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换”源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年)的思想。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两种。一个具体的正义不是分配正义,就是交换正义。其中,交换正义就是使用算术方法,让物与物之间的交易等值。后人把这种理想的交换称为“等价交换”,即“等量的价值互相交换”。
从理论上说,“等价交换”是指在没有辅助因素干扰的条件下,人们希望互相交换的产品能有相等的价值或真实价格。注意,“等价交换”不是产品交换原则,而是产品交换愿望,因为人们不可能知道产品的价值或真实价格是多少。
由于正义是永恒的,因此,“等价交换”的愿望应该通用于一切货币流通时代。遗憾的是,“等价交换”不过是挂在嘴上说说而已,至今也没派上用场。其实,商品的价值是由“等价交换”比对出来的。亚当·斯密把劳动量规定为商品的价值,实际上就是“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与“等量的价值互相交换”的比对结果。他说:“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以货物交换货物时所遵循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或交换价值。”(P25)。显然,斯密是利用这些法则确定价值的。由于受文化背景的限制,那时还没有“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与“等量的价值互相交换”的说法,我们不能埋怨斯密没说清楚。
本文只是肯定了商品价值一定是由“等价交换”比对确定的,并没有肯定劳动量就是商品的价值。因为配第发明了“自然价格”后,“等量的自然价格互相交换”也是成立的。如果有人能证明,产品交换是“等量的生产价格互相交换”,或者是“等量的效用互相交换”,抑或是“等量的均衡价格互相交换”,那么,自然价格、效用、均衡价格都有可能是商品的价值。就看谁的证明力度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