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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64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斯密;价值论

斯密价值理论新解读(续2)——

斯密的“三位一体”有部分合理性

斯密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当然,从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可以是有三种时态的劳动)仍然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只是这时商品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不再只包含劳动工资,而是还要包括利润和地租(因为斯密关心的是商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量,所以忽略了商品中所包含的由生产资料所转移来的价值)。斯密在“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这一章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43—44页。]斯密只是不清楚“另一个因素”到底是什么。当斯密接着再说“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劳动者……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同上,第44页。]的时候,他实际上是说用劳动表现出来的商品的新价值包含着三个组分——劳动者的劳动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工资);资本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利润)以及土地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地租)。斯密还明确指出:“这三个部分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同上,第44—45页。]斯密的这句话表达的仍然是劳动(当然指的是全社会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只是用于衡量或表现价值的。斯密在这里讨论了耗费劳动与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不相等时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情况,这时斯密转向了用三种收入来说明商品价值决定。

我们要注意到斯密在“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这一章中,他只是从商品价格组成(即已经过交换双方的博弈过程交换成功后所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在交换领域中)去讨论商品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即斯密是从产品的归属和分配去说明商品价值决定,即他正确地把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看成是同时同一的过程(这和现今讨论中的一些人认为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是不相关的观点是明显相左的),从而得出了两种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价值决定的表现形式不同。斯密首先指出:“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同上,第42页。]斯密的“初期野蛮社会”是和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的特定条件相当的,此前本(16)已经分析过,此时商品在交换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由于在斯密所说条件下,劳动的全部产品的确都属于劳动者,因此各自独立的劳动者之间相互交换各自的产品时,要计较自己所耗费的劳动是正常的。斯密接着分析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条件下,由于产品不再归劳动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并由资本家处置,因此产品要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分享”,那么,按照上面斯密的逻辑,商品在交换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自然不能只由劳动者所耗费劳动决定了,而要由被分配的几个部分合起来决定。他指出:“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那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部分构成。……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一切其他收入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的一个。”[同上,第47页。]在这里斯密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把商品交换价值看成是生产领域中由劳动创造的静止的先验的实体。斯密总是从交换领域中的商品交换关系出发,从中抽象出商品交换价值的概念,将商品价值(交换价值)规定为交换所得并说明所得的几种来源,这其实就是认为商品价值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出现并形成的。他的不足只是在于他当时还没有形成社会性潜劳动概念,他还看不到被运用的无偿的社会性潜劳动在交换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与贡献,但他却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权产生以后,“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中因为含有他还认识不到的某种因素的作用(斯密的所谓“另一个因素”),因而必然大于生产中劳动者所耗费的劳动量,即斯密说到:“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同上,第43页。]斯密只是还不明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的这一部分,正是来源于无偿的社会性潜劳动。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正是在流通领域中才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斯密显然看到了这点并意识到,在商品价格里,“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同上,第43页。]显然,斯密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利润并不完全是一种活劳动的结果,而是受到他目前尚不明白的某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我们有了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就能明白他所说的“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正是所运用无偿性的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例如他说到:“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同上,第43页。]“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同上,第46页。]这正是源于不变资本所购买的科技成果中荷载着无偿性的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不仅如此,他还分析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因:“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同上,第43页。]因此,“在每一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各种用途的劳动的工资以及各种用途的资本的利润,都有一种普通率或平均率……同样,在每一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地租也有一个普通率或平均率”。[同上,第49页。]斯密把这种普通率或平均率看成为自然率,并且进一步认为商品的自然价格就是由按照自然率支付的平均工资、平均利润和平均地租构成。这种能够购买或支配到的劳动量因此的确包含着工资(工人付出的劳动量)、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因此,尽管价值源泉在斯密看来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但价值表现在斯密看来无论何时都是一样的,都是用能够支配或购买到的劳动量来表现,只不过斯密将能够购买或支配到的劳动量扩展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认为这三种来源共同组成商品价值。斯密的这种认识用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都可表现为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是同时同一的过程来解读是可以接受的。斯密毕竟还是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对利润和地租也是有一定贡献的,即“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同上,第43页。]……尽管对这种贡献到底有多大目前还难以定量的加以描述。

当然,从商品价值是在生产领域中就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流行观点看来,则是商品价值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顺便说说,有人研究了马克思的手稿指出,马克思也曾纠结过“价值分解”与“价值构成”问题。即如果商品价值用下面线段ad表示:

a——b——c——d

那么到底是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ad可以分解为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的价值呢,抑或是商品价值ad倒是由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的价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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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力量F与劳动价值论

劳动决定价值这一思想最初由英国经济学家配第提出。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卡尔·马克思也对劳动价值论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发展了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从广义动量定理Fαt=MV的角度来说,劳动F在时间t上的积累就是成果MV,也就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劳动创造价值。

2.2.2.1 什么是劳动价值论

亚当•斯密认为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他在《国富论》中写道:“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身劳动,最大部分已须仰给于他人劳动。所以,他是贫是富,要看他能够支配多少劳动,换言之,要看他能够购买多少劳动。一个人占有某货物,但不愿自己消费,而愿用以交换他物,对他说来,这货物的价值,等于使他能购买或能支配的劳动量。因此,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任何一个物品的真实价格,即要取得这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乃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劳动是第一价格,是原始的购买货币。世间一切财富,原来都由劳动购买,非由金银。”

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写道:“如果把不能由人类劳力增加的物品除外,则交换价值的基础,确乎是人类的劳动。”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所以有价值,完全是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其中。”马克思写道:“劳动过程的基本要素,是(1)人类的目的活动(即劳动),(2)劳动对象和(3)劳动手段。……劳动过程是由人的活动,用劳动手段,在劳动对象上,引起预先企图的变化。……劳动量以劳动时间测定,劳动时间又以时日等等测定。”商品的价值在劳动过程中产生。”马克思论述了商品的价值需要由劳动,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劳动时间产生,这四个元素分别对应广义动量定理Fαt=MV中的力量F,作用点,方向α和时间t。马克思写道:“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二从见地去观察,即质和量的方面。”马克思所说的质和量与广义动量定理中成果nmV中的m和n相对应。

                              2.2.2.2 劳动如何创造和增加价值呢?

