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选 社 会(治国n计、上)1~8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三、干部法庭
在当今的世界,法律的沙漠地应是行政,我国更是如此。我们的行政无法可依,只有相应的管理条例而已,为官者做对做错都只有一根极粗的奖惩线条,中间占绝大部分的灰色地带则无法无规,绝大多数腐败就是在这个灰色的温床上滋生的。我们的政行制度决定了领导干部在本质上都是上级的奴才,供上级使唤。我们没有一套体制来保护各级官员,使之有独立的人格。毛泽东的“为人民服务”应该是概括了为官者的根本任务,但是奴才的身份则决定了为官者只能为主子服务,这二者是严重充突的。实际中的情况并非是见官就黑,有良知的,想为人民服务的还是不少,但是他是奴才,得为上级服务,其良知没法变成现实。此时即使上级也是有良知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官,但是他必竟离人民远了一步,不知民情。
在已有行政模型下,会有这样的关系:若80%的官的本质是红的,20%的官的本质是黑的,则社会中见官染黑。为何黑的感染力大些呢?仅在于人的自私本性更凸现,且现有的财富又不能保证每个官的私欲得到满足,于是为官者趋黑而非趋红。这样,一个官黑则该官以下的官大多趋黑,从而一黑黑一窝。相反,一个官红却不能保证该官以下的官都趋红。实际中,80%的红、20%的黑这种比例是不可能出现的,应是红黑调个头,从而实际中的红官更少。中央的各种不利于官的政令就是按这个模式逐步消减的,到最下面便什么政令都没有。这便要求我们得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机制去制约为官者,使之红,使之廉政。机制才是反腐的根本,像朱元璋、朱容基那样仅凭个人去反腐是没用的,他们抓得了一个,但抓不了一帮。
可见,这个机制的关键之处是使各级领导有独立的人格,从而摆脱上级的控制,不做上级的奴才。前面的干部选拔和这里要谈的干部法庭都是依此而设计的。如果说专家评选直接剥夺了上级的准生大权,那么干部法庭将直接剥夺上级的准杀大权。此二者将把各级领导从繁重的生杀事务中解放出来,使他们集中全力搞好本职工作,从而大规模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建立干部法庭的目的是让干部的去留问题由法庭裁决,以根除目前这种长官意志的人事处理方式,从而给予各级领导一个公正的代遇。其基本规则是:
1):上级、下级及群众都可依据行政法(如果有行政法)或相关条件对当职领导予以各种处罚,如当职领导不服可向法庭申诉,由法庭依法判决。
2):在人才库中建立干部法官库,有相应官司时便从异地随机抽调一帮干部法官临时组成法庭,进行相关审判。对要求特别公正的,应实行多庭同时审理。
为何不使用已有法院的呢?一是这是人事,涉及的问题太复杂。一方面已有法官不具备处理这种事情的素质,另一方面目前我们也很难为这种事务制订出较科学可行的法律。我们得模糊事情模糊处理。二是法院归各级领导管,让他们来审判领导,这是让儿子审老子,名不正,言不顺,说不清的事太多。法院归属问题可由后面的“公检法教税统直属中央”和“法院公司化”得到解决。
3):应制订一套规则以阻止领导不断陷入讼诉之中。如果下级领导或群众对上级不满时,应在多数人同意时才能对上级起诉;如果上级的处罚理由太不充分或有整人倾向时,法庭应给上级反处罚。这点很重要,因为上级始终具有处罚下级的绝对权力,这样若上级想修理或干掉某个下级,而下级又无相应过错时,上级可以利用这个权力乱开罚单将下级耗死在法庭。
4):应鼓励对违法行为的揭发。如可规定同级或下级揭发某领导违法行为时,对他们实行加分保护(加分办法见“累加奖惩”)。此时若被揭发者掉官,则揭发者有优先聘职权。在对领导的监管手段中,也许这种手段最有力度。
显然,干部法庭将解除各个领导间在下级去留问题的明争暗斗,同时也给下级及群众一个说话的机会。在干部法庭下,“朝庭无人莫做官”将丢进拉圾堆,而保官的唯一办法就只有当好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4 23:33:0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