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选 社 会(治国n计,下)9~21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十二、建立行政监督系统
我国的党政中一个大问题是职能部门不管事,或滥管事,这绝不仅是缺乏相应法令的结果,而更重要的是缺乏行政监督的结果。一个好社会体系必须有监督系统,国外是靠多党制来完这种监督的。那么我国如何在一党制下建立监督系统呢?首先,按上面司法公司化思路成立监督公司,只是监督公司的主要收入不是来自国家拨款,而是来自罚款。其次,监督公司不罚违法者的款,而是罚管事者的款,甚至对管事者出示白、黄、红牌处罚。例如,监督公司发现买菜的秤短斤少俩,他不罚卖菜的,而是罚菜场管理处;如发现药店、医院卖假药,他不罚药店和医院,而是罚工商局或卫生局;如发现医生滥开药,他不罚医生,而是罚医院;如发现工厂的污染超标,他不罚工厂,而是罚环保监测局。
(一)一个地区的行政监督公司必须是多家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寻租行为。因为被罚者收买一家监督公司可以,而收买所有监督公司则很难。
(二)对监督公司发现的违法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保护,其主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处罚,只能指出错误要求他改。一般来说保护时间应与整改时间相配套。这种保护既有利于监督公司的工作开展,也能防止主管单位乐于打击报复而非乐于勤政。
(三)一家监督公司对某主管单位罚款后,其它监督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以同样或类似的事情对该主管单位进行罚款。一般来说这种保护时间同2)中的保护相同。
(四)罚款全由监督公司所得,但是罚款不直接交给监督公司,而是先交给另一机构并登记,然后再由该机构交给监督公司。这里的登记是至关重要的,它将是实施第3)条款-------即保护主管单位不遭受别的监督公司重复罚款的唯一凭据。罚款全由监督公司所得是杜绝寻租的重要举措。
(五)若甲监督公司如发现乙监督公司对某主管单位的罚款少于规定的金额,则乙监督公司的该项罚款所得归甲监督公司所有,并要主管单位补齐少罚部分。此条规定在于可进一步杜绝寻租行为。
(六)对主管单位的罚款额必须较高,应远远高于主管单位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额度。这一方面在于保证监督公司有足够的生存空间,也在于保证罚款的威慑力。
(七)为加强对监督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政府可参照“司法公司化”,给予监督公司一定拨款。当各级单位都较尽职时,监督公司的利润将很微小,此条能保证监督公司的生存。但是这容易引发行政干预,所以在不能确保有效抑制此种弊端时,还是暂不拨款的好。
(八)由于监督公司是管官的“官”,因此其隶属关系应从尽量脱离被管的官。具体办法是:
a、 一个地方的监督公司应隶属其它地方政府。
b、 必须限定一个地方监督公司的最低数量,如果因倒闭使监督公司数量少于这个限度,政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组建相应数量的新监督公司。
c、 一个地方的监督公司应隶属那个异地呢?首先,必须跳出当地最高权力管辖范围(北京例外)。如武汉市的监督公司就不能隶属宜昌、襄樊,因为武汉市的最高权力是湖北省委省政府,而宜昌、襄樊归湖北省委省政府管。其次,异地应随机抽样确定,且甲地有乙地的监督公司时,则乙地一定不能有甲地的监督公司。这是杜绝权权交换所必须的。
(九)监督公司应象律师事务所那样,直接私营化。上面所讲的管辖权更重要的是经营执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