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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4
第一部分 精通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收优惠的十大要点

一、      运输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二、      旅游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
三、      建筑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人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均包括设备的价款。
附:“自建行为”征税的详细规定:1。自建自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交两道营业税:先按建筑业交3%,再按销售不动产并5%;2。自建自用: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包括出租、投资),不征营业税;二是非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如果同本单位结算则按建筑业征营业税,如果不同本单位结算则不征营业税(可理解为本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用征营业税!)。(此部分内容参考联信赵颖老师的基础培班训课程,在此谢过。)
四、      金融保险业:1.贷款(自有资金贷款)以贷利息为营业额。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2.保险业实行分保险业务,对初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要作其他任何引申!!)。4.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未满90天(含90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权利的当天(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未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发生时间)。5.纳税人经营融资保险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本上就是利息收入了)。6.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以被保险人所交保费资金的利息收入做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费资金的本金返回被保险人的业务)的营业额以其在纳税期内的储金余额(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储金余额之和乘以50%)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附:对金融业的税收优惠: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照常征收营业税。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此业务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4.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      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      娱乐业: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全额征税。
七、      服务业:1.代理业以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2.广告代理业以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对其从事的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4.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也应征收营业税。
八、      转让无形资产: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只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九、      邮电通信业: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可类同运输业的“联运业务”计税方式处理。
十、      几种不征或免征营业税的特殊劳务和行为:
1.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
2.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及在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对营利性的则可免征3年);
4.      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7.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8.      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9.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10.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上述机关自己收取的;
11.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2001年考过!);
12.      下岗职工从事的7种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      高校后勤实体有关优惠同增值税(消费税几乎是无任何优惠的!);
14.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要按4%的优惠税率征收房产税!);
15.      对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16.      对电影放映单位的特殊规定:对其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全额征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7.      为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的相关优惠:一是个人购买并居住1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再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二是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再销售时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三是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四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8.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行为,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同时免征其接受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的营业税;
19.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0.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介服务、嫔葬服务(简称“四种机构、三种服务”),法定免税;
21.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法定免税;
22.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法定免税;
23.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及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法定免税;
24.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牧业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法定免税;
25.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和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简称“六馆一院一文保一宗教”),法定免税。

第二部分 消费税仅有的减免税征收规定

1.      对原属于护肤护发品税目(8%)的香皂(停征)、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2.      对原属于鞭炮、焰火税目(15%)的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征收消费税;
3.      对原属于汽油税目的石脑油和溶济油(有条件)不征收消费税;
4.      对原属于汽车轮胎税目(10%)的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另外,子午线轮胎免征、翻新轮胎停征;
5.      对原属于摩托车税目(10%)的三轮摩托车(条件:车速≤20km/h,气缸容量≤50ml)不征收消费税;
6.      对原属于小汽车税目的急救车、抢修车等特种用车不征收消费税;
7.      对生产销售达到“欧洲Ⅱ号标准”(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第三部分 增值税为数不多的减免税征收规定
1.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2.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高校后勤实体为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3.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近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实缴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5.      电子出版物(ISBN)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      小化肥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氨、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      一般单位(非经央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8.      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由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农业产品;
9.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税;
10.      古旧图书免税: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11.      部分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指直接用于科研、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12.      部分进口物资和设备免税:指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
13.      部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税: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用的;
14.      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税: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其他物品如假肢、轮椅、矫形器无条件免税!);
15.      部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货物(除游艇、摩托车、汽车外。这个规定的背景: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要符合三个条件。***注意:说“物品”是对个人而言的,说“固定资产”是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而言的!!!
16.      边销茶免税: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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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08:04:00
这个主题是很实用的啊,怎么很少有人跟贴的,看来这个论坛有企业经验的人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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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19:40:00
这好象是从哪个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站弄过来的,我背的很熟可是考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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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20:42:00
注会的税法讲究综合,而不是一个单个的知识点.象兼营,混合销售,出口退税,烟厂,酒厂,委托加工,这些复杂情况才是考的重点.不能只背书.要理请各税种之间的关系,及税法的设计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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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5 18:48:00
关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
    甲设计公司承包给乙设计公司设计部分业务,为此甲公司在所在税务局为乙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20万元,并将此税单交乙公司,在结算设计费用时将代扣代缴20万元扣除。乙公司如何处理这笔税款对自己最有利?
2、印花税:
A购销公司应注意的事项;
B签定租赁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3、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长期使用甲公司的房屋作生产经营之用,年使用水电费均在20万元左右,由于甲公司未给承租单位安装直接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结算的电表和水表,甲公司作代收代付处理,开具从税务部门购买的收据给承租企业。你认为在类似这样的费用处理,对承租企业在税务方面是否造成损失。
1.应该由自己交纳的,除施工安装企业可以分包代扣代缴外,一般不设代扣代缴。
2.A公司应要求甲公司提供税务部门购买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国家有规定,出租方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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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4 18:39:00

您说的很仔细.但是有个问题我好像进了死胡同了:

增值税减免对企业的好处在哪里?他的税负不是都转嫁了么?

委托加工物资直接用于销售,他在销售时营业税应该怎么处理?是

直接用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抵减吗?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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