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声称“物化劳动”只转移价值,只有活劳动才创造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由此证明供给“物化劳动”即投资的人,获得超过“物化劳动”的利润是剥削。
那么我们来看一个个体生产者的情形。
迂回生产原理清楚地告诉我们,必要的迂回可以提高整体生产率。
这个个体生产者生产比如木炭吧,就是杜甫说的卖炭翁。
木炭制作工艺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建造炭窑。
卖炭翁在最终做出木炭之前,先用一年时间制作造窑的各种工具、挖掘土方,引水做砖,最后盖成炭窑。注意:一年的时间。预期这炭窑可以用五年才坏了不可用。
在以后的五年里,每一年,卖炭翁上山砍柴,晾干,点火烧炭。
按会计算法,卖炭翁每年烧炭的成本是一点二年。
那么,卖炭翁每年都能只赚钱不亏损么?不可能的,赚与亏,同他的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我们只能说,由于他造炭窑和烧木炭两件事都做,比起他没有炭窑,只在空地上烧炭的效率高,平均成本低,他就更有可能赚钱。他赚还是赔,还要看他的竞争者是否多而强大,以及他的买者是多还是少,购买力强还是弱。
那么,我们先假定他每年都赚到利润。
接着,我们问:卖炭翁赚到的利润,是他的造炭窑的劳动创造的,还是他烧炭的劳动创造的,是不是根本就言不及义呀?
利润不是创造出来的,是市场交换的形势造就的。
那么,顺着前面的问题,某人说造炭窑的劳动只能原封不动地转移到木炭中去,烧炭的劳动则创造了超过烧炭劳动的机会成本的利润,不是很滑稽的说法吗?不是一种不符合事实的说法吗?
符合事实的说法,难道不是:卖炭翁造炭窑的过去劳动同卖炭翁自己现在的烧炭劳动相结合,产出了一年的木炭吗?至于这一年的木炭卖出去(也包括卖不出去)所能得到的收益,大于、小于还是等于他这一年的木炭成本,也就是亏与赚,同那种劳动都是无关的。
在会计上,炭窑每年计提折旧零点二年,并不意味着每年木炭在卖出后,这零点二年折旧一定能够收回,哪来的“价值转移”呢?
会计计提折旧、计算材料费和人工费,不过是个核算,提供一个标准,让生产者知道自己在市场上是赔是赚,根本就不存在“价值转移”、“价值创造”这些事情,那就更别提什么“死劳动吸吮活劳动”这种可笑而无实际意义的说法了。
资本由A提供,后续的活劳动由B提供,这不过是将卖炭翁干的两件事分割开,由不同的两人来做,一个造或买了炭窑,另一个前来烧炭,原来是卖炭翁一个人两种劳动的结合生产,现在不过变成了以炭窑为固定投资的一人同提供烧炭劳动的另一人的跨时分工罢了,而这种跨时分工还要比卖炭翁非分工的迂回生产效率更高,产生单位劳动生产更多的产品。
在现实中,两个人怎么分割增益,怎么分担亏损,由两方选定的制度决定。
制度一般有两种:利润分享制(亏损也要分担)和利润——工资制(一方出资,包括工资,获得利润并自担亏损,另一方获得工资,将劳动的支配权卖给对方,放弃对产品以及利润的要求,同时也就豁免了对亏损的责任)
剩余价值论居然能够在鸡蛋里挑骨头,编造什么“价值转移”、“价值创造”的鬼话,将投资者从一开始就打成反派角色,仿佛生产资料尤其是生产工具是天然存在物,无需人的努力和辛苦获得一样。玩笑开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