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12)另类解读使用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商品使用价值
(三)使用价值
1、马克思的使用价值有三种含义
大家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等等的著作中,一般是不对所研究的经济范畴下定义的。在许多地方,马克思实际上是在解释问题。马克思往往是在不同的条件下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同一个范畴的。由于角度不同,解释也就会有不同,因此有许多矛盾的说法,这是马克思的研究和论述的特点。也正因为这样,人们容易片面地理解马克思的论述,从而引起误解以及旷日持久的争论。马克思从不同的角度对使用价值进行过大量的论述,主要可以归纳为是在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下混用了使用价值一词的。
第一种含义的使用价值是指由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或物体属性所决定的自然的具体的可能的有用性,这只是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或勉强称之为“物的使用价值”而还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如马克思所说的:“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26(Ⅲ),326]以物的形态存在的商品体,当然也具有这种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但这种意义的“物的使用价值”对于主体的人来说,它并不就是现实的能够满足需要的有用性。例如淘汰的以及博物馆里所见到的过时的物品等等,它们虽然还保留有由物的固有的自然属性或物体属性所决定的自然的具体的可能的有用性,但已过时因而不具有现实的能够满足需要的有用性(收藏除外)。有些劳动产品由于价格问题未能进入交换领域(被价廉物美的代用品所取代)或超过社会需求量的闲置的劳动产品等等,也同样不具有现实的能够满足需要的有用性。这些不具有现实的能够满足需要的有用性所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是不同的经济范畴。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已经现实满足他人需求的使用属性。这是和需求有关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使用价值。因此,不应该把“物的使用价值”看作也就是商品使用价值。所谓的“物的使用价值”只能称作为是有形商品使用价值的自然基础。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不应是“物的使用价值”。
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体本身。这是马克思赋予商品使用价值一词以有别于前人的通常理解的全新独特的含义。马克思说:“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23,48]马克思说的是商品体就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说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在这里他把使用价值看成是一种实体范畴(有用的财物),可以把它看作是商品(体)的同义语。在马克思的许多论述中,如果用“商品”一词来代替其论述中的“使用价值”一词,所要表达的意思完全一样。例如,把马克思所说的“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这句话,[23,49]换成“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商品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其意思完全是一样的。可以进行这样替代的例子,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比比皆是。这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指的是实体。虽然商品体和它所提供的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毕竟它们之间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许多不同点。诸如同一个商品体可以提供多方面内容的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多种商品体又可以提供同一方面内容的可能的有用性,现在更有许多无形商品并无“体”的存在,就当然也不存在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了。因此,马克思的第二种含义使用价值的特指的用法,并不增加重要的新意,倒容易犯下偷换概念的错误。例如,被广为引用的马克思的一段话:“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23,51]句首说的是使用价值具有价值。但马克思又是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看成是商品的两个因素,现在怎么又成了其中一个因素(使用价值)具有另一个因素(价值)呢?这不等于说商品其实只有一个因素了!实际上句首的使用价值仅仅是商品的代名词而已,说的是商品具有价值。再者,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说的是:“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从另一方面看……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23,60]这里的使用价值是只和具体的有用劳动相关联,但是前面马克思又说使用价值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使用价值又是和抽象劳动相关联!所以,使用价值的第二种含义的用法是容易引起误解与矛盾的。此外,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应该是不变的实体,但目前商品使用价值是可变的可比较的则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所以应屏弃不作第二种含义的使用价值这样的使用。
第三种含义的使用价值就是指商品的社会的抽象的但又是现实的有用性。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25,206]这是指物品经过交换后变为商品时所具有的已经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使用属性(又称为商品的效用)。这种意义的使用价值是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与人们现实的需求相结合的结果。人们现实的需求是可变的,因此商品使用价值(有用性)是一种随人们现实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属性。大家知道,除了天然的物品以外,要想满足一定的需要,人们就必须付出劳动去生产或进行交换。所谓商品能满足需要是指人们愿意付出代价(可换算为劳动量)以获得该物。人们愿意付出代价越高,则该商品就具有越大的使用价值,即商品使用价值(有用性)是有大小并可比较的。因此,第三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强调的就是,所有商品都具有的已经现实满足社会需求的这一共同的随人们现实的需求的变化而变化的社会属性,而不再是它的固有的自然属性。马克思还强调指出:“使用价值只是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23,48]不经过交换而在现实中使用和消费的物品(消费品),尽管其具备着物的固有的可能的有用性,但它不是商品,当然不具有商品使用价值。商品已经现实满足社会需求还有一个重要的内涵,即从商品交换所遵循的比较利益原则来看,[郑怡然:等量劳动交换原则只是一种特例[J]。攀登,2007,(2)。149—152。]就是表明该商品的效用大于生产费用,也就是交换双方通过商品交换都有比较利益可得,满足了人们对比较利益的追求[郑怡然:论“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J]。经济评论,2001,(5)。12—15。]。商品使用价值注重的是商品现实的,而不是可能的社会功能,这才是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理论的精华。由于马克思在他的论述中用“使用价值”这同一的术语表达了三种不同含义,这就使得有人往往只注视了容易引起误解与矛盾的并不妥当的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第一、二种含义的使用,而忽视了对政治经济学最有意义的第三种含义的商品使用价值的深入研究与发展,造成了一些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