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范里安的现代观点,其中关于二级价格歧视有些想不明白,希望有高手指点一下。
范里安的书里是说生产者通过将x2的商品量以A+B的价格出售给第二个消费者来实行二级价格歧视。其实质就是给予消费者披露自己真实购买意愿的激励,即所谓自选择,以克服高支付意愿消费者伪装成低支付意愿消费者的问题。
另一方面,二级价格歧视的又叫非线性定价,也就是购买不同商品量的单位价格不同。
二级价格歧视经常被提到的一个例子是批发,随着商品量加大,单位价格下降。
又此有一个问题,如何从范里安的上述图形进而推导出非线性定价呢?我一直想不出来。似乎单从该图形来看,实行二级价格歧视并不一定要非线性定价。比如说如果A=B,进而A/x1 = (A+B)/x2,也就是单位价格不变,似乎还是能够进行二级价格歧视啊,生产者跟消费者都没有理由拒绝。所以,非线性定价是不是二级价格歧视的本质要求呢?如果是,究竟应该如何证明通过非线性定价生产者能够侵蚀更多的消费者剩余?
这两天想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好像多数书上对于二级价格歧视也是很少说清楚,不知道哪位高手能够指教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