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大讨论3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30周年。回顾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
其实,从五四时期起,先进的中国共产主义者的思想解放历程就已经开始。当前,我们又面临新一轮的思想解放。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解放思想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
研究解放思想,需要厘清一些基本问题:一是解放什么、反对什么,即思想上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如何解放思想、实际过程是怎么做的?三是标志性内容、主要内容是什么?四是结果如何、成效怎样、有什么经验?五是是否出现过偏差与问题、偏差与问题又是什么、有哪些教训值得吸取?
需要指出的是,成功经验固然可取,失败教训应该吸取;但成功时也有教训,失败时也有经验。历史告诉我们:成功时的教训、失败时的经验往往更能给人以启迪。
简要地回顾历史上四次思想解放运动,必将从中有所感悟,有所收获。
近代中国,从1840年 鸦片战争起,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发动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但辛亥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窃取,中国陷入了北洋军 阀统治时期。民主革命反帝、反封建任务远没有完成。以陈独秀为代表的新一代先进分子,创办《新青年》,高举科学、民主两面大旗,掀起了五四新文化运动,这 是近代中国最具意义和价值的思想启蒙和思想解放运动。在此基础上兴起的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对帝国主义、彻底地不妥协地反对封建主义的五四运动,将马克思主义 传播成为主流,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民主革命时期。
1941年至1945年 的延安整风运动,是我们党在经历了三次左倾错误、两次右倾错误后的一次全党性的总结。当时党内存在着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党八股等三股歪风。以毛泽东为代 表的党中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延安整风运动取得了巨大成效,具有伟大的意义。
从 解放思想角度而言,延安整风运动是广泛、生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教育运动,是无产阶级思想克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思想改造运动,也是打破“左”倾教条主 义思想束缚的思想解放运动。经过延安整风,毛泽东思想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全党走向成熟,达到空前团结,赢得了抗日战争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1978年, 新中国在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又经历了十年建设、十年“文革”,百废待兴,何去何从,面临选择。当时,“两个凡是”禁锢人们 的思想,影响前进的步伐。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全力支持“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使中国很快形成了解放思想的大潮。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 推翻了“两个凡是”,破除了个人迷信,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为实现历史性的伟大转折奠定了思想基础,迎来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改革开放的新局面。
1992年 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是新一轮思想解放的起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冲破了“左”的思想的束缚,生产力得以解放、国家日益富强、人民生活越来 越好。但精神污染、资产阶级自由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也随之而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次面临抉择。如何评估世界与中国的形势与主题,总结经验、吸取 教训,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大问题。在有的人看来,“姓社姓资”成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左”的思潮再次盛行。邓小平南方谈话成功地解决了“ 姓社姓资”问题,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再次奠定了思想理 论基础。
从上述四次思想解放运动中,可以找到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一是每次重大社会变革都会有解放思想先行,或者说社会变革必须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如果没有思想解放或不解放思想,社会变革是不会成功和彻底的。
二是解放思想必须反对形式主义错误和避免极端化倾向。形式主义、极端化是解放思想的大敌。五四新文化运动出现的极端化错误和形式主义偏向,造成的后果至今仍有影响。延安整风把形式主义同主观主义、党八股一起反对,取得了成效。
三是必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每当在社会发展变革的关键时刻,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同时存在,正确思想和错误思想错综复杂。因此,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中的“主要是防止‘左’,同时要警惕右”,就是当时历史条件下最好的战略和策略。
今天的中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做到解放思想、怎样实现思想解放?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大问题。
新的思想解放运动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要有科学、有力的武器。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新的实践。
二 是必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解放思想既要反对保守、落后思想,反对束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陈腐观念,也要反对不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不顾时 代条件和现实状况的激进思潮、冒进观点。解放思想既要反对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条主义,也要反对洋教条——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理论的教条主义。解放思想必 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必须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既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反对复古倒退。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3 22:45:42编辑过]
既不懂什么是“解放思想”,也不懂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应当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真谛是同“以俄为师”彻底决裂。可是,“市场化改革”又变成了“以美为师”,走资本主义道路。
马克思指出:中国的社会革命的前途必须是“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消灭雇佣劳动制度”,就是工人(人民)必须自由拥有企业股权,占有生产资料,成为企业主人,成为社会主人。离开了这个根本,全都是空谈,都是空想社会主义,都是假冒伪劣!
Leijy 先生:你这一段所引的马克思论述,明显地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歪曲、篡改和捏造!《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原理》都开宗明义地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私有制消灭后,哪来个资本家呀?可你胡说什么“中国的社会革命的前途必须是‘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更荒唐可笑的是,居然把这一句话,说成是“马克思指出的”。你怎么不怕大家读了后,会哄笑,这位leijy 先生的脑子里大概进水了,连个时间概念都没有了?!
没有什么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更含糊混乱了,生产资料作为产权,是完全流转的,为什么非要坚持“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可见,这种文人虽然大谈什么“解放思想”,但实际上其思想仍然被禁锢得深重。另外,国有企业至今仍然问题成堆,半个世纪了,一直未见“操作得法”出现。为什么?为什么还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梦幻式的教条主义去束缚人?
真实已经充分证明,国有制是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因此它恰恰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的。
这位网友,马克思确实说过类似的话,不过,老雷把历史条件给篡改了.于是就成了他所说的样子.你要是知道马克思的原话,恐怕会笑掉大牙的.老雷不说出处,大概也是出于爱护网友的角度考虑的.我就被他这样爱护过一回了.
