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人 二区 高级会员区 学者专栏
2267 0
2006-01-24

会(治国n计、上)1~8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八、法令比例化

政策法律的一个特定就是要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这在系统比较均衡及系统变化比较慢时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此时我们规定一项指标,如打50大板、罚铜板100个,能在整个系统及较长的时间内有效,自然法令也就不用改了。但是现在的情况变了,社会的发展速度很快,昨天制订的合理指标今天便不合理,如80年代中早期规定违章捕鱼每船罚款200元(记忆数字),当时很管用,但是到90年代中期以后,据有关报道,有少数鱼民居然在违章出海前先去缴纳罚款,禁海令彻底失效。对我国而言,各地区差太大(不均衡)也是一个引起法令失效的重要原因,如个人所得税中的起步价800元,这在落后地区几乎征不到税,而在发达地区(如深圳)几乎使人人交个税。如果说落后地区要照顾,但是也不至于发达地区就得人人交个税吧?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我们的法令没有活性,太死板,不适应剧烈变化的实际。死板的原因就在于法令中充满了死数字。我国的报刊杂志及相关专家往往建议法令数字化,以实现法令的科学化和精确化,这是不对的。

我国各行各业正在为这种死板的数字条例而痛苦不已,如医疗赔偿,将人治死了过去赔两三千元钱了事,现在还是赔两三千块。现在一个月的工资就有两三千元,法律不能这么轻视生命。这种赔偿行不通,于是指责政府的法令太粗糙,要修改法令,将赔偿标准定高一些。这没抓住问题的要害的。其实这些法令在刚出炉的那一年是相当合理的,那时人们的工资只有二三十元,制定法律人士还是有那么点水平的。这里问题就在于立法时没考虑“发展”二字,在于不该用数字化完成法令的精确化,应选用比例数完成法令的精确化。

比例法令的关键在于选择比较基点,只要比较基点能反映法令对象的变化,那么该法令永远是活的,永远适合实际,而法令又不用修改,稳定性保证了。譬如贪污,如果平均工资是其合理的比较基点,则可规定贪污额为“当地平均工资”的1000倍判死刑,而非规定贪污10万元判死行,如是该法令在不同地方不同年份都有效。而现在这条法令便很不好执行,同样的贪污额,在穷地方是个天文数字,按法令规定的标准判,老百姓不服;在发达地方不足挂齿,还是按法令规定的标准判,老百姓仍然不服。事实上,从法令上规定的数字看,很多犯罪要判重刑,但是在实际中,同样是这个数字,执法部门认为不够资格立案。为什么?不为别的,只因为那个数字是以前确定的,现在的社会不是以前那个样子。刘青山贪2万元被毛泽东砍了,可现在能因为贪污2万元而立案吗?

在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大力推行法令比例化,我们的政策、法律应尽量用比例数说事。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