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生产要素价值论和按要素分配
现在有人主张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 并把这说成按要素分配的依据, 还把这看作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扩展”。我们认为这不是什么扩展劳动价值论, 而是以生产三要素论代替劳动价论。生产要素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是两个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但西方经济学中生产要素价值论者并不都是赋予生产要素以劳动的内涵, 在劳动创造价值的基础上解释非劳动要素的作用,相反, 他们把生产要素直接看作收入的源泉。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所谓“生产三要素论”, 其代表是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萨伊。萨伊否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殊历史性质, 把资本主义生产看成生产一般, 以劳动一般偷换雇佣劳动, 以生产资料偷换资本, 以土地偷换土地所有权, 宣称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他利用三要素来分析价值, 认为生产不是创造物质, 而是创造“效用”, 然后又把效用归结为“服务”, 于是生产不外是创造“服务”的行为。他还认为“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 所以效用和服务的生产又是价值的生产, 价值是三要素共同创造的。但是效用和服务是不可计量的, 怎样能以它们来计量各种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价值呢?于是萨伊又转到了生产费用论, 认为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各自所耗费的代价: 工资、利润和地租。这样萨伊就继承了工资、利润和地租共同决定价值的庸俗观点。“三要素论”是萨伊分析资本主义分配的基础。他从“三要素”共同创造效用即创造价值出发, 认为既然每一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 所以每一要素都应从总价值中得到其相应的、合理的报酬; 合理的报酬就等于每一要素所创造的那一份价值。这样就得出了一个所谓“三位一体的公式”: 劳动——工资, 资本——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 土地——地租。萨伊以此证明资本主义分配是公平的、和谐的。这就是萨伊学说的“全部智慧”所在。“三位一体的公式”受到马克思的彻底批判。他指出:“资本——利润(企业主收入+ 利息) ,土地——地租, 劳动——工资这就是把社会生产过程的一切秘密都包括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公式”。① 在这个公式中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性质的秘密就幸运地被排除了。
首先, 资本——利润。资本是一定量的价值, 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 资本的运用不仅求价值补偿, 而且要求利润, 即变成一个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但一个价值怎能变成比自身更的价值呢? 100 怎么= 110 呢? 这是那些认为资本创造价值的人无法解释的。于是人们又抛作为价值的资本, 求助于资本的物质实体即生产资料, 这样他们就陷入了一个不可通约的关系: 一方面是使用价值(效用) , 另一方面是价值。于是他们只好把这二者混淆起来, 宣布效用是价值的基础。这样, 逻辑混乱就达到了极点。
其次, 土地——地租。一方面是作为自然物质的土地, 另一方面是作为一定量价值的地租。这又是两个不可通约的量。土地的肥沃程度, 只能制约着一定量劳动会生产出不同数量的产品, 但它不能决定这些产品的价值。而如果把土地理解为土地所有权, 单纯法律上的所有权
也不是创造价值的要素, 它只能把一部分价值作为地租从土地经营者手里转移到土地所有者手里。所以, 土地也不是创造价值的要素。
最后, 劳动——工资, 劳动创造价值, 但工资并不等于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马克思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 并体现为商品的价值来说, 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工资或劳动的价格只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不合理的说法”。②总之, 说生产的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或者说每一个要素不管是劳动要素还是非劳动要素都是价值的创造者, 因而它们都应从价值总量中分得与自己相适应的一份, 这是完全错误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 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 而价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余额形成剩余价值, 利润和地租是剩余价值分割成的不同部分。这种分割之后, 它们形成了独立范畴, 就失去了同剩余价值的内在联系。彷佛三种收入都有其独立的源泉: 劳动是工资的源泉, 资本是利润的源泉, 土地是地租的源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内在联系就被巧妙地掩盖起来了, 呈现出各种要素取得各自的所得这种和谐、美妙的表面现象。但是, 经济过程的表面现象, 只是经济的“异化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一切都“以颠倒的形式表现出来”①。庸俗经济学, 看到这种表面现象, 并把从这种表面现象中演绎出来的理论见解当成真理, 用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永恒”与“和谐”, 这就成了一种庸俗的辩护论。其实, 如果非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 都应参与价值的分配, 不是同样可以证明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的“永恒”与“和谐”吗? 因为根据“生产三要素论”, 不是同样可以证明奴隶主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封建主拥有的土地都参与价值的创造吗?下面我们转入按要素分配问题。既然非劳动要素并不参与价值的创造, 那么,《建议》提出按要素分配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 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是两回事, 价值的分配并不是由价值的创造决定的。宣传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实在是一种理论误区。