"资本主义以前的、民族的生产方式具有的内部的坚固性和结构,对于商业的解体作用造成了多大的障碍,这从英国人同印度和中国的通商上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在印度和中国,小农业和家庭工业的统一形成了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此外,在印度还有建立在土地共有制基础上的村社的形式,这种村社在中国也是原始的形式。在印度,英国人曾经作为统治者和地租所有者,同时使用他们的直接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以便摧毁这种小规模的经济公社。如果说他们的商业在那里对生产方式发生了革命的影响,那只是指他们通过他们商品的低廉价格,消灭了纺织业,--工农业生产的这种统一的一个自古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样一来也就破坏了公社。但是,就是在这里,对他们来说,这种解体工作也是进行得极其缓慢的。在中国,那就更缓慢了,因为在这里直接的政治权力没有给予帮助。因农业和手工制造业的直接结合而造成了巨大的节约和时间的节省在这里对大工业产品进行了最顽强的抵抗;因为在大工业产品的价格中,会加进大工业产品到处都要经历的流通过程的各种非生产费用。同英国的商业相反,俄国的商业则没有触动亚洲生产的经济基础。人民网强国社区(
"从封建生产方式开始的过渡有两条途径。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而与农业的自然经济和中世纪城市工业的受行会束缚的手工业相对立。这是真正的革命化的道路。或者是商人直接支配生产。虽然后一条途径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过渡作用,...... 这个方法到处都成了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障碍,它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消灭。它不变革生产方式,只是使直接生产者的状况恶化,把他们变成单纯的雇佣工人和无产者,使他们所处的条件比那些直接受资本支配的人所处的条件还要坏,并且在旧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占有他们的剩余劳动。"人<资本论>第三卷,373-372
以上便是老雷那句话的出处.老雷是很有才滴.
网友们:这里楼上的李冬会先生有一个极好的例子来说明在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同志刚一重新上台,就强调学习经典著作和毛泽东思想,一定要“完整地正确地”去理解它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邓小平指出,不能搞歪曲篡改,不能只看著作中的片言只语,而搞断章取义,而是要从经典作家思想的整个体系中去获得正确的理解。这一教导对我们当前这个人大经济讲坛的发展和繁荣,又是何其重要!我们又有多少次由于没有落实这个‘完整地正确地理解’的指示而反复争论,浪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啊!
网友李冬会先生费心费力,释我疑团,谨此致谢。 经济求道者 2008-12-12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13 7:55:22编辑过]
没有什么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更含糊混乱了,生产资料作为产权,是完全流转的,为什么非要坚持“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可见,这种文人虽然大谈什么“解放思想”,但实际上其思想仍然被禁锢得深重。另外,国有企业至今仍然问题成堆,半个世纪了,一直未见“操作得法”出现。为什么?为什么还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梦幻式的教条主义去束缚人?
真实已经充分证明,国有制是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因此它恰恰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的。
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所有制的理由。
我们更不能把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归结于国有制(尽管现行的国有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有自私有制以来就出现了贫富分化,怎么能说国有制是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呢?
尽管在工人阶级政权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有制,尽管在资产阶级国家中存在着大量的国企,但是苏联还是将国有制贴上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这一观点曾经被广泛的接受,并且无可争议。但是随着国有制在实践中的推广,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观点,遭受到质疑和反对。但是这些质疑和反对并没有最终结出果实,这一观点依然在许多领域中被接受和应用。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一观点是建立在一定的逻辑基础之上的。国有制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因为国有制是全民所有制。由于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这个证明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所有制形式,其中全民所有制是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中介。因此在这里我们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全民所有制,再看一看国有制是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按照一些学者对全民所有制的解释和定义:“全民所有制是社会的所有成员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根据这一定义,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主体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既然在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归属于单一主体,而是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便和股份公司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一样都是份额所有权。份额所有权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不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股份公司,它们的生产资料份额所有权关系都不应该是不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而只应该是划分明确份额的份额所有权,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收入分配的依据,如果不明确地划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份额,那么收入的分配就无法确定。明确划分份额的份额所有权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描述:拥有所有权客体的是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分别拥有所有权客体的多少份额。在股份公司中,生产资料所有权作为份额所有权的两个方面的规定非常清楚:全体股东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每一个股东按照他们各自拥有的资本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上面的那个全民所有制的定义对作为份额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是不完备的,它只指出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主体是全体的社会成员,但是它没有指出每一个社会成员分别拥有多少份额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这里,我们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生产资料份额是平等的。
在上面的对全民所有制的定义中,除了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生产资料的份额之外,还没有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作出任何规定。在股份公司中,全体股东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每一个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根据生产资料的归属,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股份公司的所有劳动力的归属:全体股东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而且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也与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份额完全相同。这是因为在股份公司中劳动力的归属必定与生产资料的归属相同,如果它们之间的归属不相同,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便就结合不起来。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也能通过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的归属推导出其劳动力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份额都是平等的。在股份公司中股东既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又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股东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既然全体股东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生产条件的所有权,那么不管资本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每一个股东则是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拥有股份公司的资本,这是因为处在资本运动的不同形态中的资本具有相同的归属。同股份公司一样,我们能够通过全民所有制中的生产条件的归属推导出全民所有制的资本的归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拥有资本所有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也就是说股东有权获取股份资本的信息。不论股东是否具有理解信息的能力,不管股东是否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信息,也不管每一个股东拥有多少份额的资本,股份公司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股东提供关于股份资本的信息。例如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需要向全体股东提供定期的财务报告,股份公司如果发生重要的事件,董事会也有义务及时报告给全体股东。在现有的制度下,股份公司中股东享有的信息权往往是不充分的,特别是大股东和小股东所拥有的信息权是不平等的。但是从所有权关系来看:每一个股东都应享有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这是因为不管股东拥有多少股份,股东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而作为资本所有者股东自然拥有获取自己的所有权客体即资本的信息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管理者和其它雇员都有义务向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资本的信息。每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取的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至少包括这样的内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定期的财务报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务的信息。
