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xg兄,你好:
我看了你上述这段文字:“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必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不过是已经在单个商品上表现出来的同一规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例如,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社会(必须)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社会必须)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 
https://bbs.pinggu.org/thread-3747505-1-1.html——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也是阐述得很简明,赞。
我认为,你正确了诠释了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概念。这是全部问题 的关键所在,许多歧义往往是从误读误解马克思的文本原义开始的,而若要做到全面正确的理解马克思文本原义并非易事。
就我个人看法而言,我并不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是一个正确的政治经济学概念。首先,其关键是“劳动时间”应如何界定,如果这个“劳动时间”的物质载体不是“人类的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而是在人类的社会化的生产体系中那些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具有不同社会性质、具备不同社会职能、起着不同社会作用,承担不同社会责任和做出不同的社会贡献的生产要素——如人的活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那么在此情况下,我可以肯定地说,你是无法将它们的投入同质化为一个“人类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的耗费”的!换句话说,你无法做到将人的活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资源环境等生产要素转化为“抽象劳动”,那么,把生产要素的投入化为一种同质的“劳动时间”就是一个虚幻。
正如有个网友曾说过,如一味地将全部生产要素统统归结为“劳动”的话,还不如将它们统统归结为“阳光”更简明扼要;这就像有人将“剥削”简单地理解为“不劳而获”的一样,其实,植物获取阳光和吸纳雨水也是某种“不劳而获”,一些居民把多余的闲钱存银行拿利息,或将暂时不用车辆房屋借给他人并取得租金等市场经济行为,也是某种“不劳而获”,但法律认可即为合法。
价值规律的作用实质是指在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的基础上实现“按比例配置生产资源即生产要素”,根本就不是什么“按比例配置社会必要劳动及其时间”。我们就不可能去做那些超出我们能力之外的事情。当人类社会生产力始终受制于资源环境双重制约时,若苟能做到“有计划地优化配置市场资源”,那才是社会的最大财富之所在,否则还要什么“有计划地优化配置市场资源”?我们只要开足马力敞开生产,撒欢儿的挥霍就行了,如果真要是这样的话,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很快就会枯竭的。所以,马克思未来社会“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与“有计划地优化配置生产资源(或市场资源)”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不可能并存。
价值范畴的第一前提是:在一定时期内,人类社会的全部产品总是按一定的必要的使用价值的数量比例关系进行生产的,唯有如此这般,它们之间的这种“一定的必要的使用价值的数量比例关系”才能进转化为一定数量的交换价值关系而被售卖出去,才能实现它们自身价值。价值范畴的第二前提是:价值形成于现实的生产过程之中,是以现实的社会物质生产技术为经济基础的,是由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及其现实的生产方式和现实的生活方式所决定的。也就是说,一旦产品制造出来,价值也就随之所致,除非第一前提方式变化,否则该产品价值不会变化。这就是价值范畴的客观实在性。曾经有人问马克思,对于历史上的物品价值,今天应如何估值呢?马克思回答说,应当按照今天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估算其价值。例如,一台蒸汽织布机10年前其价值是500英镑,而今天同样一台蒸汽织布机其价值是400英镑,那么,10前的这台蒸汽织布机现在价值即是400英镑。其实,马克思说的是物品的价格,而且还是该物品的相对价格。如果事实真如马克思所述的话,那么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的价值标准了,变成“随行就市”的价值标准了,那这就不对了。
另外,我要说的是,社会劳动产品与社会劳动时间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社会必要劳动产品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你一开始讲的是“社会劳动产品”,那你应该一直讲下去,你就不能突然转移主题,变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或者变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产品”是产品、“劳动”是劳动、“时间”是时间,这三个概念是不同质的,且又无法同质化,所以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你指出:“社会劳动(将其总量按其时间维度)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社会必须)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这段话放在这里十分恰当,赞!(注:这段话似取自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讲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个定义,但在这里,显然超出了马克思文本语境,更突显了商品使用价值对价值的决定性作用,触及价值要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有其历史局限性的。所以马克思总以为,调节人类社会生产的核心问题是将社会全部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有计划的生产,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调节手段及唯一方式就是“社会劳动”。这是不全面的。
从理论上讲,人类的社会劳动是不可能被同质化为一个单纯的时间量而后按一定比例进行配置的,所以事实上正如斯密所述的那样,人类的社会劳动是由无数的不同质的具体劳动所构成的大系统,它不可能被同质的时间量所替代、表达和调节的。
除非你取消了社会分工及其劳动分工,否则你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然而,你若真的做到了取消了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的话,那么也就等于说,你已消灭了价值范畴及其价值规律的作用了,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而你在这一悖论前将面临两难抉择,其一你不得不承认价值范畴及其价值规律须在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基础上方能存在,即不得不承认人类的社会劳动根本就无法被量化为同质的时间量;其二假设你做到了人类的社会劳动量化为同质的时间量,从而实现了在不同质产品的生产部门之间的按照一定数量比例进行配置的要求。但是当你做到这一切时,也就意味着,社会分工及劳动分工均已不存在了,哪还有在不同质产品的生产部门之间实现资源配置这一情况出现呢?
                匆匆写就,不妥之处,请gxg兄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