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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4

会(治国n计、上)1~8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七、反控法(先告法)

犯罪可分两大类,即开放式犯罪和封闭式犯罪。开放式犯罪是指犯罪系统是开放的,系统中各因素主少有一个是外溢的,如偷盗、杀人。由于开放式犯罪中至少有一个因素要外溢,从而容易被人发现,自然该犯罪的暴露风险很高。封闭式犯罪是指犯罪系统中所有因素都是内溢的,如通奸、贿赂。由于封闭式犯罪中的各因素都要保密,从而不易被人发现,自然该犯罪的暴露风险很低。毫无疑问,封闭式犯罪中很容易建立攻守同盟,从而不易侦察,如交警与司机私了、如足球场上的假球黑哨。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所以人们在进入封闭式犯罪前顾虑很少,几乎是从容而进,从容而退,从而犯这种罪的数量惊人。

腐败下的各种犯罪中大多是封闭式的,这决定了腐败很难控制。我们往往强调反腐要用重典,这是不实际的。你知道这种犯罪都很难,如何用重典?朱元璋以皇帝之尊将其女婿、侄子正法了,结果也只有大叫“为何杀不尽”。重典只是书呆子的故事。腐败是古往今来,国内国外都头痛的事,只是我国由于体制亦较腐败,特别头痛而已。反腐无门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学理论有缺陷。已有的法学理论主要是以开放式犯罪为基础而建立的,对封闭式犯罪考虑不多。而从实际法律条款看,已有的法学理论似乎对法的宗旨的理解有些偏差。个人认为法律内禀性有二,一是管理,二是威慑。法律在本质上只是国家管理中的一种管理规则。罚款、牢狱、杀头等都只是为了维护法律内禀性的实现而采用的手段。现有的刑法太过强调有罪必治,从而轻视了“威慑”。其实何为有罪,何为无罪,其本身就是个含糊不清的东西,并无客观的判断标准,仅是法律上的规定而已。明白这一点很重要,这是化封闭犯罪为开放犯罪的关键。一旦腐败犯罪变成了开放式犯罪,反腐工作好进行得多。反控法就是依此而设计的,其要领在于让犯罪同盟中先告者无罪,以在犯罪同盟中种下内乱的基因,从而粉碎攻守同盟。所以:

(一)先告者无罪,而后告或查出者加倍处罚。如张三向李四行贿10万元,欲得到一工程建筑合同,则行赌成交后,若张三先告,则张三无罪,而李四顶双罪。反之亦然。

(二)先告者应得其欲达之利。如果得不到好处,犯罪者不会告发同伙(实际上也是告发自己)。好在这类犯罪大多是为利而来,所以应保证先告者得其欲达之利,从而保证犯罪同盟必定内乱。

a、 若张三先告,则张三能索回他行贿的10万元钱,而李四除退回10万元外,还得再赔10万元用于交公(加倍处罪),然后刑罚亦加倍。若李四先告,则李四接受的10万贿款为其合法收入,张三得再赔10万元用于交公,然后刑罚加倍。【注①:这要求双方的罪责在法律上相等,否则留下了寻租空间,会有很多意想不到的事。我国现行法律中不知是依照那门子法理,规定双方的罪责不一样,居然不知道保证公平原则。再加上实际中行贿方又极少被处罚,这完全是让大家比赛看谁更乱。一片乱七八糟法律!】

b、 若张三先告,则,如果张三的技术力量可以,那么在公平交易原则下,他还应直接取得该工程的建筑合同。

c、 在规定的有效先告时间内,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张三告发李四,则最先告发的那个张三优先获得工程项目,但几个张三都无罪。同样在规定有效时间段内,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李四告发张三,则都无罪,其赃款都转为其合法收入。应注意补交个人所得税。

(三)对污告者应处以更严厉的制裁。如张三污告李四受贿10万元,除对张三除按10万元加倍处罚外,还应追加处罚。反之亦然。这里必须用重典以威慑污告者,杀头也在所不惜。否则,污告必将横行,社会将被弄得乱七八糟。

讨论:这里存在一个有效先告时间的问题。有效告发时间是指第一个张三(或李四)告发后的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告发的都应视为先告。这是针对双方(或一方)有多人参与犯罪而设立的。显然,若有效先告时间段太长,会引起串谋,等于包庇犯罪;若有效时间太短又不好操作,如:即使两个张三同时去告发,总得有人先进门有人后进门,所以得有一定的有效先告时间,保证后告一点的张三也合法。似乎又觉得不存在有效先告时间这个问题,因为两个张不会同时向李四行贿,并完成行贿,这样后告的张三应该有罪。法理的本质还是在于打击犯罪双方,这样,只保证第一个先告的张三(或李四)似乎更好,从而杜绝了串谋,操作也简单许多。

问题:

(一)如何取证是个大问题。

(二)需不需要给行贿受贿双方也设一个有效先告时间段,值得考虑。设一个有效先告时间段似乎要人性化许多,如双方一前一后去告发对双时,将后告的一方打死有些不尽人情。但是设立这个有效先告时间后,又会给双方留下串谋时间,如张三先告后又去通知李四,李四也来告了,结果都合法化了。此种情形下虽然可这样规定,李四将10万还结张三,并取消张三的工程资格,或将这10万归公等等,但是串谋背后的文章实在太多,如李代桃僵、暗度陈仓、弃卒保车等等,防不胜防。如张三完全可以依此将自己与李四牺牲掉,从而保全另一个张三和李四。如不设立一个有效时间段,则先告时间最低要精确到秒,这实在不好操作。如若双方同时打电话告发对方,先后时间至少得精确到秒,怎么办?个人认为如果张三行贿,而李四如果不收贿,则什么都没有。反控法主要在于阻制犯罪发生,这种细节上的公平性并不重要。

最后提一点,反控法(或先告法)是针对封闭式犯罪而设计的,凡封闭性犯罪都可以利用反控法进行打击,并非一定都要贪污案这样的有正反双方。如张三李四王麻子合伙贪污30万元,各分10万元,则先告的张三无罪,其赃款10万元转为合法收入,而李四王麻子则要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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