在股份公司中,有两种行使支配权的方式:由股东即份额资本的所有权主体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股东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即董事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也应采用这两种方式来行使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行使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支配权,由全体社会成员选举出来的共同代表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来行使支配权。同股份公司一样,全民所有制中的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是他们的共同代表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如果全体社会成员不能控制自己的共同代表,那么他们便不能保障代表利用他们授予代表的权力不侵犯资本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权力授予给自己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保留下来的权力至少能够使自己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他们的共同代表。
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因此当利润从资本的运动中产生出来时,全体社会成员便获得了利润所有权。利润产生出来便需要对它进行分配,除了其它的项目之外,利润应当被分配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利润应作为资本的积累转化为资本,一部分应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部分收入就是红利。全体社会成员在利润分配中应当享有这样的权力:1. 确定积累和分红的比例的权力,2.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将平等的分红当作自己的收入权力。在全民所有制中单纯的社会成员能够获得红利,因为他们是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不仅能够作为社会成员获得收入,而且作为劳动者他们也应该获得收入。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两种不同的主体获得不同的收入,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劳动者获得工资,非劳动者仅仅作为社会成员获得红利。作为资本积累的利润也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但是这种收入不是以个人收入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作为共同财产的形式而存在。
在弄清楚全民所有制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制是否是全民所有制。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拥有对资本的信息权,每一个社会成员至少应当拥有获取定期财务报告、重大事项信息的权力。但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获得国企的定期财务报告,并不能了解国企重要事项。在国有企业中,不用说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在国企中进行劳动的普通劳动者都不拥有国有资本的信息权。一般说来,只有国企的管理者和管理国企的国家官员,才拥有及时获取国企重要信息的权力。
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也能获得一些国有资本的信息,但这些信息往往是不重要的,他们也可能获得一些重要的信息,但是这些重要的信息往往是已经过时的。在国有制中,之所以会出现普通劳动者和社会成员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得关于国有企业的信息,是因为在国企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国企的管理者如果不向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那么其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在国企中,管理者根据自己的需求向普通的职工提供信息,如果向普通职工提供信息有利于自己,其就会积极的提供,反之则不会提供。在国企中普通职工和社会成员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不是能够按照自己的要求获取信息的主动获得者。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的信息权。
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不是单一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单一的社会成员即单一的所有权主体的意志并不能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即使得到30%和40%社会成员支持的特定意志也不一定能成为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因为这种特定意志依然存在着被其它社会成员否决的可能性。在全民所有制中,要想确定所有权主体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就应当像股份公司一样,让某一特定意志得到50%以上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的支持。在全民所有制中,不可能像股份公司一样,将一定数量的资本所有权主体召集在一起组织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来确定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为没有任何一种会议能够将所有愿意参加的社会成员召集在一起,并在会议上确定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只有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只有全民公决才能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都把自己的意志表达出来,只有全民公决才能使得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用以支配全民所有制资本的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
国有制被某些社会主义者贴上了全民所有制的标签,但是在支配权的行使方面,国有制却不具有全民所有制的特征。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直接行使对资本的支配权: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表达自己的支配资本的意志,所有权主体的有效意志是根据这些意志产生出来的,而对资本的支配最终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体现。在国有制中,一个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对资本的直接的支配权,这是因为在国有制中,根本不存在一种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有效意志的机制:让所有的愿意表达自己意志的社会成员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确定用以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全民公决。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行使支配权。因此,虽然社会成员是国有制的名义上的所有权主体,但他们并不拥有直接行使支配权的权力。
在份额所有权关系中,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行使支配权的前
提是明确划分每一个份额所有权主体所拥有的客体份额。只有依据对所有权客体的份额的划分,全体份额所有权主体才能行使份额支配权,例如在股份公司就是如此,在股东大会上要想形成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则须确定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份额。在国有制中,虽然规定全体社会成员是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主体,但是它并没有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这就表明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份额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象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拥有召集权、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在工人阶级国家中,国有制之所以被称为全民所有制,是因为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才能代表全体社会成员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获得了国有资本的支配权。正是由于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即使在国企中没有直接的支配权似乎也是可以解释了,全体社会成员即使不直接行使支配权,国家也能通过行使支配权而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国家拥有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支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上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吗?
