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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9

剥削问题的再思考

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 S04500110 邵懿博

谈“剥削”首先要区分几个基本性的概念,这是一个命题建立的逻辑出发点,本文在一开始就分别对“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及“利润”三个概念进行诠释和界定。“剥削”的关键问题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因此在分析“剥削”时,我们要分析“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包括微观层面的分配和宏观层面的分配两种,而分配是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这便是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要阐释的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试着对“剥削”进行再认识。

一、 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和利润

(一)、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剩余劳动是必要劳动的对称,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界限所从事的劳动,这里的必要劳动是指维持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劳动。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生产时,除生产必要产品外,还要超出这个界限来生产剩余产品,即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必要的产品以外的产品。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叫剩余劳动,从事这种劳力的时间叫剩余劳动时间。

剩余劳动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扩大社会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剩余劳动出现的直接结果,是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的产生有了可能性——之所以是可能,是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所有制的问题,故不必然就产生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一切剥削制度都是建立在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基础之上的,使各种剥削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这是一种隐蔽的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在一切社会,“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客观要求。

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载体,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成为一种经济常态的,是一种中性的存在形式。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低下,基本上是以自然采集为主,生产的产品有限,人民为了生存,只能采取原始的公有制形式——大家分享氏族或部落中的所有产品。当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们制造的劳动工具也相对先进,氏族或部落中的所有产品在基本能够满足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能够有部分剩余,于是产生了由氏族或部落中的族长或酋长私人占有这些部分“剩余产品”的事情发生,即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利,用制度经济的话说人民看到了存在于现有制度之外的利益的存在,于是他们开始打破现有的制度规则来追求这些存在于现有制度外的利益,这就导致社会制度变迁的发生——有原始社会向部分人有产的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经历了产业革命,社会生产力得到飞速的发展,剩余产品的生产更是一种经济常态——他们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存在,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这部分“剩余产品”也是由少数资本家私人占有的,只不过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下对“剩余产品”的占有。随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也得到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占有形式采取全民所有而非由少数个人占有的——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二)、剩余价值

价值的增殖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本来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取的了价值的存在形式——“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首先要区分“剩余价值的特殊”与“剩余价值的一般”两个不同的概念。“剩余价值的特殊”是指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付等价物就占有的价值额的一般形式”1。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剃余劳动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体现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家购买了工人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就与他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商品生产。工人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再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资本家生产出剩余价值。榨取“剩余价值”是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惟一目的和决定动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强烈看出资本主义特定社会形态的阴影,即这个概念是只对应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剩余价值”的狭义定义——“剩余价值的特殊”。

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从脱离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特定社会形态来看,“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而“剩余产品”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可以定义出“剩余价值的一般”——“在商品经济中,工人在剩余劳动中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形态”。

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化商品生产,必须以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基本特征,即剩余价值生产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范畴。

(三)、利润

利润是产业资本带来的、表现为全部预付资本产物的价值增加额,剩余价值的第一阶段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1在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中,当“剩余价值”不被看做是可变资本的产物,即w=c+ (v+m),而被看做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即w=(c+ v)+m时,“剩余价值”也就转化为利润了。 这是因为,全部预付资本,不管是劳动资料,还是原材料和劳动力,都要投入生产过程中使用。那些未曾耗费的资本,即固定资本中未曾磨损的价值部分,虽然不构成商品的生产成本,但由于它们作为物质要素同样参加了商品的生产过程,因此,它们也就都被看作全部参加了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于是商品价值的公式w=c+v+m,便转化为w=k十p。所以成本价格的形成,抹煞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变化似乎是由总资本引起的,同时因为劳动力价格已经转化为工资形式,工人的劳动似乎全部得到了报酬,因此,利润这个“神秘化的形式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1利润是剩余价值的现象形态,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资本的一切部分都表现为利润的源泉,这就把资本各个部分的不同作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掩盖了。