劳动价值论论述的是劳动可以创造和增加价值,那么劳动是如何创造和增加价值的呢?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专业化与分工合作可以增加价值,这一点作者将在《方向α与斯密的专业化》进行详细的论述。

除了实时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资本和土地也能创造价值。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一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已不仅仅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或获取这种商品一般所须投下的劳动量了。对于支付工资提供资料的资本,亦须付以利润,所以,须添上一个追加量。一国的土地,一旦完成成为私有资产,有土地的地主,便爱在别人播种的土地上,取得生产物,甚至,对于土地的自然生产物,要求地租。……工资,利润,地租,对于一切交换价值,可以说是三个根本源泉,同时,对于一切收入,也可以说是三个根本源泉。一切收入,结局,都是这三种收入的派生。”

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写道:“劳动,机械,资本联合使用在土地上面,所生产的一切土地生产物,分归社会上三个阶级,即地主,资本家与劳动者。地主有土地,资本家有耕作土地的资本,劳动者则以劳力耕作土地。”资本和土地之所以也能创造价值,是因为资本的积累以及土地的占有权均来自三种社会的终极力量,资本来自与暴力(体力)和知识的积累,土地来自暴力的掠夺或者资本的交换。商品的价值是各种力量合成的结果,每一种力量都对商品的价值有影响。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分别对几种力量对价值的影响进行论述,在第一节中他论述了劳动对价值的影响,他写道:“劳动量增加,商品的价值增加;劳动量减少,商品价值低减。”在第二节论述了不同品质力量产生的价值不同,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节论述了资本不同对商品价值的影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别论述了劳动F的大小,强度和时间对商品价值的影响,他将影响价值变化的分为四种情况,分别为(1)劳动日及劳动强度不变,劳动生产力可变;(2)劳动日与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3)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强度不变,劳动日可变;(4)劳动的持续时间,其生产力,其强度同时变化。

2.2.2.3 在劳动价值论中,如何衡量不同商品的价值呢?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写道:“劳动虽为一切商品交换价值之真实尺度,但一切商品价值,通常非由劳动评定。要确定两个劳动量的比例,往往困难。两种工作所费去的时间,往往不是决定比例的唯一因素。测定比例者,不应忘记它们的困难程度、熟练程度极不相等。难工作一点钟,比易工作二点钟,尽可包含较多劳动。需要学习十年的工作一小时,比较普通业务,所包含劳动亦可较多。困难程度如何,熟练程度如何,不易寻出准确尺度。……商品多与商品交换,从而多与商品比较;少与劳动交换,从而少与劳动比较。所以,评量商品交换价值,与其依照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劳动量,倒毋宁依照这商品所能购得的别种商品量。”亚当•斯密认为工作的苦难程度,劳动力的熟练程度等不容易找出准确的尺度,所以以劳动产生的商品,也即是价格来衡量是比较合适的。他写道:“只有本身价值绝对不变的劳动,才是最后的真实的标准,一切商品的价值在任何时候和地方都可以用它来衡量和比较。劳动是商品的真实价格,货币只是商品的名义价格。”

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写道:“支配商品相对价值量的,是生产它们所投下的相对劳动量。”李嘉图选用价格来衡量商品的相对价值,他写道:“因为要确示商品相对价值变动的原因,我才视货币为价值不变之物。但货币价值变动和商品价值变动,都可使商品价格变动。……应小心区别这两种变动——一属于商品自身,一则发因与媒介物。”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道:“价值量如何测定呢?由其中所含劳动(形成价值的实体)量去决定。但劳动量以劳动时间测定,劳动时间又以时日等等测定。……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即是在社会标准的生产条件下,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与强度,生产一个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一件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写道:“一种商品,如其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其价值量也不变。但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随劳动生产力而变化。……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实现在商品内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商品的价值是力量F与时间t的乘积,马克思通过规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商品的价值,那么他如何衡量不同力量在相同时间产生的成果不同问题呢?马克思通过以社会必要劳动力作为衡量基准,得到不同劳动力相对于此的比值,来形成相同的衡量标准。他写道:“不论哪一个人,只要他的劳动力有社会平均劳动力一样的性质,且当作社会平均劳动力来使用,换言之,只要他的劳动生产力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不比平均所必要或更多,它便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他将复杂劳动看成简单劳动的倍数,他写道:“简单平均劳动虽然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文化时代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在一定的社会里是一定的。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

无论是以价格,还是以时间来衡量价值,经济学家都希望能找到一个准确的参照标准,即通过准确的坐标系来衡量商品的价值,坐标系是不是不变的呢?在物理学上,爱因斯坦发现了速度有上限,后来发现了相对论,那么价值是否也有上限呢?是否也需要像速度那样在高速时需要做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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