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大家是怎么理解斯密劳动价值论的的第二种定义?也即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发生后商品价值是由商品能够购买以及支配的劳动量决定,而这种购买和支配的劳动量又取决于工资.
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工资标准是每人每天5元,而一个商品的价值量能够雇佣两个工人干一天活,那么这个商品的价值量相当于10元.
2,另外我想问的是为什么斯密会犯这样的错误?我是觉得最主要的是斯密没有正确的区分劳动和劳动力,他以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就相当于工人在这期间内的耗费的劳动量,按照这样的理解他就没办法解释利润和地租,从而放弃耗费劳动决定价值的正确观点.
以上只是我的一点浅显看法,望各位高人指正我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9-24 19:26:39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