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经济伦理观和你的完全一样。
但作为学者,我们应该和马克思一样,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当成一个客观存在,来加以认识。无论我们从情感上多么不能接受私有制,但私有制不会因为我们情感的否定就因此不存在,现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目前世界经济的主体。
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本客观存在的学术名著。就语言学和语义学的意义讲,它的字、词、句、章表达出来的思想,不会因我们理解的不同而不同。
我同意你的观点:“马克思比谁都坚持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前提”。
但这并不能否定我的观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错误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正确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之上的;他把以劳动所有权作为所有制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理论,直接应用到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分析中去了,因此推导出许多错误结论。
就经济学的观点来讲,利润、地租和工资,都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范畴。工资,并不比利润和地租有更高的伦理基础。
看来我总算找到了第一个认同者。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也许我的“私有制”概念,内涵和外延比大多数网友的理解,要更大一些:在研究目前的世界经济中,我把民族国家所有制,也看成是一种所有制。比如说,相对于中国人,美国的货币发行权,也是一种私有制,它会因此有利于美国人。
前 言
本书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由我的一篇很久以前就完成的长篇论文构成。它太长了,本身就可以构成一本书。但由于这篇论文太抽象了也太学术气了,所以国内许多经济学术杂志,都不愿意发表它,这与许多人员不理解这篇论文的重要意义,有着很大的关系。不过,我认为这也很正常,不用对此大惊小怪,学术研究的分工已经社会化了,我们大家谁也不会因为看不懂陈景润论证的“1+1=2”而断然拒绝他的数学成就。我想,我应该比陈景润有更多的知音,至少研究《资本论》的教授们和研究员们,他们应该能够看懂这篇论文。第二部分由我和陈岱孙老师之间的通信及两篇论文构成。这部分内容主要在于对第一部分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与第一部分相比,第二部分的内容稍微浅显易懂一些。如果读者连这部分都感到费解,那我只能建议他们跳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从第三部分读起。第三部分由三篇网上讨论摘要组成。本书的第一部分在网上发表后,许多网友提出了他们的宝贵意见,使我获益匪浅。有兴趣的读者,比较一下我于2005年2月14日发表在“经济学家”网站上的《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真理和谬误》和本书第一部分同名论文之间文字上的改动,就会相信我的感激,并不是虚语,而是发自肺腑之言。
本书讨论的问题,对于我们理解今天我们仍生活在其中的商品经济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商品经济的历史,有几千年了,但关于商品经济是如何运行的,我们至今还没有完全搞明白。尽管本书发表之前,已经有许多经济学家,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且取得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但这丝毫都不影响本书所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它在经济理论上史上的应有地位。如果说凯恩斯的《通论》的学术贡献主要是宏观上的,则本书研究的重心主要是在微观上的,它为前者提供了真正科学的基础,同时为理解前者提供了一把钥匙。
如果说本书能够为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一点贡献的话,我首先应该感激马克思和他的不朽巨著《资本论》,是马克思和他的《资本论》将我引进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我的大学时代,中国的经济还是计划经济,我只能从他的书本上认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后来,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原来的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商品经济。我从中国这一独特的经济转轨过程中汲取了大量的思想原料,它们形成了我的经济思想的现实来源。
李克洲
2006年6月4日
李克洲先生:拿马克思的价值论开刀不是什么新鲜东西,如果你这把刀又是一把塑料玩具刀,那就只能哄小孩玩了。