实际上, 价值的创造者占有自己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事实只存在于个体经济之中, 在任何其它生产方式中都没有存在过。价值的分配不取决于价值的创造, 而是取决于所有制的形式和生产关系的性质。马克思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 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②他还指出:“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持定形式, 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③ 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性质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和性质, 这又是生产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这点决定了参与分配的形式。雇佣工人以劳动力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取得工资; 资本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格取得利润; 土地所有者凭土地所有权取得地租, 分配关系完全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用这个道理分析按要素分配的依据, 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 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形式相并存, 因此必须有分配的多种形式与之相适应。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马克思在对英国经济学家吉尔巴特关于贷款取息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原则进行评论时指出: 一种交易的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 就是正义的; 只要它与生产方式相矛盾, 就是非正义的。”④既然现阶段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种形式相并存, 而且多种经济形式相并存, 所以我国经济还不是纯社会主义的, 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经济结构。与这种持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必然有多种分配形式相并存。既有按劳分配, 又有按要素分配。用马克思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 就很容易把这问题说清楚, 完全不必为按要素分配找个“说法”, 就非把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也说成创造价值的要素不可。
四、深化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一) 建立和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按劳分配制度
首先, 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水平, 保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把劳动力当作“商品”, 就要保证其正常再生产的费用。但当前我国劳动力再生产的费用实际是得不到充分保证的。公有单位的工资制度仍然是行政控制式的, 僵化不变, 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劳动力再生产中的住宅、医疗、教育等项费用, 在计划体制下是靠国家以实物形式来保障的, 市场化改革后废止了实物分配, 但这些费用并未如数纳入货币工资之中, 造成靠工资收入买不起房, 看不起大病, 上不起大学的现象, 人们不得不为将来买房、看大病、上大学压缩当前消费, 影响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其次, 正确处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关系, 扩大劳动报酬的差别, 克服平均主义。复杂劳动的生产和再生产, 需要较高的费用, 在同样的时间内也创造较多的价值。为保证它的正常的再生产, 就要给与较高的报酬。否则复杂劳动的再生产就要处于萎缩状态, 对经济发展极其不利。但是社会对复杂劳动的评价又往往是估计不足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倒挂, 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错位的现象是经常存在的。在高深科学技术领域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 其收入可能不抵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个体户。“导弹不如茶蛋”,“手术刀不如剃头刀”, 这些通俗比喻虽不科学, 却生动地说明了分配领域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这种扭曲的分配现象怎能对复杂劳动的发展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机制呢? 因此, 应建立一个科学反映各种劳动差别, 充分鼓励高级复杂劳动的形成和发展, 高起点、高报酬、高增速的, 特殊贡献特殊奖励的工资制度。
再次, 经营管理劳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 是一种高级复杂劳动, 需要特殊素质, 要有经济、政治、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才能方能胜任; 这种劳动所承担风险责任也远胜于其他劳动形式。根据报酬与贡献对称的原则, 对这种劳动应当给予高报酬。鉴于这种劳动的成果不直接体现在产品上, 其报酬形式应有特殊性。可考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等奖励制度, 但要结合中国特点加以改进, 特别是要使之真正反映经营者的真实业绩。最后, 科学技术是高级复杂脑力劳动或其成果。科学技术性劳动当它处于流动状态时, 本身就是劳动的运动形式, 直接创造价值; 当它作为发明、发现、专利或专有技术时, 它是转化形式中的劳动, 这种劳动成果作为无形产品, 本身已具有了价值; 当它转化为物质技术产品时, 它已是物化形式的复杂劳动。但不论是处于运动、转化、还是凝结状态, 它们都是巨大价值的源泉或其本身, 有时这种价值甚至是不可估量的。但是这种劳动的贡献, 却是时常被低估。马克思曾指出:“对脑力劳动的产物——科学——的估价, 总是比它的价值低得多, 因为再生产科学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同最初生产科学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无法相比的, 例如学生在一小时之内就能学会二项式。”① 科学的发现倍历艰辛, 但科学的真理又是那么简单明了, 这使人们对科学发现所付出的劳动往往估计不足, 不能给与相应的报酬。科学是第一生产力, 我们要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必须建立科学技术成果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制度, 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发明和专利, 科技成果作价参与分配的一系列激励制度。