就象商品交换一样,只有买者和卖者就商品交换形成了统一意志之后,商品交换才能成立。代表关系的形成和产生也需建立在两个方面主体的统一意志的基础之上,一方面作为代表的主体愿意充当被代表人的代表,另一方面,被代表人选择一定的主体充当自己的代表。但是在国企关系中,只有一方面的主体认可了代表关系,而另一方面的主体却没有认可这种关系。在国企关系中,只有国家认可了这种代表关系,因为国家及其代表接受了国企的管理权。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认可这种代表关系,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就在国企关系中谁来充当自己的共同代表作出决定。因此在国企关系中,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和国家共同意志的结果,而是国家这一单方面的意志的结果。国家利用自己的权威取得了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关系上的代表身份,普通的社会成员根本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完全地排斥在决定自己代表的过程之外,甚至普通的社会成员连就自己的代表的产生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没有。
一般来说,在代表还没有形成之前,往往会存在多个候选代表,在被代表人确定了代表之后,只有那些被承认了的候选代表才能成为真正的代表,而那些没有被被代表人承认的候选代表则不能成为代表。因此在被代表人还没有在候选代表中作出选择之前,任何候选代表都有可能成为代表,也都有可能成不了代表。但是在国企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类似的情形。国家在还没有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之前,就已经是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它的主体即使想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其也不能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候选代表。因此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企中,只有国家能够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而其它的主体则不能充当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的。因此在名义上是被代表人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中并不拥有选择自己代表的权力。
在股份公司中,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其责任在于董事的能力不足,那么股东就可以撤掉作为代表的董事的权力,让其不再充当自己的代表,也就是说让其不再担任董事这一职务。在完成了对既有董事的职务撤销之后,作为被代表人的股东则会选择新的管理者担任董事职务,也就是说让新的董事充当自己的代表。在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制中,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的代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会丧失掉通过代表身份所获得的权力。即便是国企 的业绩很差,作为名义上的被代表人即全体社会成员对此很不满意,普通社会成员也不能撤掉国家代表身份而让其它主体来充当代表。因此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并不拥有撤换代表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他们既不能选择自己的代表,也不能撤换自己的代表。国家并非全体社会成员选择的代表,也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可以撤换的代表。因此在国企中国家只是全体社会成员名义上的代表,而不是真正的代表。
在股份公司中,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的代表机构,因此全体股东能够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全体股东通过董事会行使支配权的方式有两种:全体股东在确定了自己的有效意志之后,将支配资本的有效意志交给董事会执行。在全体股东没有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情况时,董事会根据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资本行使支配权。由于董事会是全体股东真正的代表,由于全体股东拥有撤换董事的权力和调整董事工资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则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如果董事会拒不执行股东的意志,那么股东则可以撤掉董事的职务,选择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担任董事。如果董事不按照全体股东的利益行使支配权,那么全体股东则可以撤掉这些不服从自己利益的董事,而选择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执行职能的主体担任自己的董事。因此全体股东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是自己的真正代表,能够相当程度上保证董事会按照全体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去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虽然在名义上是主人,但是全体社会成员并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那样,能够形成和确定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国有制中根本不会出现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的问题。即使全体社会成员确定了自己的意志,他们也没有权力让国家及其代表执行自己的意志。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是否能得到执行完全取决于国家及其代表,而不取决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国家拒不执行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办法,他们不能象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撤掉董事一样撤掉国家在国企中的代表权,并将能够执行自己意志的主体置于自己的代表的位置之上,使之获得支配权。普通的社会成员并没有通过代表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国企资本的权力,这一方面是因为国企中不存在形成和确定全体社会成员的集体意志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因为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控制他们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在国有制中,如果国家及其代表不按照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来支配国企资本,那么普通的社会成员对国家及其代表则束手无策,因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选择和撤换自己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保障自己的代表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使对国企资本的支配权的权力,这同样是因为普通社会成员并不能够控制自己名义上的代表国家及其代表。
在国企中国家及其代表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身份获得国企的支配权,但是由于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属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行使支配权,也就是说国家及其代表所拥有的支配权并不能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国企资本的支配权,而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名义上的代表即国家及其代表却获得了不受普通社会成员约束的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全民所有制中,由于全体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
此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拥有两个方面的权利:1.分配利润的权利即确定积累和分红在利润中的比例的权利。2.以平等份额拥有红利的权利。在国有制中,资本的积累在利润中的比例并非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确定的,而是由国家决定的。在国有制中,红利并没有平等地提供给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在资本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应当
拥有资本信息权、支配权、受益权。但是在国有制中,普通的社会成员并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且利润的分配并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要求。实际上全体社会成员并非是国企资本的所有权主体。因此国有制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过是贴在国有制身上的自欺欺人的标签。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非
劳动者则不拥有资本所有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不管社会成员是否参加劳动,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资本所有权。全体社会成员肯定包括全体劳动者,但全体社会成员至少包
