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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按劳分配是由列宁提出的概念,但是列宁并没有解释这个概念。但是斯大林接受了按劳分配的概念,并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对按劳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要求直接按每一个工作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产品,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民族,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工业和农业中的劳动报酬都以这一规律的要求为基础。”(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按每一个工作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产品”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正确的废话。在这里,应当说明的是分配的产品包括那些内容,是可以用工资来购买的消费资料,还是更多的消费资料。“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和民族,一律同工同酬”这根本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要求,而不是获得了解放的工人阶级应当得到的待遇。在这里工人阶级的全部收入仍然是工资,获得收入的手段仍然是劳动力,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的收入及获得它们的手段没有本质上的差别。

     

     “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决定着同它相适应的分配形式。”这里的说明显然是考虑到了马克思的相关的论述:要联系生产方式来考虑分配。但是这里问题在于根本没有指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的差别:物质的生产条件(生产资料和土地)是劳动者的集体财产。因此联系生产方式来考虑分配,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既然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劳动者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就不仅拥有劳动力这种获得收入的手段,而且还拥有生产资料和土地这两种获得收入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应当获得工资,作为生产资料和土地的所有者,就应当获得利润和地租。


     

      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里,国有制被当作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最高形式来看待,在所谓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其实是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条件是这样分配的: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而物质的生产条件即土地和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因而收入分配就是这样决定的:工资归劳动者所有,利润和地租归国家所有。

   

    由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因而按劳分配自然就成为社会主义——其实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斯大林所解释的按劳分配归根到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者不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而只能获得工资。2不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的差异,由他们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所决定。因此按劳分配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分配形式,而只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工资分配原则。它私人资本主义的工资分配原则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按劳分配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他的模糊性表现为三个方面。1按劳分配的劳字可以有多种解释:既可以解释为积累起来的劳动,也可以解释为活劳动,也可以解释为积累起来的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也可以解释为劳动力的价值,也可以解释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2按劳分配的分配可以有多种含义:收入的分配,消费资料的分配,产品的分配。3分配的对象没有说明:它没有有说明分配的对象是工资,还是工资加利润。因此按劳分配是一个没有确切含义的概念。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花费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探讨按劳分配的明确的意义,但是他们都没有意识到按劳分配的模糊性,因此这种探讨完全是徒劳的,不会产生任何有益的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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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17: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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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19:06:32
龚民 发表于 2016-1-7 17:17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方式劳动成果如何分配原则,对这个原则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文中作了阐 ...
           首先,按劳分配并不是马克思提出的概念,其次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也不能得出按劳分配的结论。最后,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来看,劳动者在社会主义所有制所得到的收入,也绝不是只包括工资,而不包括利润和地租。

          看来你根本没有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这段话的意思。马克思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得到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应当等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但是在国有制这种所谓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中,劳动者获得的消费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等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吗?在国有制中,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创造出了三个部分的价值,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所包含的劳动量是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但是劳动者得到了消费资料所包含的劳动量却不等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在国有制中,劳动者得到的消费资料只不过是劳动者用工资购买的消费资料,因此他们在国有制中得到的劳动量,只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一部分,也就是劳动者得到的劳动量,只等于工资所包含的劳动量,他们并没有得到他们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另外两个部分:利润和地租所包含的劳动量。在国有制中,劳动者所提供的这两个部分的劳动量归谁所有了呢?它们自然是归国家所有。在国有制中,劳动者并没有以消费资料的形式得到他们提供给社会的全部劳动量,这就是说他们遭受了剥削,那么谁在国有制中,剥削了劳动者呢?很显然,是无偿地得到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者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国家,在国有制中,国家没有在生产过程中提供任何劳动。但是它却利用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无偿地获得了利润和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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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19: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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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楼主根本没理解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马克思也更没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得到的消费资料等于他提供的劳动是。

这句贴言,有很多错误。一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来不是指国有制一类的公有制。二是马克思并没有说劳动者只得到生活资料——难道社会主义的人是奴隶吗?那生产资料分配给谁呢?  三,马克思从来认为,有了生产资料的分配,消费资料的分配也就确定了。  四、,能分配件的只能是劳动产品,劳动时间不过是其价值本身的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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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19:41:43
人民动力 发表于 2016-1-7 19:26
是楼主根本没理解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马克思也更没有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得到的消费资料 ...
       这句贴言,有很多错误。一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来不是指国有制一类的公有制。二是马克思并没有说劳动者只得到生活资料——难道社会主义的人是奴隶吗?那生产资料分配给谁呢?  三,马克思从来认为,有了生产资料的分配,消费资料的分配也就确定了。  四、,能分配件的只能是劳动产品,劳动时间不过是其价值本身的计量单位。

      第一我也认为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来不是指国有制。在我的这个帖子中根本就没有讨论这个问题,不知你从什么地方认为这个帖子有这个错误。

    这个贴子也没有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只不过这里讨论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而没有提到生产资料的分配问题。

   马克思的原话是,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有了生产资料的分配,而没有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消费资料的分配也确定不下来。

   能够作为收入分配的不是劳动产品,而只是劳动者创造出来的价值。劳动产品中的消耗了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部分是不能用来进行收入的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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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7 19:47:10
zhuxiang 发表于 2016-1-7 19:06
首先,按劳分配并不是马克思提出的概念,其次从马克思的这段论述也不能得出按劳分配的结论。最 ...
马克思说,(劳动者占有工资,资本家占有利润)=剥削=按资分配,

那么,显然,(劳动者占有工资,劳动者占有利润)=不剥削=按劳分配。

至于生产资料补偿的部分,当然不分配了,而是继续用于再生产。

至于说了,上述的“工资”、“利润”,作为名词,作为称呼,不一定永远存在,

那么,我们不妨换成其他名词,其他符号,而实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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