其次,还应当明确的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不是单位产品的价值,而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某种产品能够实现为多大的价值总量的经济界限。这归根结底是一条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说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实现的界限,实际上就是说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而没有使用价值即不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是不能通过商品交换而使花费在其上的劳动得到补偿的。正因为作为价值实现界限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归结为使用价值的数量界限,除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另一个因素,即某种产品或某种使用价值的社会需要量。马克思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曾指出:

“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716、717页。

商品的社会需要量对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间接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素之一的对一定使用价值的社会需要量,会间接地影响作为不同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产品的市场价值。让我们举例来说明这种间接影响。假定某个生产部门有A、B、C三个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20 单位的劳动时间内,它们各生产20单位、15单位和10单位的同一种产品,部门的生产能力即总产量为45单位。社会需要量与部门生产能力之间可能有以下几种关系。

(1)全部45个单位的产品正好等于社会所需要量。这时,根据式(1),这种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时间即单位商品价值为:

v =(20+20+20)/(20+15+10)= 1.33

根据式(1.2),这时生产这种产品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

V=1.33 ×45=59.85

(2)社会需要量小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由于某种原因,社会需要量由原先的45单位缩减到35单位。在同行竞争的排斥下,劳动生产率最低从而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耗费最高的生产者C将停止生产,退出市场。这样,参与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的生产者就剩下A和B,单位商品价值也就改变为:

v=(20+20)/(20+15)= 1.14 [注]

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改变为:

V=1.14 ×35=39.9

如果社会的需要量进一步缩减到20个单位,生产者B就会步C的后尘退出市场。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市场价值就由条件最好的生产者A的个别价值决定,即v = 1。相应地,V=20。

(3)社会需要量大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社会需要量为50单位,这时,A、B、C都进入了市场,而且都会开足马力生产,但产量仍然小于社会需要量。这也是一种极端情况。这时,由于存在产品买者之间的竞争,市场价值会被推高到生产条件最差的生产者C的个别价值的水平,即v=2。相应地,V=100。

由上述例子可见,在部门生产能力与社会需要一致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由部门平均劳动耗费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等于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与产量的乘积。在社会需要量缩减到35单位的情况下,生产者C退出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市场平均化过程,从而引致单位商品价值的改变;而社会需要量的改变和单位商品价值的变动,又使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相应变动。在两种极端的情况下,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分别由生产条件最好的A和生产条件最差的B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则由供求一致时的59.85分别减少和增加到20和100。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社会需要量的变动会间接地影响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不能因此认为社会需要量可以直接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直接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始终是在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中形成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作为平均化过程的基础的,则是由不同商品生产者既存的生产条件从而劳动生产率水平决定的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的状况。离开了这个基础,是无法对社会需要量变动的间接影响作出合理的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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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公式和下面的公式中,在原帖中缺少的等号和乘号,在这里已经补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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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 00:50:00

摘自本论坛同一主题:https://bbs.pinggu.org/thread-25709-1-1.html&page=1

------- 该主题很难打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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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 02:44:00

现在,让我们依据林岗教授给出的假定,在部门生产能力恰好等于社会需要量即供求平衡时,分析商品价值的分配。

某个生产部门有A、B、C三个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20 单位的劳动时间内,它们各生产20单位、15单位和10单位的同一种产品。此时第一种含义的社会时间即单位商品价值为:v =(20+20+20)/(20+15+10)= 1.33 ;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 V=1.33 ×45=59.85 。

依据林岗教授的意见,尽管个别劳动时间相同,但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三个企业各自创造的价值分别为A=20×1.33=26.6,B=15×1.33=19.95,C=10×1.33=13.3。林岗教授认为:“直接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始终是在同种商品的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中形成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作为平均化过程的基础的,则是由不同商品生产者既存的生产条件从而劳动生产率水平决定的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耗费的状况。”

但首先,林岗教授似乎证明了:在供求平衡时,尽管耗费了总共60单位个别劳动时间,依据社会需要却只创造59.85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但为什么在供求平衡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等于个别劳动时间的总和,林岗教授没有解释。