括这样一些非劳动者:1. 未成年的社会成员;2. 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3. 丧失了职业的社会成员。在全民所有制中,这样一些社会成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他们却是非资本所有者,因为他们不是劳动者。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能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就不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在一种所有制中,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那么非劳动者就能凭借自己拥有的资本所有权获得收入,这种收入的分配显然是违背按劳分配的原则。因为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包含着这一规定:只有劳动者能够获得收入,非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收入。因此允许非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制必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不论是在资本的分配上,还是在收入的分配上,全民所有制都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因此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我们已经得出了两个结论: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在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中还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国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由于资本所有权包括资本信息权、资本支配权和资本受益权,因此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这三项权利。这样一来,判断一种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便有了一个标准:如果一种所有制形式中,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从而拥有平等的资本所有权,那么这种所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否则的话就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谓资本的信息权是指信息权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要求管理者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的权力。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虽然可以获得一些信息,但是他们所获得的信息根本是不重要的。普通的劳动者即使获得了重要的信息,但获取的信息却不够及时。这是因为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获取什么样的信息并不取决他们的要求,而是取决于管理者。这点充分地表明普通的劳动者并没有使管理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提供信息的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并不拥有信息权,也就是说在信息权上国有制没有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多个劳动者,从
而就存在着多个份额支配权主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单一的拥有份额支配权的劳动者的意志是无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只有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集体意志才能是有效意志,才是可以加以执行的意志。这就象股份公司一样,单一股东的意志往往是无效的,只有全体股东的集体意志才是有效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行使份额支配权的前提是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能够在自己的主导之下,形成和确定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如果全体劳动者没有将自己的集体意志确定下来,那么就根本不可能将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在国有制中,一定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根本没有机会形成和确定自己的集体意志,因此在对资本的支配中自然也就不能体现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即使全体劳动者形成和确定了自己的集体意志,全体劳动者也不能把自己的集体意志体现在对资本的支配中,因为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因此在国有制中,普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直接支配国企资本的权力。
在国企关系中,就象国家并非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真正代表一样,国家也并非是全体劳动者的真正代表。这是因为在国企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国家不是他们选择的代表,也不是他们可以撤换的代表。由于全体劳动者不拥有确定自己代表的权力,因此他们也就丧失了确定自己的代表的代表即国家的代表的权力:全体劳动者没有选择以国家代表的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全体劳动者也没有撤换以国家代表名义行使权力的管理者的权力。由于全体劳动者并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及其代表,因此全体劳动者就不能通过国家及其代表间接地行使支配权:让国家及其代表按照全体劳动者的集体意志和利益行使支配权。
在国有制中,普通劳动者既不拥有国企资本的直接支配权,也不拥有国企资本的间接的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代表(代理人)行使支配权的权力。因此在支配权上,国企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每一个劳动者都拥有平等的份额支配权。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不仅是雇佣劳动者,而且还是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劳动者不仅拥有工资,而且还拥有利润。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拥有两个方面的个人收入,工资和红利,即利润的一部分了。在国有制中,劳动者不是绝对地不能获得红利,只是劳动者往往是通过高工资的方式来获得红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只能获得工资而不拥有红利。因此在受益权关系中,国有制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是资本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所有制中,应当拥有资本的信息权、支配权、和受益权。但是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基本不拥有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不拥有资本的受益权,也就是不拥有国企的利润所有权。因此在国企中,普通的劳动者并非资本所有权主体,国企并非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在某些资产阶级国家中,不仅存在着私有制企业,而且还存在国有制企业。但是这些国家并没有把国有制看待成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些国家看来,国有制企业的建立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解决私有制企业所不能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国家,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国有制企业的建立被赋予了一项神圣的使命:在国有制的基础之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使国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管在国企关系中,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永久代表,国家被规定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由于这种代表关系的存在,国有制变成为全民所有制,又因为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国有制便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之间的区别,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在资本的支配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是相同的:国家及其代表拥有信息权和支配权。在受益权的分配上这两种国有制都是先将利润或利润的一部分交给国家,然后再由国家进行分配。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国家所掌握的利润的分配倾向于资产阶级,而在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中,利润的分配则倾向于工人阶级或完全提供给工人阶级。除此之外,资产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和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区别只是在于,工人阶级国家的国有制被贴上了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国有制被贴上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标签并没有实质意义:它们并不能把国有制转变成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