任何研究过古典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商品经济发展的两个阶段: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和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的两个阶段。后者与前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劳动者本身也成了商品。但这种变化并不能改变劳动价值观存在的基础——劳动参照标准的存在。无论是自己的劳动还是他人的劳动,都是劳动,这个决定价值主体的因素始终是存在的。因此劳动价值的标准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变化的只是对这种劳动的占有方式而已。占有方式是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的。二者不是一个问题。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结论不是从二者之间的人为设置的必然关系得出来的。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个实证分析理论,你却把它曲解成伦理道德,这是你的所有错误的集中根源。正因此,你把剩余价值论曲解为“剥削理论”。剩余价值理论也首先是实证分析,其次才是规范分析。至于马克思是怎么从实证角度,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出发论证消灭私有制的,这恰恰是没有被你理解的关键所在。对此,我这里暂不分析。
我同意你的观点:“马克思比谁都坚持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前提”。
但这并不能否定我的观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建立在错误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正确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之上的;他把以劳动所有权作为所有制基础的小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理论,直接应用到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分析中去了,因此推导出许多错误结论。
就经济学的观点来讲,利润、地租和工资,都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收入分配范畴。工资,并不比利润和地租有更高的伦理基础。
我忽然意识到我说的“马克思坚持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前提”与你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不是一样的。同时,我还理解了你的内在逻辑:工资并不比利润和地租有更高的伦理基础,即劳动者只能获得他所应得的那一部分,而不能要求获得更多;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同工资一样,不应该被减少,也只能获得应得的部分。只要资本主义社会坚持了这一套价值伦理,那么就不能说资本主义会灭亡。因此这个资本主义价值伦理前提在你的论断中十分重要。
第一,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这一套价值伦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奴隶制的关系下,如果奴隶不要求更多的报酬,奴隶主获得维持奴隶生存之外的报酬。如果双方都坚持这样的价值伦理,那奴隶制同样是稳定的,不能说奴隶制会灭亡。土地关系下亦然。但问题是:即便奴隶坚守了这样的价值伦理,奴隶主也不会坚持这个价值伦理的。事实上,奴隶比奴隶主更愿意坚守这样的伦理价值,一般情况下,奴隶反抗(破坏工具、怠工)的主张就是要奴隶主坚持这样的伦理。
第二,依照你的价值伦理前提,生产中的各方,只要获得了应得的报酬,这个关系就实现了均衡,实现不了就不均衡。这均衡的状态下,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的应得标准,应该是对付出成本的补偿。但问题依然是,如何判断工资收入可以补偿劳动成本?我们如何确定奴隶的补偿成本?如何来确认工资刚好可以补偿工人的劳动成本?一个人生产了100斤大米,如何确定这个人所需要的劳动补偿不是100斤而是80斤、50斤或者是30斤?因此你的这个价值伦理前提的前提是,你需要确认劳动的补偿标准。
第三,在复杂的生产关系中,确认劳动补偿标准异常复杂,均衡出现的条件也在变动,各方的“应得标准”也在变动,因此均衡点不是固态,是在变动的。从这儿我们可以判断出不均衡才是一种常态。
第四,不均衡并不能破坏这种生产关系本身。就是说,均衡被打破之后,新建立的生产关系依然是原来那种。奴隶翻身之后,只会成为奴隶主,而不是其他;提出“均田”的农民军成功之后依然是地主。但这种重新建立有一个好处,会让生产关系的双方更清楚的认识到了你提出的价值伦理,从而是生产关系更趋向于均衡。
结论:1、你提出的价值伦理可以实现生产关系各方的收入均衡;2、生产中劳动者更倾向于遵守这套价值规范;3、生产关系的破坏——建立过程推动各方对价值伦理的接受,从而使生产关系趋于稳定。
问题:1、不均衡不能消灭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中的各方在不均衡中走向均衡,那么不均衡对生产关系本身有危害吗?
2、多种生产关系中,人们趋向于选择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所有,理由是什么?即一种生产关系为什么会成为世界主流?
3、新兴的生产关系是异常不均衡的,也就是大家寻找不到理论上的价值标准,但这种异常不均衡的新兴的生产关系为什么替代原有的已经趋向于均衡的生产关系?
4、依照上面的讨论,价值伦理标准的确定是落后于生产关系的。是什么原因导致新兴生产关系的出现进而导致价值伦理标准的出现?