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关系: ①、利润和剩余价值本来是一个东西,所不同的仅仅是: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的,而利润则是对全部预付资本而言的。②、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 ③、设利润为P,则w=c+v+m=k+m=k+P,即商品价值=生产成本+利润 ④、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剩余价值的来源被模糊了。 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关系搞清楚后,根据“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商品经济中有“剩余价值”便有“利润”,反之,有“利润”便有“剩余价值”。这是我下面作为进一步谈论的介入点。

二、 剩余价值与所有制或所有权的关系

(一)、理论分析

1、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配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的分配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产品或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即收入分配。与自然经济中的产品和剩余产品生产不同,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生产本质上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同理,与自然经济中的产品和剩余产品分配不同,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本质上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广义的分配还要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即分配由生产资料分配和产品的分配两个部分构成。生产资料的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在生产资料分配和产品分配的关系上,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石——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

2、按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分配关系取决于产权关系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即取决于产权。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都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货币资本家有对利息的索取权,土地所有者有对地租的索取权。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企业主如果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那么这部分企业主利润也是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的。马克思通常在理论上假定企业主没有自有资本,完全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分离。这时企业主利润表现为用资本执行职能的收入,职能资本家有对企业主利润的索取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索取权本质上是对剩余价值的要求权和无偿占有权。企业利润、利息、地租是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割。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以交换为中介的。对雇佣工人来说,只有劳动力表现为他的惟一的财产,而劳动条件则表现为他的非财产。在此条件下,雇佣工人惟一财产所有权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工人由于失去了劳动力的实现条件,就无法实现劳动力的使用权。他只有进入劳动力市场,出售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自由工人不能出售劳动力商品所有权,而只能向资本家让渡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和支配权。他所得到的不是他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这种权利的让渡使资本在使用和支配劳动力的过程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以上分别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两个视角说明了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分配关系取决于产权关系。同理,剩余价值的分配在性质上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在分配关系上取决于产权关系。这两个不同视角实际上又是统一的,因为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二)、现实中的剩余价值分配过程

依马克思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所以只要存在“利润”我们就可以说存在“剩余价值”,进一步说可能存在“剥削”(注意这里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笔者认为“剩余价值”尤其是“相对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中的常态,因为随着全社会的生产力的提高,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递减的,在生产力越来越高度发展的时代,因此“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占主导地位的。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1“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剩余价值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降低了劳动力价值;而降低了劳动力价值,从而就降低了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生产这些生活资料要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能够做到这一点,是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变革了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的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势,这种趋势是通过每个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激烈斗争来实现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简单协作、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是资本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三个阶段,也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三种形式。此外,当各生产部门以至整个仕会普遍提高劳动强度并成为社会平均强度时,也会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这也是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企业中存在“利润”,那么必然存在“剩余价值”,即存在“剥削”——从企业微观这一层面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是没有太多的区别的。

但是,看问题不能这样狭隘,因为“剩余价值”还有一个宏观的再分配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全民所有制——即全体国民都是有产阶级,因此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群众的人格化代表,在剩余价值再分配中注重的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工人所有制,因此国家作为资本家(确切的说是垄断资本家)的人格化代表,他要以实现垄断资本家最大化的垄断利润而服务。——从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最本质区别。这就是我在原来的《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的文中得出“并非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导致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必然灭亡,而在于剩余价值分配上的不合理性使得资产阶级成为剥削阶级,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异两极化和社会不平等的盛行,这才是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绝症所在。”结论的原因。

当然有人(温铁军同志)曾质疑过我国的人均GDP发展目标,说墨西哥人均GDP早在1994年就达到过6000美元,现在4000多美元,但94年却发生过帕斯州的农民起义,坚持了9年,现在仍然存在,巴西人均GDP曾达到7000美元,城市化达到82%,但是,那里仍然存在全国性的“无地农民运动”,也存在着各种社会冲突,得出社会的稳定并没有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迎刃而解的结论。其实,这里没有可以比较的地方的,因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使没有直接占有和支配这部分国有资产,但这也是他们的资产(资产并不只是指收入,而是指能够带来收入的财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可以推论出:即使在我国还存在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成分的情况下,但正因为这个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才能保证人格化的国家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上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才能保证在有产者阶级上有意识的导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 社会结构。当然,在此我们还可以得到另一个命题: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短暂的,是因为“剩余产品”的占有者不全面,即个人的私人占有,由此导致同一社会内部的两极分化、阶级或阶层对立尖锐,从而使社会动荡和变迁;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稳定的,是因为大家都是有产者,并且有产者是以“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存在的。

