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选 社 会(治国n计,下)9~21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十八、追踪穷源打假法案
造假,古来有之,国外有之。假冒伪劣是不是我国特有,但我国特甚。假冒伪劣不仅扰乱了生产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国的假冒伪劣的特别甚行,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关法令不具威慑力是一个原因。这里谈一个事例就知有关法令是如何没有威慑力的。有一老板生产一假冒商品,通过零售商销售。他结中间商的承诺是工商罚多少他赔多少,这自然赔到零售商。显然如果每个零售商都能被罚,这个老板自然赔不起,但是在己有的法令及执法的前提下我们罚不了几个零售商。再者,在零售环节上一般人是没有鉴别能力的,少数能鉴别的人也往往因索赔代价太大而算了。我们为何要将打假的关键集中在零售上呢?这位老板于是说, “这(国家)叫妹妹大胆地往前走”。
打假的关键还是在于打击造假者,造假的人的没了自然没有假货。所以打假法令应从“追综穷源”这个思路上进行。所以:
(一)打假公司化。打假公司化是打假需要专业知识的必然选择,这是工商和公安不能完成的。
(二)实行立案制。任何人或打假公司不直接向售假者索赔,而是向公安局报案,由公安先按1∶1或现在的1∶2赔了再说。
(三)公安局所立的任何假冒伪劣案,只有抓到制造者才能消案。
(四)凡造假者没收其一切财产,只保留其最低生活必要品,包括保留一定年限的最低生活费。此时如居房太高级,也应没收,再买个陋房送给他。此款也可用于其它经济犯罪,如贪污。“没收非法所得”这项规定对许多犯罪而言,不仅降低了法令的威慑力,而且是貌似公正实则不公正。
(五)凡售假者只要能证明其进货源,不处罚,并当作受害者。但是如果不能提供进货源,则当作造假者处理。
(六)任何地方公安机关在侦察造假者时可直接跨地区侦察。在地方公安直属中央前,此条是防止地方保护的必不可少的。
(七)将没收的钱物一律转化成货币,然后按一定比例分给打假公司或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