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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6

是不是马克思的诚实暴露了马克思的论证错误?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商品》中,曾经谈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之间的关系,他明言,商品的交换价值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我们都知道,而且这是常识,是连马克思本人也不得不承认的客观的事实:即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建立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而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建立在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那么,商品的使用价值一定会影响商品的交换价值,即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对商品的交换价值的影响不是唯一性的和决定性的,在考虑商品的交换价值时,也不能绝对地弃其使用价值而不顾!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完全的隔离开来,把商品的交换价值仅仅建立在和商品的使用价值无关系的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上,就背离了商品本身所有的特性。在学理上,也违背了基本的常识。







马克思在考察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就完全抛弃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他直截了当地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于这样的一种违背经济学基本常识、并和参与日常经济活动的大众头脑中对商品性质的基本认识相背离的观点,马克思绝对应该用他严密的推理论证来说服读者,让读者也能完全地信服这一违背基本理论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观点: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没有任何关系。那么,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里对他提出的观点“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没有任何关系”是否做了严密的论证?







只要熟读《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我们可以大胆地说,马克思对于他的观点“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没有任何关系”所作的论证是不严密的,甚至有可能还是错误的。








我们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找到的马克思对于其基本观点的论述过程,其实,就集中在以下的连续的几句话中。






马克思说:“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或者象老巴尔本说的:“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注:“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价值100镑的铅或铁与价值100镑的银和金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尼·巴尔本《新币轻铸论。答洛克先生关于提高货币价值的意见》第53页和第7页)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好了,请大家注意马克思的对他的观点: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没有任何关系的论证过程。首先,马克思说:“另一方面,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这是一句完全表明自己观点的语句,“正在于”三个字表明了马克思对于自己的观点的完全的认可和肯定。既然马克思对于这个观点如此肯定,还说它是商品结婚的明显的特点,那么,马克思就应该说明他的观点的明显性,毕竟,马克思认为是明显的,读者不一定认为是明显。于是,马克思紧接着他的话,引述了尼·巴尔本的话,如果我们只读马克思引用的原话,不读马克思原话后的注释,我们似乎就要相信马克思的观点了,毕竟,马克思是在引述他人的原话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看,不仅仅是我,我之前的经济学家,都认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没有任何关系。马克思就用这样的一句引用来的话,用“引论”证明了自己的那个违背基本常识的观点。仅仅一句引用来的话,我们说,要证明违背常识的观点,是不严密的,是不科学的。







可是,毕竟,马克思还是很诚实的,他不仅引用了尼·巴尔本的原话,还把尼·巴尔本的原话在注释里完整的呈现了出来,马克思做学问的严谨,在这里,他的诚实恰好暴露了马克思在引用他人观点证明自己的观点时,似乎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







请大家仔细地斟酌尼·巴尔本的原话:“只要交换价值相等,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价值100镑的铅或铁与价值100镑的银和金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在这句话中,最为很关键的是“价值100镑的铅或铁与价值100镑的银和金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我们说,尼·巴尔本在这句话中,要表达的意思,只能是,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只要它们的价格相等,它们就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在这句话里,“一种商品就同另一种商品一样。交换价值相等的物是没有任何差别或区别的…”,绝不是指两件商品“作为物”的完全一致和相同,而只是指,它们作为商品,作为不同的物,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或者价格。在价格相等或者交换价值相等,这一前提下,两件商品之间是没有区别的。两件商品之间的没有区别,只是它们在交换价值相等这一点上,没有区别,就如尼·巴尔本自己所说的却被马克思引用时省略掉的:价值100镑的铅或铁与价值100镑的银和金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都是100镑。而难道100镑和100镑这两个数字之间还有区别吗?而交换价值或者价格,作为数量上相等,仅仅是数量上的相等,这个数目字本身自然和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没有关系。尼·巴尔本要说的,其实只能是商品的价格的一致和相等作为“数量”上的相等和商品的使用价值没有关系,而不是说商品的交换价值本身和商品的使用价值没有关系。








马克思在论述过程中,为什么要省略尼·巴尔本的这句“价值100镑的铅或铁与价值100镑的银和金具有相等的交换价值“话”呢?他是不是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或者,他就是故意为之呢?我们不得而知了!







于是,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又一次重复他的“我们已经看到,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本身中,商品的交换价值表现为同它们的使用价值完全无关的东西”这一观点时,阅读《资本论》的人,顿感疑云密布:马克思对他的这一观点的论证是严密的吗?是不是有可能进行了错误的论证,是不是进行了断章取义?








马克思注意经济学家,是不是有责任回答读者的疑问呢?我们再问一句,是不是马克思的诚实,暴露了他论证过程中的错误?





哎,《资本论》中的注释,不是马克思本人所为?







草作于2016年11月6日晚  于从吾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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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 20:37:09
非诚实的原因,而是拼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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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 2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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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商品章的逻辑解析[权威资料] - 豆丁网  http://www.docin.com/p-1029032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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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6 20:47:24
“人的白种与黑种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话还真不知该如何理解了。人是上面的属,白种与黑种是同一个属之下的不同种。这至少有着同一个属的关系,这又怎么会没有任何关系呢?难道马克思会在语言逻辑上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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