综合上面所讲,“剩余价值”的分配是最终以“所有权”为依据的。当然,这里的“所有权”不是我们经常意义上讲的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资本化的思想,就是要强调我们要把国有资产从原来的实物的企业形态转为资本的价值形态来运作,从价值形态上对国有资产来加以增值和保值,而非简单注重实物形态的增值和保值。即要求国有资产以价值的形式投入实体企业进行运作,即控股或参股,然后按所占股份来分配企业的利润。因此,在这里讲的“所有权”就不是原来的简单的实物形态的“静态的所有权”,而是价值形态的“动态所有权”。

三、 对剥削的再认识

  剥削是私有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所谓私有制,就是一部分人可以凭藉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别人劳动,并剥夺他们的剩余劳动。剥削是私有制的本质所在,私有制则是剥削藉以进行的制度基础。如果从纯道德的观点出发来考察,以剥削为核心的私有制当然是不人道的。所谓“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也有它的一定道理。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来,私有制和剥削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是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来到人间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它们本身就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表现。在原始社会里,人们没有什么剩余产品,也不可能有剥削和私有制;人类社会有了剩余产品,才为剥削提供可能,同时也有了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的私有制。生产的发展历史地改变着私有制的具体形式,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也不断地改变着剥削的具体形式。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必要条件),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充分条件),剥削才能趋于消亡。所以,剥削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相适应的历史现象,它存在的历史理由,就在于它对于历史的进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我们过去在感情上对剥削满怀厌恶,没有注意到它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所必需的积极的一面。这种对剥削的片面理解,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还存在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成分这样的私有经济成分。    “剩余价值”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常态,但是“剥削”就不是一个常态。强调一点的是我在文章中强调的“剥削”是在“经济领域的剥削”,因为“剥削”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它同样是涉及政治、文化、心理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如马克思在《资本论》说他的这本书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但他在研究他的对象时,是在研究了“生产力”的基础来具体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我在《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的文中说明“剥削”问题时借鉴这种方法,也从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说明“剥削”问题,经济领域的“剥削”同样是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的。此外,“剥削”也于文化和心理有关,因为“剥削”有一个心理承受力的问题,这是行为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在《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文中说的“权利安排”是仅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形态中而言,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同样也是国有资产的共同所有者,他们在国企中可以和管理层进行一个协商博弈过程;在社会主义中的私企,工人也可以进行协商博弈,这里有一个政治环境因素在起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怎样的“权利安排”都是“剥削”,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与“剥削阶级”是一个同义词。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5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一版序言中,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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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5 21:44:00
美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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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6 00:43:00

3楼的同志能把自己的事情安排了就不错了,更不要提安排好了。

宏观上计划管理是可行的----但目前也很难做好,微观上就不能靠计划了。难道哪天地震你也计划了?钱都攒好了等着买新房子?事实上现在的主要国家都在向着,宏观计划,微观市场的方向发展。目前的主要矛盾是计划和市场都管到什么程度,这个度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年代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在改革前的计划明显是超前了,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美国等发达国家之所以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是制度落后于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目前的国家垄断资本暂时弥补了缺乏宏观计划的资本主义弊端,而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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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5 01:03:00
以下是引用boyishao在2005-8-29 22:12:00的发言:

剥削问题的再思考

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 S04500110 邵懿博

谈“剥削”首先要区分几个基本性的概念,这是一个命题建立的逻辑出发点,本文在一开始就分别对“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及“利润”三个概念进行诠释和界定。“剥削”的关键问题是“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因此在分析“剥削”时,我们要分析“剩余价值”的分配问题,包括微观层面的分配和宏观层面的分配两种,而分配是与所有权相联系的这便是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要阐释的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试着对“剥削”进行再认识。