5、既然价值伦理标准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那么为什么会有“资本主义价值伦理标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这一说法?
时间紧迫,就说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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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一书中,主要论证了这样一个思想:
《资本论》的中心,是论证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必须建立在正确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理论基础上。也就是说,《资本论》中的主题--剩余价值理论(俗称“剥削理论”),应该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基础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应该研究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即研究在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指存在资本所有权,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及政府调控的市场经济)中,决定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因素是什么,有哪些。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中,实际研究的却是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而从该卷第二篇以后,马克思将他在研究只存在劳动所有权条件下的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理论,不加论证地直接套用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去,推断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的结论。确切地说,马克思不理解,这两种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商品经济,其价值决定因素是不相同的。用经济学语言讲,马克思《资本论》的逻辑前提,应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但他在第一篇进行抽象时,无意识地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他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前提——资本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及其在商品价值中的经济体现形式(利润和地租),抽象掉了,进而用这种错误抽象的结果为基础,建立了他的整个经济理论体系,因而在他的《资本论》这一经济理论体系中,犯了一系列错误(如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和资本主义灭亡理论中)。
一个邓丽君就彻底否定了剩余价值理论。不知道到底马克思经济学还有什么好谈的。剩余价值实际上就是货币的利息。
李克洲先生:拿马克思的价值论开刀不是什么新鲜东西,如果你这把刀又是一把塑料玩具刀,那就只能哄小孩玩了。
任何研究过古典经济学的人都知道商品经济发展的两个阶段: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和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的两个阶段。后者与前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劳动者本身也成了商品。但这种变化并不能改变劳动价值观存在的基础——劳动参照标准的存在。无论是自己的劳动还是他人的劳动,都是劳动,这个决定价值主体的因素始终是存在的。因此劳动价值的标准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变化的只是对这种劳动的占有方式而已。占有方式是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决定的。二者不是一个问题。马克思消灭私有制的结论不是从二者之间的人为设置的必然关系得出来的。劳动价值论首先是一个实证分析理论,你却把它曲解成伦理道德,这是你的所有错误的集中根源。正因此,你把剩余价值论曲解为“剥削理论”。剩余价值理论也首先是实证分析,其次才是规范分析。至于马克思是怎么从实证角度,从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出发论证消灭私有制的,这恰恰是没有被你理解的关键所在。对此,我这里暂不分析。
1,你把学术研究,看成"开刀",也未尝不可.医生开刀,目的是治病救人,我的目的也是这样:就是拯救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的科学部分,剔除其错误.
2,我从来没有把劳动价值理论曲解成伦理分析.我强调的是,所有权不同时,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就会不同,这完全是一个实证结论也可以做一个实证分析和验证:同样的劳动,当所有权不同时,它会有不同的价值.