其次,林岗教授没有分析商品价值的分配过程,这显然是忽略了:只要除劳动时间外,其他生产要素的耗费时间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那么,所谓平均化过程,仍然是个别劳动时间创造的商品价值在同一生产部门的各个企业之间的分配过程。或者说,只要有两个彼此不同概念,在它们之间就一定会有某种量的关系。

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首先,A、B、C三个企业分别耗费了20单位的个别劳动时间。但由于产量不同,而“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本”(《资本论》第一卷第52页),于是,A、B、C生产的每件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彼此不同,就与“全部同类产品其实只是一个量,这个量的价格是整个地决定的,而不以特殊情况为转移”(同上,这是马克思引用的他人的观点)发生了矛盾。

于是,正如在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资本论第一卷第58页),在生产条件彼此不同的企业之间,个别劳动时间化为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决定的。用林岗教授的术语说,就是由“平均化过程”决定的。

现在,依据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所谓的社会习惯是如何运作的。例如,依据林岗教授的计算,当个别劳动时间转变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三家企业已经损失了0.15单位的劳动时间。它们到哪里去了,暂且不去追问。假定个别劳动时间都是19.95单位,只需要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去个别劳动时间,就可以清楚地看到,A多“创造”了6.65单位的价值,C少“创造”的同样数额的价值,换言之,A无偿占有了C创造的这一数额的价值。

在这里,因为其他生产要素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经济学是一门科学,决不允许在给定前提之外寻找其他理由,所以,所谓“平均化过程”,或社会习惯,就是A无偿占有了C创造的价值。

只要更深入分析马克思的价值理论,还会看到,复杂劳动虽然掌握更多技能与技巧,但劳动过程只能把为此付出的劳动时间转移为劳动产品,而技能与技巧本身却不是商品价值的源泉,所以,复杂劳动可以换算为多倍的简单劳动,也是无偿占有简单劳动“创造”的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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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 08:31:00

[讨论]回复楼上vagband网友和林岗教授

1我已经指出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你们看完我的分析就会明白,你们再浪费时间,已没有学术价值。比如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例,在决定商品价值时,真象你们认定的那样,在无论什么性质的商品经济社会,都能成立吗。如果这样一来,李嘉图和古典学派,还会破产吗。

2马克思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理论,目的大致有两条:(1)在研究价值决定时,引进有效需求因素,以使他的价值理论和经济存在,能够一致;(2)把商品经济的社会性质(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下的商品经济,还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还是其它性质的商品经济)引进价值决定。但在这两个基本方面,马克思都做的都不好,他把许多方面的正确认识和错误观点,混淆在一起,把许多学者引入了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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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 10:15:00

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错误多多,其中最根本的错误是把剥削描述为价值规律,剥夺了无产者按使用价值出售劳动力的权利。但迄今为止,仍有许多专家学者不遗余力地发展这个理论。3楼指出的,是经过林岗教授的发展,仍未解决的问题。

从马克思的理论到林岗教授的发展,其荒谬性在于:掌握越先进的生产技术,反而创造越少的商品价值,必须经过生产者背后的社会分配过程,或平均化过程,让技术先进无偿占有技术落后的创造的商品价值。

马克思本人反对商品交换。他主张的计划经济只能在无产者没有权利按使用价值出售劳动力的前提下,让政府官员遵循马克思描述的价值规律,取代生产者背后的分配过程,也就是让政府官员运用国家的权力,认定技术先进的没有创造更多商品价值,而技术落后的创造了更多商品价值。

然而,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中,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的价值规律并非马克思所描述的。在这个前提下,依据马克思的理论,有许多人以为,国有资产的积累仅仅是因为国家长期运用剪刀差价格,无偿占有农民创造的价值。特别是,在国企改制中,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应当归全体国民共同所有,应当把农民创造的价值归还给农民,不应当把农民排除在外。

因此,指出马克思的错误,包括林岗教授没有解决的问题,可以证明,在国企改制中,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只应当归国企职工所有,与农民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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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6 12:14:00

http://bbs.cenet.org.cn/dispbbs.asp?boardID=57&ID=12405

旧贴供各位参考。文中公式的涵义是:价值等于单位商品中的劳动量与供求比系数的乘积。

劳动价值观点以非劳动禀赋为零为假设,这与事实相背。再好的劳动价值理论也是无事实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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