一、 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和利润

(一)、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中生产出来的产品。剩余劳动是必要劳动的对称,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界限所从事的劳动,这里的必要劳动是指维持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劳动。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生产时,除生产必要产品外,还要超出这个界限来生产剩余产品,即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所需的必要的产品以外的产品。生产剩余产品的劳动叫剩余劳动,从事这种劳力的时间叫剩余劳动时间。

剩余劳动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扩大社会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剩余劳动出现的直接结果,是私有制、剥削和阶级的产生有了可能性——之所以是可能,是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所有制的问题,故不必然就产生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一切剥削制度都是建立在榨取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基础之上的,使各种剥削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资本主义社会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这是一种隐蔽的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在一切社会,“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1]这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客观要求。

剩余产品是剩余劳动的物质载体,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成为一种经济常态的,是一种中性的存在形式。在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低下,基本上是以自然采集为主,生产的产品有限,人民为了生存,只能采取原始的公有制形式——大家分享氏族或部落中的所有产品。当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们制造的劳动工具也相对先进,氏族或部落中的所有产品在基本能够满足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能够有部分剩余,于是产生了由氏族或部落中的族长或酋长私人占有这些部分“剩余产品”的事情发生,即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利,用制度经济的话说人民看到了存在于现有制度之外的利益的存在,于是他们开始打破现有的制度规则来追求这些存在于现有制度外的利益,这就导致社会制度变迁的发生——有原始社会向部分人有产的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经历了产业革命,社会生产力得到飞速的发展,剩余产品的生产更是一种经济常态——他们采取剩余价值的形式存在,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这部分“剩余产品”也是由少数资本家私人占有的,只不过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下对“剩余产品”的占有。随后的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也得到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占有形式采取全民所有而非由少数个人占有的——这是一个质的飞跃。

(二)、剩余价值

价值的增殖是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力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本来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剩余产品”取的了价值的存在形式——“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首先要区分“剩余价值的特殊”与“剩余价值的一般”两个不同的概念。“剩余价值的特殊”是指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超过其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付等价物就占有的价值额的一般形式”1。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剃余劳动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体现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关系资本家购买了工人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就与他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商品生产。工人的工作日分为两部分: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再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资本家生产出剩余价值。榨取“剩余价值”是在资本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惟一目的和决定动机。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强烈看出资本主义特定社会形态的阴影,即这个概念是只对应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剩余价值”的狭义定义——“剩余价值的特殊”。

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从脱离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个特定社会形态来看,“剩余价值”作为“剩余产品”的价值表现形式,而“剩余产品”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可以定义出“剩余价值的一般”——“在商品经济中,工人在剩余劳动中创造的剩余产品的价值形态”。

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现代化商品生产,必须以价值增殖。即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基本特征,即剩余价值生产是商品生产的一般范畴。

(三)、利润

利润是产业资本带来的、表现为全部预付资本产物的价值增加额,剩余价值的第一阶段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1在资本主义生产总过程中,当“剩余价值”不被看做是可变资本的产物,即w=c+ (v+m),而被看做是全部预付资本的产物即w=(c+ v)+m时,“剩余价值”也就转化为利润了。 这是因为,全部预付资本,不管是劳动资料,还是原材料和劳动力,都要投入生产过程中使用。那些未曾耗费的资本,即固定资本中未曾磨损的价值部分,虽然不构成商品的生产成本,但由于它们作为物质要素同样参加了商品的生产过程,因此,它们也就都被看作全部参加了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于是商品价值的公式w=c+v+m,便转化为w=k十p。所以成本价格的形成,抹煞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变化似乎是由总资本引起的,同时因为劳动力价格已经转化为工资形式,工人的劳动似乎全部得到了报酬,因此,利润这个“神秘化的形式必然会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1利润是剩余价值的现象形态,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资本的一切部分都表现为利润的源泉,这就把资本各个部分的不同作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掩盖了。

