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圣光同在 发表于 2009-7-21 10:33 
我稍微理解了。不过,为什么要用20+20/9来计算而不用20(总大米数)/0.9(每个劳动者分配到的大米数)=200/9来计算,后者不是意义更直接吗?还是其中有什么差别?兜了一个大圈子之后,在最后计算交换比例的时候,实质上仍然是使用了每个劳动者分配到的大米数的倒数来计算。这样的量纲实际是“年劳动力工资/每吨大米”。这样直观上就是会和分配结构有关。你在方法上就兜了大圈子。而且你这种方法,你同样可以论证,交换比例是由“资本所得分配”而非“劳动”得到确定的。(而且我不知道由资本收益而非工资进行衡量所得的交换比例是否和原来一致。)说到这个,你可以去看看斯拉法的做法。我不是很了解,但他从工资入手的方法可能和你有相通的地方。另外,将资本收入在价值决定中忽略而得到的一个价格体系到底能不能保证总周转的两个平衡这是很值得怀疑的。
我不是一般地说你是错的,就是提出几个觉得有缺陷的问题一起讨论。我觉得分配比例和价值决定可能有关,但是不是就是按你给出的方法定价的,在得到你更详细的解释前,我暂时还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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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9和200/9,数值是一样的,如前者写,是强调属于两个阶级的收入,用劳动者年收入表示。
斯拉法和我,都强调如果资本主义分配比例是既予的,有了分配比例和工资标准,商品价值及商品交换比例就是可以确定的。
2,你说:“将资本收入在价值决定中忽略而得到的一个价格体系到底能不能保证总周转的两个平衡这是很值得怀疑的”。这很难理解,反正在我的上述分析中,不存在忽略资本收入(利润),在价值决定中被忽略的问题。比如说,我批评古典学派(包括马克思),都犯有如下错误:
马克思认为商品价值等于c+v+m,其中c等于不变资本,v为可变资本,m为剩余价值。其实这个价值构成式本身正是耗费劳动价值理论和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合成(马克思并不知道这种合成带来的结果)。其中v和m按马克思的说法是由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就是由耗费劳动决定的,但是c却不同,因为c有两部分来源,一部分是流动资本价值的转移,一部分是固定资本价值的折旧补偿,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我们都只能看成是对资本所有权要求的满足,因为它们显然不能只与其生产时耗费的劳动成比例,而且还要受其它要素和收益率的影响,纵使假定固定资本只是由活劳动生产的,折旧也不能只和活劳动成比例,至少还要和一般利润成比例,如果这种商品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出来的话。
因此,凡是进行下列推理的,都是犯了前提不清的错误:假如产品(A),由固定资本(B)和劳动力生产,而固定资本(B)仅由活劳动生产,则产品(A)的价值等于耗费在(B)上的劳动的转移(假定一年折完)加上活劳动的投入或耗费。原因很简单,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个大前提下,固定资本(B)不仅与活劳动成比例,而且至少与一般利润有关系。略去了一般利润,就等于否定了资本所有权的存在,即改变了研究的大前提,这是古典学派中常见的错误,马克思亦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