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37)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失误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经济学价值;商品价值
1、商品价值只是经济学价值
有人从哲学的高度出发来讨论商品价值问题,认为“价值”概念最一般的意义是指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本文目的只是想指出,哲学的价值范畴比经济学的商品价值范畴要广泛得多,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前者是来自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一种理论抽象;后者仅仅是来自商品交换这一具体领域的理论抽象。商品价值只是“价值”范畴总体中的一个特殊的部分,是商品经济的特殊的范畴。
上面提到,哲学意义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外界事物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关系,即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关系或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或有用性,即所谓的人与物的关系。因此物的价值是物对人的有用性(通常有用性有直接有用性与间接有用性之分)。要强调的是,物对人的有用性只有在物对人的关系中才存在,离开了对人的关系就不存在了。哲学价值的原义在经济学中就是指经济事物的价值,表现为该经济事物对主体的“有用性”这种内涵,也就是表现为所谓的人与物的关系,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已认识到并一致肯定经济事物对主体的价值(有用性)有两种表现:一是经济事物对主体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作为消费品直接使用该物的固有自然属性的使用价值;二是经济事物对主体间接使用意义上的“有用性”,这是使用该事物作为商品以交换它物的“有用性”,表现为该事物的交换价值即交换能力的大小(后又简称为商品价值)。所以,同一种物品既可以作为消费品,也可以作为商品使用,但对于其所有者而言,则表现为具有可消费性或可交换性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特性的物品。由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商品价值(交换价值)只是经济事物的两种价值表现(有用性)中的一种,其内涵是比较狭窄的,是一种特殊的价值,只存在于交换关系之中。可是在已有的关于劳动价值论以及与其他商品价值理论的争论中,人们常常将所讨论的问题越出了商品价值的特殊的有限范围,把它扩大为泛泛讨论人与物的关系或劳动与一般意义(哲学意义)的价值的关系问题,陷入这样泛泛的争论不能取得共识就是必然的了。其实,各种商品价值理论的分歧主要只是在于如何衡量表现商品“有用性”!
我们要讨论的商品价值并不是指物品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这种单一的客体与单一的主体的关系(因为直接满足主体需要的叫做消费品而不是叫做商品)。商品价值只是表现人们拥有某商品因而具有了换取其他商品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大小是一种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经济学量,只能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特别要注意的是,世俗所说的商品交换并不是指不同商品之间自己会跑到市场上去进行的交换,而是指两个不同商品所有者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因此,虽然商品价值按价值的原义是指商品这个客体能够满足商品所有者这个主体用于交换其它商品的关系,表面上似乎也是表现人与物的关系,但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里,它却从原来的反映人与物的单一关系,转化为反映的是人与人的交换劳动的复杂关系。正如列宁所说的:“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商品)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品交换表现着各个生产者之间通过市场发生的联系。”[列宁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312页。]这里的关键在于,正是因为商品这个客体价值是指通过市场交换来间接满足主体需求的一种关系(但要能直接满足另一交换主体的需求),因而就与交换的双方主体都有关系,从而使客体价值由单一的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人与物的关系)转变为单一客体与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商品交换存在着四种交叉关系),进而才转化为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交换各自所拥有的劳动的关系,这是相互的相对关系。我所说的所拥有的劳动在本(36)已经说明包含了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表现为商品所有者所握有的商品的交换能力(商品价值)的大小。因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看作是一个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范畴的这种认识是合理的(只不过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是及其狭隘的),商品对其所有者不过就是一个他所拥有的劳动的载体,可用于交换别人商品的一种工具而已。因此,我们看到,商品价值,是人因拥有某个商品而具有可以交换其他商品的权利的化身。商品价值也就表示了其所有者的一种所有权的权利。对自己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一个工具和手段,为的是用于交换别人的商品。这个可用于交换别人商品的能力大小,也就是我们要探索的商品价值。因为交换涉及交换双方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来,一个商品它表现有多大的交换价值(交换能力,即商品价值),就要得到需求方的认可(相互评价、认可)。也就是商品价值是一个包含供给和需求在内的综合概念,而不是一个单纯的单方面的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内的静止的先验的概念。商品价值只存在于商品交换之中,离开了商品之间的交换,就谈不上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是类似于力学中的力的概念:力学认为,离开了物体的相互作用,力就不存在了。同样的,离开了商品交换,商品价值也就不存在了——这是对“商品价值”概念破旧立新认识的关键,是重生再造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流行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失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这个关键点。至于商品价值如何衡量或表现则是另一个问题。前面说了,商品价值是表现商品所有者的权利化身。这种商品所有者的权利的大小是可以用其所拥有的社会有效劳动量的大小来表现的。
影响商品交换比例(即影响生成商品的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量的大小)的因素是多元的,是随时空而变化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供求关系(稀缺性及有用性)、竞争等等(本文不研究涉及暴力、政治权力等等外部的非经济的影响因素)。诸如此时此地有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用处变小了甚至完全可以变为无用的东西;此时此地无用的东西,到了彼时彼地完全可以变为有用的东西,甚至是极为有用的东西。因而在商品交换关系(交换比例)中表现出来的这个商品价值就是可变的量(马克思也承认“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23,49]以及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可变的量等等),即社会对生成商品的劳动在交换过程中的社会有效性的评价是可变的,也就是说劳动表现为商品价值是可变的。我们说商品价值是状态量,[郑怡然:有效劳动价值论[J]。江汉论坛,2000(2)。5—8.]其值随所处的市场状态而变化,其状态参数就有供求关系(稀缺性、有用性)等等。本(8)讨论了所谓供求一致(即实现了交换)原则上不是只有唯一的可能性。所以说商品价值并不是脱离市场交换的单方面在商品生产领域中就“创造”出来的静止的先验的实体。
由上面的讨论,我们知道商品价值本质是商品所有者所握有的商品的交换能力的大小,它是对商品所有者而言的。这种商品交换能力的大小本来并不是静止的先验的实体,但好像表现为是商品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如马克思所说:“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