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关系: ①、利润和剩余价值本来是一个东西,所不同的仅仅是: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的,而利润则是对全部预付资本而言的。②、剩余价值是利润的本质,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 ③、设利润为P,则w=c+v+m=k+m=k+P,即商品价值=生产成本+利润 ④、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剩余价值的来源被模糊了。
把“利润”和“剩余价值”的关系搞清楚后,根据“利润”作为“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商品经济中有“剩余价值”便有“利润”,反之,有“利润”便有“剩余价值”。这是我下面作为进一步谈论的介入点。

二、 剩余价值与所有制或所有权的关系

(一)、理论分析

1、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配关系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

一般意义上的分配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产品或新创造的价值的分配,即收入分配。与自然经济中的产品和剩余产品生产不同,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生产本质上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生产。同理,与自然经济中的产品和剩余产品分配不同,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分配本质上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广义的分配还要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即分配由生产资料分配和产品的分配两个部分构成。生产资料的分配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在生产资料分配和产品分配的关系上,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分配制度的基石——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

2、按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分配关系取决于产权关系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获得收入,取决于法律上的财产权,即取决于产权。货币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法律上都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货币资本家有对利息的索取权,土地所有者有对地租的索取权。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利息,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取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企业主如果用自有资本进行经营,那么这部分企业主利润也是凭借资本所有权获取的。马克思通常在理论上假定企业主没有自有资本,完全用借入资本进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所有权和资本使用权分离。这时企业主利润表现为用资本执行职能的收入,职能资本家有对企业主利润的索取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索取权本质上是对剩余价值的要求权和无偿占有权。企业利润、利息、地租是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分割。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对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是以交换为中介的。对雇佣工人来说,只有劳动力表现为他的惟一的财产,而劳动条件则表现为他的非财产。在此条件下,雇佣工人惟一财产所有权就是劳动力所有权。工人由于失去了劳动力的实现条件,就无法实现劳动力的使用权。他只有进入劳动力市场,出售自己的劳动力商品。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自由工人不能出售劳动力商品所有权,而只能向资本家让渡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和支配权。他所得到的不是他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这种权利的让渡使资本在使用和支配劳动力的过程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以上分别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两个视角说明了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分配关系取决于产权关系。同理,剩余价值的分配在性质上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在分配关系上取决于产权关系。这两个不同视角实际上又是统一的,因为产权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二)、现实中的剩余价值分配过程

依马克思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所以只要存在“利润”我们就可以说存在“剩余价值”,进一步说可能存在“剥削”(注意这里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笔者认为“剩余价值”尤其是“相对剩余价值”是商品经济中的常态,因为随着全社会的生产力的提高,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是递减的,在生产力越来越高度发展的时代,因此“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是占主导地位的。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地改变工作日的两个组成部分的量的比例而生产的剩余价值,叫做相对剩余价值。”1“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剩余价值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之一。通过提高劳动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从而降低了劳动力价值;而降低了劳动力价值,从而就降低了工人及其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生产这些生活资料要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能够做到这一点,是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变革了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的内在的冲动和经常的趋势,这种趋势是通过每个资本家提高劳动生产力,追逐超额剩余价值的激烈斗争来实现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简单协作、分工和工场手工业、机器和大工业是资本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三个阶段,也是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三种形式。此外,当各生产部门以至整个仕会普遍提高劳动强度并成为社会平均强度时,也会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这也是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企业中存在“利润”,那么必然存在“剩余价值”,即存在“剥削”——从企业微观这一层面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是没有太多的区别的。

但是,看问题不能这样狭隘,因为“剩余价值”还有一个宏观的再分配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全民所有制——即全体国民都是有产阶级,因此国家作为全体人民群众的人格化代表,在剩余价值再分配中注重的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实行工人所有制,因此国家作为资本家(确切的说是垄断资本家)的人格化代表,他要以实现垄断资本家最大化的垄断利润而服务。——从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最本质区别。这就是我在原来的《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的文中得出“并非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导致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必然灭亡,而在于剩余价值分配上的不合理性使得资产阶级成为剥削阶级,从而造成社会的贫富差异两极化和社会不平等的盛行,这才是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绝症所在。”结论的原因。

