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什么是感官”及“感官的客观性”】
我们已经简述了「存在」、「客观」、「逻辑」。
什么是「感官」:在我们意识中浮现的内容中,我们感觉有一些内容,必须依靠另外某个内容而出现而另外这个内容自己并不在意识中产生对自己的感觉(当没有其他对应内容时,这个内容不浮现在意识中)。
例如:当杯子的影像的呈现时,我们会同时产生另一个触觉的感觉与之对应,即某种触觉上的感觉一旦产生,此杯子就浮现,一旦另一个类似的触觉感觉产生,此杯子就不浮现,此时,我们把这个触觉到的对象,称为眼睛,这个触觉的感觉方式,被称为眨眼。
于是,我们认定——杯子的影像呈现于意识中,受一个条件的直接影响——视觉。而当杯子以外多种影像的呈现都是如此方式反复出现后,我们认定,这些类别的影像呈现的来源应该是视觉。于是——视觉即是感官感觉之一,眼睛就成了视觉的基础工具,即一种感官。
但是问题来了——眼睛是不是意识以外的客观的?
就我们意识的第一呈现方式来说,眼睛是通过触觉上感觉的对象「眨眼」与「影像呈现与否」的关系而认定有个视觉的,但这个视觉的工具「感官的眼睛」是不是意识以外的,我们此时是无法判断的,因为前提「触觉」的来源,有没有所谓的客观对应工具「触觉的感官身体基础」,我们并不知道。
于是我们必须先验证「触觉」是不是「客观的」,我们目前唯一的方式,就是用眼睛,当视觉呈现中——手(或其他所谓身体的部分)的影像与意识中某个其他的影像发生接触时,我们会同时在触觉上有所感觉,当这个影像重复发生于意识中时,我们会说「触觉的基础——身体是客观的」。
但是,我们忘记了一个前提——这里用来判断「触觉」是不是客观的依据的「视觉」,是不是客观的,我们前边尚未证实。
实际上——我们在用一个没有被证明的东西,证明另一个没有被证明的东西,目的是要证明此东西是如此。此时,作为依据的「眼睛」,我们是在无意识中假定为真实的客观,用来判断「触觉」的客观性。
其他各种感官感觉的互相证明,皆是如此。任何一个要证明其他感官的、作为依据的感官,它本身只要追究——都处于尚未被证明具备客观性的东西。这是一个典型的循环论证过程。
所以,「感官」仅仅是意识中浮现的内容之一,它的所谓「在意识以外存在」这种客观性,只可能是假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