(二) 对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制度的规范和保障
前已阐明, 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或表现, 一种分配方式, 只要它与当
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 相一致就是必然的、合理的。按要素分配, 既然它适合我国目前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 就是有存在的理由的。完全不必用它们是创造价值的要素的主张为其辩护。根据马克思的理论, 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 在平均利润形成后, 资本是生产平均利润的能力, 每个资本在正常的情况下被使用, 就能带来平均利润, 因此, 每个资本都有权在总利润中按照自己在社会资本中所占的份额来分享平均利润, 这就是资本参与分配的依据。资本取得的是利润, 不是工资, 这一点必须搞清楚。那种认为资本创造价值, 从而取得报酬的观点, 不是把工资和利润的范畴也混淆了吗?在我国利润是非劳动收入, 虽然已与古典的剩余价值有所区别, 但毕竟是剥削收入。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有关《企业法》和《公司法》都对其取得做出了保障, 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
其次, 是土地。土地是自然物质, 它参与使用价值或效用的形成, 甚至形成使用价值的母体或基础, 但作为自然物, 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土地是作为土地所有者参与分配, 受地租规律调节。土地必须有偿使用。我国已制定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各项制度。当然这些制度尚须完善, 土地流转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整顿和规范。
(三) 对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
首先, 建立规范的分配制度。确立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推行多种形式的岗位工资, 定员定岗, 以岗定薪, 竞争上岗, 岗变薪变。对职工试行职工持股和在具备条件的小企业试
行劳动分红办法; 对科技人员试行技术入股, 参与收入分配, 技术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入股参与分配; 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 实行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 试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办法。其次, 保护合法收入。凡合法收入, 不管是劳动所得, 非劳动所得, 还是经营收入, 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都要加以保护, 除依法纳税外, 不受任何侵犯。再次, 整顿不合理收入。对于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造成的不合理收入, 要加以整顿。这些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烟草专卖等。据估计, 1999 年我国垄断行业平均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为1138 倍到2136 倍之间, 这种差距并不是由这些行业劳动力素质特别高造成的。而主要是由其行业垄断地位造成的, 对这种不合理的差距, 必须加以调整。再次, 调节过高收入。有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收入过高, 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性收入过高, 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 造成社会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对中国大陆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 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统计, 各种相关估计差异很大, 介于0138—0155 之间, 国家税务总局的最近估计是0139。按国际通行看法, 基层系数超过014 就达到了警界线, 就属于收入分配极不平等的国家。有的研究还表明, 基层系数一旦超过0143, 不平等就会影响社会稳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危及社会安定, 必须进行调节。对高收入者征收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 开征遗产税, 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动用财政手段, 助贫扶弱,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形成社会安全网。最后, 取缔非法收入。非法收入是指违反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黑色收入”, 包括钱权交易、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投机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 甚至盗窃抢劫等获得的收入。这些都是不义之财, 必须坚决依法取缔和打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第23、24、25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1972、1974 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26 卷, 人民出版社, 1972, 1973, 1975 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46 卷(上、下册) , 人民出版社, 1979、1980 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47、48 卷, 人民出版社, 1979、1985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