当然有人(温铁军同志)曾质疑过我国的人均GDP发展目标,说墨西哥人均GDP早在1994年就达到过6000美元,现在4000多美元,但94年却发生过帕斯州的农民起义,坚持了9年,现在仍然存在,巴西人均GDP曾达到7000美元,城市化达到82%,但是,那里仍然存在全国性的“无地农民运动”,也存在着各种社会冲突,得出社会的稳定并没有随着人均GDP的提高而迎刃而解的结论。其实,这里没有可以比较的地方的,因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即使没有直接占有和支配这部分国有资产,但这也是他们的资产(资产并不只是指收入,而是指能够带来收入的财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可以推论出:即使在我国还存在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成分的情况下,但正因为这个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才能保证人格化的国家在“剩余价值”的再分配上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才能保证在有产者阶级上有意识的导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 社会结构。当然,在此我们还可以得到另一个命题: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短暂的,是因为“剩余产品”的占有者不全面,即个人的私人占有,由此导致同一社会内部的两极分化、阶级或阶层对立尖锐,从而使社会动荡和变迁;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是稳定的,是因为大家都是有产者,并且有产者是以“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存在的。

综合上面所讲,“剩余价值”的分配是最终以“所有权”为依据的。当然,这里的“所有权”不是我们经常意义上讲的实物形态的“所有权”。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国有资产资本化的思想,就是要强调我们要把国有资产从原来的实物的企业形态转为资本的价值形态来运作,从价值形态上对国有资产来加以增值和保值,而非简单注重实物形态的增值和保值。即要求国有资产以价值的形式投入实体企业进行运作,即控股或参股,然后按所占股份来分配企业的利润。因此,在这里讲的“所有权”就不是原来的简单的实物形态的“静态的所有权”,而是价值形态的“动态所有权”。

三、 对剥削的再认识


  剥削是私有制社会的基本特征。所谓私有制,就是一部分人可以凭藉他所占有的生产资料,驱使别人劳动,并剥夺他们的剩余劳动。剥削是私有制的本质所在,私有制则是剥削藉以进行的制度基础。如果从纯道德的观点出发来考察,以剥削为核心的私有制当然是不人道的。所谓“私有制是万恶之源”,也有它的一定道理。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来,私有制和剥削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是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来到人间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它们本身就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的表现。在原始社会里,人们没有什么剩余产品,也不可能有剥削和私有制;人类社会有了剩余产品,才为剥削提供可能,同时也有了把剩余产品据为己有的私有制。生产的发展历史地改变着私有制的具体形式,从奴隶制度到封建制度到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也不断地改变着剥削的具体形式。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前提下(必要条件),只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充分条件),剥削才能趋于消亡。所以,剥削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相适应的历史现象,它存在的历史理由,就在于它对于历史的进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我们过去在感情上对剥削满怀厌恶,没有注意到它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所必需的积极的一面。这种对剥削的片面理解,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是十分有害的,因为我们还存在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成分这样的私有经济成分。
   “剩余价值”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常态,但是“剥削”就不是一个常态。强调一点的是我在文章中强调的“剥削”是在“经济领域的剥削”,因为“剥削”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它同样是涉及政治、文化、心理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如马克思在《资本论》说他的这本书说:“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但他在研究他的对象时,是在研究了“生产力”的基础来具体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我在《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的文中说明“剥削”问题时借鉴这种方法,也从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说明“剥削”问题,经济领域的“剥削”同样是于具体的制度安排有直接联系的。此外,“剥削”也于文化和心理有关,因为“剥削”有一个心理承受力的问题,这是行为经济学研究的内容。在《关于资产阶级的重新定义及其作用》文中说的“权利安排”是仅在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形态中而言,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同样也是国有资产的共同所有者,他们在国企中可以和管理层进行一个协商博弈过程;在社会主义中的私企,工人也可以进行协商博弈,这里有一个政治环境因素在起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怎样的“权利安排”都是“剥削”,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与“剥削阶级”是一个同义词。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92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4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50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一版序言中,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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