当社会主义者将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希望寄托在国有制上时,其实他们已经不能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因为国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兼容的。国有制要求国家必须拥有资本的支配权,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却不能满足国有制的这一要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因此全体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拥有资本的支配权,如果全体劳动者不能直接行使支配权,他们也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其它的主体。但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对支配权的授予应当是自由的:全体劳动者可以将支配权授予给任何主体,也可以随时将支配权收回。但是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无法将支配权从国家手中收回,全体劳动者不能将支配权授予其它主体,全体劳动者实际上便成为名义上的支配权主体,而国家则就获得了支配权。这样一来国有制便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了:在国有制中,全体劳动者并不拥有支配权,从而全体劳动者也就不是所有权主体了。
国有制是已经实现的所有制形式,但是如果国有制不是全民
所有制的话,那么全民所有制便不能通过国有制获得实现。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没有获得实现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全民所有制的
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非常分散。当资本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时,资本所有权则完全集中在单一主体手中。在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股东手中。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则分散在全体社会成员手中,因此全民所有制是资本所有权最为分散的所有制。在全民所有制中,资本所有权的分散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每一个企业来看,企业的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因此一个国家的社会成员越多,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也就越多。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看,其拥有一个国家中所有全民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因此一个国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越多,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以份额方式拥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就越多。
在股份公司中,虽然股东有自己的代表机构即董事会,虽然
股东将一定的信息权和支配权授予董事会并让董事会行使这些权力,但是股东不能将所有的信息权和支配权交给董事会,这是因为董事会有可能侵犯股东的权利。因此在股份公司中,股东须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对于全民所有制中的社会成员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全民所有制中,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全面地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所有的支配权,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选出自己的代表来为自己行使支配权。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为了有效地消除自己代表实施的侵权行为,全体社会成员不能将所有的支配权都交给自己的代表去行使,他们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直接行使针对资本的信息权和支配权。
虽然在股份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中,并没有要求全体的资本所有权主体都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必须让相当比例的资本所有权主体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全体资本所有权主体的利益,才能有效地消除自己的代表可能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来说,要想让全体股东中的相当比例的股东较为充分地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是比较容易的,这是因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往往只持有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因此这些股东只须在一家或几家股份公司中行使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但是在全民所有制中,每一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则不是几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而是一个国家之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如果某一个国家存在着较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比如说一万家,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则是这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份额资本所有权主体,因此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行使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定范围的信息权和份额支配权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让每一个社会成员去阅读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此去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普通的社会成员来说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对于处在全民所有制关系中社会成员来说,他们必须使这些权力才能保障全民所有制的管理者不会侵犯自己的权利:1. 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当了解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2. 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来确定自己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代表,以便让这些代表根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授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管理;3. 通过全民公决的方式对全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显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比如一万家全民所有制企业,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本无法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即使每一个成员将自己的劳动力全部投入到这些权力的行使上,他们也无法达到全面地行使这些权力的目的。由于全民所有制的资本所有权过于分散,从而使得作为资本所有权主体的社会成员需要行使内容极为庞大的信息权和支配权,而要行使这些权力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承受的,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只在想象中存在的所有制,也就是说一种无法实现的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不仅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的劳动力所无法承担的所有制,而且其行使权力的费用也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所有制。由于行使权力的主体众多,全民所有制行使权力的费用远远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例如一家净资产为1300亿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股东为全体中国公民,也就是说它有13亿股东,那么在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便拥有100元净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一年内至多花费0.5元来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才是合理的。但是让全体社会成员作为一家全民所有制的股东只花费0.5元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显然是不够的,比如全体社会成员就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一次全民公决所花费的费用就远远不只0.5元的花费,甚至只要全体社会成员多举行几次关于企业的事项的全民公决,其花费的费用就可以超过这家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净资产。这显然是全体社会成员所不能接受的结果。由于资本所有权的极度分散,导致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无法承担全体社会成员行使信息权和支配权的费用。因此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能实现的所有制。
没有什么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更含糊混乱了,生产资料作为产权,是完全流转的,为什么非要坚持“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可见,这种文人虽然大谈什么“解放思想”,但实际上其思想仍然被禁锢得深重。另外,国有企业至今仍然问题成堆,半个世纪了,一直未见“操作得法”出现。为什么?为什么还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梦幻式的教条主义去束缚人?
真实已经充分证明,国有制是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因此它恰恰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的。