我忽然意识到我说的“马克思坚持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前提”与你说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价值理论”不是一样的。同时,我还理解了你的内在逻辑:工资并不比利润和地租有更高的伦理基础,即劳动者只能获得他所应得的那一部分,而不能要求获得更多;资本的利润和土地的地租同工资一样,不应该被减少,也只能获得应得的部分。只要资本主义社会坚持了这一套价值伦理,那么就不能说资本主义会灭亡。因此这个资本主义价值伦理前提在你的论断中十分重要。
第一,我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这一套价值伦理放之四海而皆准。奴隶制的关系下,如果奴隶不要求更多的报酬,奴隶主获得维持奴隶生存之外的报酬。如果双方都坚持这样的价值伦理,那奴隶制同样是稳定的,不能说奴隶制会灭亡。土地关系下亦然。但问题是:即便奴隶坚守了这样的价值伦理,奴隶主也不会坚持这个价值伦理的。事实上,奴隶比奴隶主更愿意坚守这样的伦理价值,一般情况下,奴隶反抗(破坏工具、怠工)的主张就是要奴隶主坚持这样的伦理。
第二,依照你的价值伦理前提,生产中的各方,只要获得了应得的报酬,这个关系就实现了均衡,实现不了就不均衡。这均衡的状态下,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的应得标准,应该是对付出成本的补偿。但问题依然是,如何判断工资收入可以补偿劳动成本?我们如何确定奴隶的补偿成本?如何来确认工资刚好可以补偿工人的劳动成本?一个人生产了100斤大米,如何确定这个人所需要的劳动补偿不是100斤而是80斤、50斤或者是30斤?因此你的这个价值伦理前提的前提是,你需要确认劳动的补偿标准。
第三,在复杂的生产关系中,确认劳动补偿标准异常复杂,均衡出现的条件也在变动,各方的“应得标准”也在变动,因此均衡点不是固态,是在变动的。从这儿我们可以判断出不均衡才是一种常态。
第四,不均衡并不能破坏这种生产关系本身。就是说,均衡被打破之后,新建立的生产关系依然是原来那种。奴隶翻身之后,只会成为奴隶主,而不是其他;提出“均田”的农民军成功之后依然是地主。但这种重新建立有一个好处,会让生产关系的双方更清楚的认识到了你提出的价值伦理,从而是生产关系更趋向于均衡。
结论:1、你提出的价值伦理可以实现生产关系各方的收入均衡;2、生产中劳动者更倾向于遵守这套价值规范;3、生产关系的破坏——建立过程推动各方对价值伦理的接受,从而使生产关系趋于稳定。
问题:1、不均衡不能消灭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中的各方在不均衡中走向均衡,那么不均衡对生产关系本身有危害吗?
2、多种生产关系中,人们趋向于选择一种生产关系而不是所有,理由是什么?即一种生产关系为什么会成为世界主流?
3、新兴的生产关系是异常不均衡的,也就是大家寻找不到理论上的价值标准,但这种异常不均衡的新兴的生产关系为什么替代原有的已经趋向于均衡的生产关系?
4、依照上面的讨论,价值伦理标准的确定是落后于生产关系的。是什么原因导致新兴生产关系的出现进而导致价值伦理标准的出现?
5、既然价值伦理标准由生产关系本身产生,那么为什么会有“资本主义价值伦理标准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前提”这一说法?
时间紧迫,就说这些。
我觉得,你的上述思考对我很有启发,是一个很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不过,我主要还是强调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意义,即它能够帮助我们去理解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
一个邓丽君就彻底否定了剩余价值理论。不知道到底马克思经济学还有什么好谈的。剩余价值实际上就是货币的利息。
不知所云
同样的劳动,当所有权不同时,它会有不同的价值.
怎讲?这两个问题有关系么?
我强调的是,所有权不同时,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就会不同,这完全是一个实证结论也可以做一个实证分析和验证:同样的劳动,当所有权不同时,它会有不同的价值.
