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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 1
2007-11-11

关于代价补偿价值论

黄焕金

 

靳毅民先生一直不能理解我所说的“代价补偿”观点,他没有从“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的割裂中醒悟过来。实际上这两个方面的关系很容易理解,即“成果”可以看作对“消耗”的补偿,从而构建起“消耗”与“成果”之间联系的桥梁。这个桥梁,也是理解劳动价值论与财富价值论的关系的关键,因为劳动价值论侧重于“消耗”方面,而财富价值论则侧重于“成果”方面。实际上,马克思的价值论并不仅仅涉及到消耗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早期的价值论观点中,就有著名的“费用-效用说”,即恩格斯所说的:劳动产品首先拿来补偿劳动耗费,剩余的产品才可以拿来交换。恩格斯是针对当时“费用”与“效用”谁是价值本体的争论而作出的论断。显然,他的这个论断正确地指出了费用与效用的统一性,即这里所争论的“消耗”与“成果”的统一性。而靳毅民先生则一直未能将这两方面统一起来。关于价值意义在历史上的这两种属性的争论(李嘉图对萨伊),及包含这两种背反属性的价值本质,恩格斯这样指出:“让我们设法来澄清这种混乱状态吧。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然而目前的情况怎样呢?我们看到,价值这个概念被强行分割开了,它的每一方面都在叫嚷着说自己是这一概念的整体。”正巧,恩格斯这里也提到对价值意义的理解的“混乱状态”,然而他所指出的混乱状态不是费用与效用关系的整体性,而是指单纯费用或者单纯效用是“概念的整体”之争的混乱。可见,在这里,混乱的应该不是我。

而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论里,马克思强调商品必须能够卖出去才是有价值的。他的意思也是说:劳动耗费必须要构成一种劳动成果,才能最终完成“价值的形成”。因为不成“成果”的东西是无法卖出去的。所以他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并不仅仅用劳动耗费的凝结来定义价值,而且认为只有那些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耗费,才能形成产品中的价值。另一方面,马克思的“成果”,体现在对劳动耗费的一系列形式的补偿中。比如通过劳动产品的出售收回资本的投资(其中包括体现为可变资本的工人工资),补偿剩余劳动的剩余产品与剩余价值。假如产品不能卖出去,那么,所预付的不变资本与工人工资都不能得到补偿,于是再生产不能再进行下去,甚至资本家与工人的生命都不能得到“再生产”的维持。在此同时,马克思的理论中也表明了这种劳动耗费的补偿程度,即补偿不能超出耗费的程度,否则超出部分就不能得到劳动价值论的解释,从而使劳动价值论陷于“破产”状态。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正常状况下,只有均衡利润,才是剩余劳动转化而形成的。假如存在大于均衡利润的超额利润,那也是暂时的、非规律性的。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产品价值及这个价值的市场反映形式――价格,是等于“实际成本”的,尽管它大于资本成本。而马克思所说的“实际成本”,即是指包括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耗费。

因此,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代价补偿”体系中的一种,它是代价补偿体系中的一个特殊形态。因为代价补偿体系还包括到“自给自足”状态与“废品浪费”状态下的价值问题。

在中国现代经济学家里,持有价值“费用与效用统一性”观点的,还有著名的孙冶方。他的价值“红线说”就反映了这个思想。孙冶方“主张社会主义经济应从产品两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分析起:价值是生产费用(劳动花费)对效用的关系;价值这个概念应贯穿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各个篇章:用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经济效果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红线”。孙冶方在评论恩格斯的上述观点时,这样解释:“价值这个范畴首先是决定某一物品该不该生产的客观标准,就是说这个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它的效用能不能抵偿这个产品生产过程所耗费的费用,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价值这个范畴才用之于交换。”(摘自何炼成《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第251页)

可见,我的“代价补偿”价值论观点并不孤独,只是人们并没有真正理解它而已。

至于其它细节与技术问题,在上述这个根本问题解决后,就不难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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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9 20:38:44
靳毅民先生一直不能理解我所说的“代价补偿”观点,他没有从“劳动消耗”与“劳动成果”的割裂中醒悟过来
价值是耗费及其补偿。因此,只要承认价值的耗费属性,那么,价值的意义自然而然地就是:耗费补偿。因为耗费必定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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