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所有制的理由。
我们更不能把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归结于国有制(尽管现行的国有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有自私有制以来就出现了贫富分化,怎么能说国有制是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呢?
答复:
中国的国有制不是共有制,而是私有制,是官僚资本主义。
谢谢您的“答复”!不过这只能说是您的个人看法。
我也只是针对您的发言谈了两点个人看法:
1.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所有制的理由。
2.国有制不是导致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
没有什么比“生产资料公有制”更含糊混乱了,生产资料作为产权,是完全流转的,为什么非要坚持“生产资料”的国有制?可见,这种文人虽然大谈什么“解放思想”,但实际上其思想仍然被禁锢得深重。另外,国有企业至今仍然问题成堆,半个世纪了,一直未见“操作得法”出现。为什么?为什么还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梦幻式的教条主义去束缚人?
真实已经充分证明,国有制是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因此它恰恰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的。
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所有制的理由。
我们更不能把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归结于国有制(尽管现行的国有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因为有自私有制以来就出现了贫富分化,怎么能说国有制是贫富分化的根源所在呢?
答复:
中国的国有制不是共有制,而是私有制,是官僚资本主义。
谢谢您的“答复”!不过这只能说是您的个人看法。
我也只是针对您的发言谈了两点个人看法:
1.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人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所有制的理由。
2.国有制不是导致中国贫富分化的根源。
无论是国有制还是现在的所谓的集体所有制都没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公有制至少具有这样的特征: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应体现一定范围内的全体主体的集体意志。但是在国有制和现在的所谓的集体所有制中,对生产资料的支配只体现极少数管理者的意志,名义上的所有者全体劳动者却被排斥在外。
既然国有制和现在的所谓的集体所有制都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那么我们就应在理论上揭掉它们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标签。
在国有制中,只有极少数管理者即官僚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普通的劳动者并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这也就是雷建炎说国有制是官僚资本主义的原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3-30 18:45:00编辑过]
我们这一个论坛主题开始以来,已经有多位网友,进行了认真严肃的发言。其中关于怎样
看待现在我国的国有制企业问题,是讨论的一个主要焦点。zhuxiang 先生和本版坛主盼
铁成钢先生已经就此展开了几个回合的针锋相对的辩论。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认识。我
在反复阅读两位的帖子,特别是zhuxiang先生的长达一万三千馀字的帖子发言之后,感
到对于这样一个事关国家基本国策的重大问题,应该坦直地表达自己的看法。
现在,我们来认真阅读分析一下zhu先生的长篇发言帖子,这一帖子主要内容是对当
前我国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四种所有制——国有制、全民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
股份制——的具体规章条例,作一个比较分析。
首先,zhu先生提出,当前经济学界习惯上,把国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等
同起来,他认为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这几种所有制是各有各的特定内涵,绝不应混为一
谈。接着,他详细地阐述了国有制不是全民所有制;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各项论
据。现在,笔者将他的各个论点,简要而又忠实地录述于下,供大家分析研讨。
一,要对这几种所有制的异同点进行比较,自然首先要弄清这几种所有制的正确定义,
zhu先生先从全民所有制谈起,他概括说,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
有其生产资料的企业,接着他又补充了一个具体解释说:但是它是一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归
属于多个主体的企业,而股份制企业也是一种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多个主体的企业,
所以它俩同属于“份额所有权关系”,(请读者注意,这里zhu先生提出了一个他自创的
‘份额所有权关系’的有关所有制分类的新范畴)。于是他就以这一种自创的“份额所有
权关系”分类法为根据,把全民所有制与股份制归于同一类(请读者注意,股份制企业只
是一种私有制企业),并断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概念的
具体内容,应该按照股份制企业股东对于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运营管理权的相应
关系来制定。在这样一种生搬硬套的‘逻辑’手法操作下,zhu先生用了大量篇幅,
洋洋洒洒地反反复复地论述他这个自创的全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归纳起来,
为下列几点:
1,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全社会每个成员对每个全民企业都应该拥
有一份具体的、数额明确而平等的生产资料股份权。
2,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全社会每个成员对每个全民企业都应该拥
有一份具体的数额确定的企业劳动力份额。
3,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全社会每个成员对每个全民企业都应该拥
有一份具体的、数额确定而平等的资本所有权份额。
4,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为股东实现知情权,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应
该为全社会每个成员提供企业有关运营情况的各种信息报告,(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和重
大运营事务报告等)。
5,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让全社会每个成员都能拥有对企业利润
分配(积累和分红)方案的讨论和集体确定权。
6,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像股份制企业那样,建立企业重大决策由全体股东大会来决
定的制度,即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运营方面问题的重大决策(诸如选举企业董事
会董事等要务)都应该通过召开全体社会成员参加的会议来决定。
zhu先生认为现有的国有制企业管理制度完全不符合他所提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权益
制度,两者差距巨大,现有的国企对以上所说的各种权益都是由国家直接掌握着,而不是
由社会全体人民掌握的。全体社会成员在国企中,并不拥有选择自己代表的权力。并且
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就在国企关系中,谁来充当自己的共同代表作出决定。他反复强调:
“在全民所有制中,全体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来行使支配权。但是在国有制中,
全体社会成员并没有进行任何全民公决。”,即国有制企业的现实管理层并没有通过全
民公决的方式确认他们具有代表全体人民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职权。由此,他就认为,
在国有制中,“国家并没有获得全体人民的认可。国家并非是全体成员的真正代表。”
于是他根据以上几点,作出的第一个结论是,我国现在的国有制企业都不是全民所有制。
二, zhu先生一面提出他个人设定的这一系列全民所有制必要标准,但他就在同时,
却不得不承认,他提出的这些要求,这些制度,根本是不现实的,无法执行的。他承
认说:由于一个国家(社会)将有为数极多的全民企业,即以一万家来说,要求一个
居民对一万家企业进行这样的了解和管理,这在时间、精力、费用等消耗上是任何人
承担不了的。本来,这里明摆的是,zhu先生提出的那一套‘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是他
个人的虚妄想象。可是他却一转眼,把这一大套自制的业管理制度全推到马克思主义的
头上去了,竟一本正经地宣布了他的第二个结论——“(马克思的)全民所有制理论只
是一种想象中存在的所有制,也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所有制。”
三,对于国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问题,zhu先生使用了对全民所有制问题的
同样手法,就是先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按照股份制的框框,解释为是一种由全体雇佣劳动
者拥有平等的企业资本所有权的所有制,并规定全体劳动者不仅拥有工资,而且拥有利
润的分配权;还拥有对企业的直接支配权。与上述的全民所有制不同的是,他认为在这
里,全体劳动者对支配权的授予应当是自由的,劳动者可以将支配权授予任何主体,也
可以随时将支配权收回。在作了这样的阐发以后,他说,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求的是全体
劳动者拥有资本所有权,而国有制则是让国家拥有资本所有权,两者显然不同。于是
zhu先生宣布了他的第三个结论——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相容的。
四,在申明国有制与社会主义国有制是不相容之后,zhu先生说由于目前没有一个企
业达到这样标准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以他宣布又一个重要结论——(马克思的)社会
主义公有制只是一种空想!
