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这是今年以来,青岛市新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着力解决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不足的问题,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ZF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为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要,《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ZF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在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ZF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此外,《条例》着力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同时,《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2015年,青岛成为全国首批九个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之一,青岛市工作的重点是以推进商贸流通地方立法,通过建立现代流通规划和标准体系、加快建设流通信用体系、改革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商务综合执法体制等方面的试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国家商贸流通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