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高级会员区 学者专栏
5610 21
2005-08-04

质疑我国资源政策-------从延安想起

曹国奇(ccggqq9@hotmail.com

我说产权是分配的结果,价格是分配符号,主流经济学及马克思价值论都不会相信,但是事实就是如此。本文不打算谈那些难懂的纯理论,只就事论事。

前不久受中山完美集团的委托到延安回访其援建的希望小学,由于大伙都没去过延安,所以都认为延安很穷。到西安后听说延安有石油,是一农民挖地窑时挖出来的(国家地质局也够光荣的),大伙大喜,圣地人民该过好日子了!我们以为油还没抽,所以祈祷中央给个政策,先将这个油田抽了再说。我想全国人民都是这个想法,但是我们都错了。到延安后发现那里变化很大,在延安市辖的甘泉县(忘了,好像是这个名)了解到,该县财政收入己达到一个亿,主要得益于石油。该县县城正在翻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真正的地主-------延安农民该怎么穷还是怎么穷!他们顶多因抽油多了一份打工的机会,没有从自己土地下的石油得到实惠。

想想中东地主们是怎么富足的,不禁要问:我国怎么了?

这个问题自建国以来都存在着,也不曾改变过。山西人民的煤运走了,大庆新疆人民的油运走了,三峡人民的水与电运走了,……,一切都是运走了白运走!我们的党和政府仅仅向农民说了一声,那是国有资源;我们的党和政府仅仅向农民说了一声,那是借。多豪迈的“借”啊,农民就是在这个“借”字下无偿奉献其祖祖辈辈留下的家产的,供城市国际化的,供教育产业化的!

我国城市居民的房子住了几十年,残值无几,现在要拆,不管是过去的公房时代还是现在私房时代,都得还人家一个新房。这个“还”字最终使工业品价格偏高,从而城市人民分得更多的社会总财富。那么,我国农民从他的那个“房子”中得到了什么?我们为何不向农民支付资源使用费呢?难道我国的“公有”二字只针对农民?农民的东西想怎么拿就怎么拿?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产权明析与否,而是在于我们政策想偏袒谁,想为谁说话。产权明析与否主要与效率相关,与分配无关。我们政策和法律中,绝大部分是充当分配标准,以决定社会总利益在各个体间的分配。分配标准这样制订使这部分人分得更多,那样制定使那部分人分得更多。如一个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便让学费暴涨,于是许多人失去了财富,教授们则得到许多财富。这就是各财团都挖空心思参与政策和法律制订的原因。不管农村的那些资源是公有还是私有,只要国家规定必须向农民交付资源使用费,农民都同样受益。与之相对应,工业及城镇居民就得多掏点钱出来购买农产品(包括水和电等),就得掏更多的钱来雇用民工和保姆。自然如将资源产权分配给农民(实际是还给农民),则扶农的效率高多了。

在农民政治地位极其低下的今天,农民是无法通过参与政策和法律的制订与修改,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这便要求林毅夫、张维迎、吴敬琏等国师们得有点良知。是的,已有经济理论就是那么个破乱货,除了稀缺就是供求,你们千万别再说中国粮食和资源因供过于求,所以其价格低等等,价格的宏观运动与供求关系不大。记住:我国农民抢着卖粮卖土地,只因它们不置钱。这不是供求稀缺能说明的!-------呵呵,一个重病且只有一幅画的人,一定会溅卖其画以治病,当铺里收藏的经济学书籍比大学里多。国师们还是少卖弄点供求稀缺,凭良知说事的好。我所揭示的平均化规律是不能违抗的,当经济系统不平均太久时,谁都别好活。再也不能这样过了!农民发出吼声。现在不是工业反哺不反哺农业的问题,而是工业剥削农业的那一份拿掉了没有。

也许有人说政府收了资源税,但是那没有交还给农民,且少得可怜。税收主要是流向城镇,与农村关系不大。

当农民从“借”出的资源中获得利息时,就会极积保护资源,建设资源,而非现在的贱踏资源,且用者也更加珍惜。例如,当北京从长江“借”水时支付了利息,则长江农民便有动力也有资力去保护水资源,建设水资源,而北京人民则因水贵了自然会更加节约用水,于是水电系统进入良性循环。水电公司、煤炭公司、石油公司、钢铁公司等等,都应向农民支付资源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5-8-6 13:26:00

关于资源的使用,并不是一个经济问题,因为这跟效率无关,而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从解放战争时期的发动农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到解放后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到现在的国家重视三农问题,农民兄弟一直仅仅是工具,是服务于某个团体利益的工具。打土豪分田地是为了利诱群众,赚取他们的血肉;剥夺土地产权是为了掳去地租;现在关注三农问题是因为这可能动摇统治根基。就像所说的延安油气资源的使用问题,只不过是天性使然。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8-7 10:39:00

在我的理论框架中没有不是(经济)效益问题的因素,政治环境军事都是决定(经济)效益的因素,如毛时代的经济效率就很低。如何使用资源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不明确这一点就会陷入马论的资源免费论,这对我国己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当然效率是有时空约束的,显然本文是指国家的长时效益。主流中往往不指明效益的主体和时间------“效益时空性”,这无异于空谈。

最后希望huyang能丢弃经典的内生外生这一谬论,政治环境军事都与经济混然一体,都是经济中的一个要素。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8-7 11:05:00
资源集中用于发展工业和城市这没有错,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但是农民应该获取跟工人和知识份子等量齐观的社会保障权利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8-7 11:10:00
谢谢蒋教授的共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8-7 14:46:00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土地管理法》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八章,即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也分八章,与《土地管理法》相一致。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由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六章,即总则、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主要内容 是:   一、基本概念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制度。   2、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3、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4、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5、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6、国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和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械球市郊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7、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乡、村和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三种形式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法律规定的组织经营、管理。   8、土地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并据此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一种制度。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上、空间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10、土地利用区 是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需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   1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建设立项审查、用地审批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审批的依据。   12、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3、土地整理 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14、土地复垦 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   15、农用地转用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16、征用土地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17、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18、土地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19、土地行政处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来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20、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21、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2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2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2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5、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26、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难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重要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5、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6、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7、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8、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貉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量、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11、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1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3、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4、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5、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1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2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   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2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24、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饼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就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7、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9、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30、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31、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3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4、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5、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7、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38、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9、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0、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夕。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4、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6、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7、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违法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8、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9、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