这样,我们在上面认真扼要地介绍了zhu先生大块文章的中心内容和主要观点,
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zhu先生提出的这个(我国的)国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制是
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讨论中,首先要弄清zhu先生这里谈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和‘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两个专门名词是出自于哪一种经济学说或那一位经济学家的论
述?(当前经济学界,流派纷纭,同一名词的理解可以各不相同),zhu先生的全文中,
一点也没有谈到这一问题。我们只能根据他在文章中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指由
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其生产资料的企业”这句话来判断,他所谈的是指马克思主义理
论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如果zhu先生不同意这一判断,那么请zhu
先生告诉笔者,他的这两个名词来自何方?)。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
家建设的指导思想,谁也无权随意诠释,为此,我们就有理由要求,对社会主义公有制
和全民所有制两个名词具体内涵及外延的解释,一般情况下应该援引自马克思主义的经
典文献或者我国政府、我国国家专门机构以及全国性的学术机构等的有关文献资料。
当然,在学术讨论上,可以容许个人对某个名词有不同于众的看法,但是应该坦直说明
两者分歧,决不容许故意混淆而把私人观点强栽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范畴上。根据这样
的学术道德起码要求,笔者认为,zhu先生文章中的主要内容,尽管文章很长,但全是
翻来复去地用当前的股份制(一种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有关股东权益的主要条款,
一一对照,毫无根据地生搬硬套地罩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身上。zhu先生
的文章虽然极其繁琐冗长,但其核心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来表达——即“所谓的社会主
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应当就是股东不止单个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马克
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这种观点的荒谬
本来是不值一驳的,但是为了让网友们能更清晰地明辨是非,看透zhu先生的荒唐理
论本质,笔者谨作下列论述,供广大网友参考。
一,大家知道,我国当前存在大量的属于私有制范畴的股份制企业,这是由于我们
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条件决定的,我国要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状态,
走向社会主义,不能不经历这样一个过渡性的初级阶段,但是我们应该明确公有制与
私有制是在本质上有根本区别的两种企业所有制,不能混同。所以我国的宪法写明,
当前务必要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
度。这才有可能建设起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进入前景美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
义。 我们决不能对私有制的作用,产生幻想,把国家的建设寄托在无限制的私有
化上。我们国家这几年经济建设取得了不小的进展,这里有私有制经济作出的贡献,
但是也要看到,私有制经济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贪婪与剥削,这几年也在发展,
这就成为我们国家出现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的一项主要根源;也是阻碍阶层
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因素;现在zhu先生居然要把私有制的股东所有权条
例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金科玉律,来代替、篡改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内涵,这在实
际上是要毁弃社会主义的本质。我们要问,zhu先生在帖子中强加给社会主义公有制
那么多条杠杠,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或我国政府文件中找到一点根据吗?
zhu先生为了要在字面上拼凑出一点逻辑依据,杜撰了一个“份额所有权关系”的
术语,意思是说,企业所有制的分类不应该按所有制的本质来分,而是以资本(生产
资料)的所有者主体数(份额)多寡来分的,分为两种——单一主体(人)所有制与
多个主体(人)所有制。按照这个zhu氏独创的分类法,全民所有制与股份制以及其
它的出资人不止一个的企业都应该是同一类所有制了。zhu先生这种别出心裁的创造,
真让人笑掉了大牙。照这样说,一个杂货店老板,昨天还是私有制,今天他宣布这店
是由他和老板娘(或兄弟)共有的,因而今天的店面就可以相当于全民所有制了!这样
的按出资人多寡来确定所有制本质的逻辑和推论会有人接受吗?!
二,zhu先生在科学社会主义上认识的错误,不仅在于他搞了个强词夺理的‘按份额
分类法’,从根子上分析,错误来自于他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是
一个“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论断中的“共同占有”概念的深刻内涵缺乏
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曾多处阐释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本
质,如说“在这个社会里,劳动者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的许
多的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他们“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
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在这个社会里,“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
“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
式。……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由个人直
接占有。”等等。(以上语录散见《共产党宣言》、《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哲
学篇、社会主义篇》)。像这样基本观点的论述在经典著作中简直是摘不胜摘。这些论
述都是在强调在未来的新社会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都是共同的、公共的、公
有的、社会的、由整个社会集体直接占有和使用的,这些论述里面没有一丝一毫允许由
私人分占份额的气味,只有在谈到产品分配的时候,才说“一部分产品作为生活资料分
配给个人直接占有。”。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的差异,
他们各自的占有生产资料方式,自然不会相同。社会主义理论所尊重所强调的是全社会
集体的利益和人民共同享有的权利。这个‘公有’、‘共同占有’‘共同使用’是指整
个社会的集体占有和使用,并不容许把社会共有的生产资料按人头分成几千几万以至无
限数的小块分到各个个人头上,甚至还像zhu先生所设计的那样容许个人可以自由处理、
转让和随时收回那一小块生产资料。如果那样做,那就只是私有制扩大范围的复辟!
至于全社会如何管理公有制的生产企业(经济组织)问题,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
社会中,‘国家’正在或已经消亡,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社会里一定会有严密且有
条理的组织来担任经济事务的管理,(当然,具体制度如何,我们现在无法也没有必要
去猜测,我们也完全不必为此而担心的)。至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那么理所当然
地,全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由以全心全意为全国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全社会利益
的国家组织来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这是毫无疑义的。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一部全
国人民和各种组织、团体都必须遵守的宪法。它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规定了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也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工作由国务院来领导和管理。笔者觉得,懂得这种国家的
体制是我们网友应有的常识。所以,zhu先生的‘国有制的企业不能由国家来直接领导’
的说法,才是绝顶的荒谬!当然,国家如果管理得不好,如果现有的公有制企业的服
务方向存在着与马克思主义所要求不相符的种种缺陷或错误,那么我们每个人民都有
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至弹劾,但这是另外要讨论的事了。
在这里,笔者觉得,坛主盼铁成钢先生说的“应该承认,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
在实现形式、管理体制、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并没有体现其应有的优
点,但这都不能成为否定这种私有制的理由。”,这一认识是十分中肯而有道理的。
三,最后,笔者还想对zhu先生补充一点意见,就是zhu先生既然十分坚决地反对社
会主义公有制,认定它无法实现,只存在于想象之中。那么今后世界上就只能存在资
本主义的私有制了,这就清楚地宣告zhu先生是彻头彻尾的‘私有制万岁’论的拥趸了,
所以我建议zhu先生干脆,不用伪装,直接了当地在论坛上发表一篇“只有私有制才能
救中国”的宏论,我们相信这篇宏论中必有很多独特的见解,会吸引许多网友的眼球
的。如何?请酌。
经济求道者 2009-4-11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4-11 14:53:20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