我强调的是,所有权不同时,产品交换的主导思想就会不同,商品的价值决定因素也会不同。在产品所有权属于劳动者本人时,产品交换的主导思想就是“等量的劳动互相交换”,劳动量是价值决定的主要因素;在产品所有权属于资本家时,产品交换的主导思想就变成“等量的劳动要求等量的工资”与“等量的投资要求等量的利润”了,劳动量与资本都是价值决定的主要因素;显然,当产品交换的主导思想不同时,耗费同样劳动的产品就会有不同的价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4 20:59:05编辑过]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上面:即资本家作为投资者,只能收回他的投资成本,而不能获得剩余。如果他获得了超过投资成本的剩余,则他就是剥削工人的劳动。
这个观点在现实中当然很难成立。由于在现实中显而易见难以成立,所以马克思认为:如果是私有制(雇佣制),则资本家必定不单只收回投资成本,必定获得剩余。因此,马克思便主张,必须让工人(劳动者)同时占有生产资料,才能消除这种剥削。
我们要证明的是,资本家对剩余的获得在什么程度上才算不剥削工人,同样,工人在什么程度上的获得,才算是合理的,既不受资本家的剥削,又不剥削资本家。谁能提供这样的证明?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建立在一个假设上面:即资本家作为投资者,只能收回他的投资成本,而不能获得剩余。如果他获得了超过投资成本的剩余,则他就是剥削工人的劳动。
对不起,这个假设的来由和马克思无关,这是庸俗经济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者。西方经济学的结论是:资本家只是获得资本本身的回报,和劳动者无关。
所以马克思先假设这个结论正确,《资本论》是马克思的论伪过程。
我觉得,你的上述思考对我很有启发,是一个很有学术价值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不好意思啊,我上面那些话,不是我说的,是马克思说的。
你用不着把这些话当作一个“很有学术价值的问题”而深入研究,这是他的结论,他已经论证过了。
最好不要用这个例子,小心触电。
哎呀,搞了一顿,搞出这么个歪歪例子来,真没劲。这个例子丝毫不能说明问题。
一、价格依然存在,有价格就有价值。
二、个别商品价格低不等于违背劳动决定价值规律。
三、你混淆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将后者等同于前者。“剥削犯人”与“犯人创造价值”完全是两码事。
四、社会规律只是大数定律,不可能是全称规律,这对效应价值论同样适应。你搞了个监狱出来说事,等于鸡蛋里挑骨头,没有任何说服力。
哎,搞了这么个歪歪例子,什么问题也不能说明。
一、“剥削犯人”不等于“犯人劳动不创造价值”,把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等同起来忽悠人,一直是你的小聪明。
二、大数定律是经济规律的基本特征,效应价值论对此同样适用。别搞些犯人来说事,等于鸡蛋里挑骨头。
三、商品价格低,如果是个别情况,那么这丝毫不影响价值规律的逻辑。
四、美国鬼子好干了中国人的资源和血液,还挑三拣四,都危机了,现在连车都坐不起了,就别那么牛逼了吧。
哎呀,搞了一顿,搞出这么个歪歪例子来,真没劲。这个例子丝毫不能说明问题。
一、价格依然存在,有价格就有价值。
二、个别商品价格低不等于违背劳动决定价值规律。
三、你混淆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将后者等同于前者。“剥削犯人”与“犯人创造价值”完全是两码事。
四、社会规律只是大数定律,不可能是全称规律,这对效应价值论同样适应。你搞了个监狱出来说事,等于鸡蛋里挑骨头,没有任何说服力。
那就把上面例子中的“监狱”换成“中国部分出口企业”,我的分析及观点同样成立。
这你没有意见了吧。
那就把上面例子中的“监狱”换成“中国部分出口企业”,我的分析及观点同样成立。
这你没有意见了吧。
对于你这么高的高论,我哪里敢有“意见”?
“中国部分出口企业”,是哪些出口企业?能说明什么?以“部分”代整体?你的真理是关于“部分”的真理吗?你就用这样的理论来批马克思?!
对于你这么高的高论,我哪里敢有“意见”?
“中国部分出口企业”,是哪些出口企业?能说明什么?以“部分”代整体?你的真理是关于“部分”的真理吗?你就用这样的理论来批马克思?!
我举的例子是想告诉你:当劳动所有权不存在或只部分存在时,商品的价值就会不同。
另外,我想善意地提醒你,请先搞清“价值”概念,再讲“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否则,你云里雾里的讲,大家都不知你所云。
如果你还不理解,再看看马克思的《资本论》。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只有给资本家带来利润的劳动,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劳动,这和在小商品经济中的劳动概念是不同的。不过,马克思不明白,劳动在经济意义上不一样,就是其价值不一样。
劳动所有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它包括劳动者对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及分享因投入劳动要素而来的收入的权利。
劳动所有权,有它的历史意义和局限性,人类社会正在逐渐消灭劳动所有权。试想一下,不劳动也可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不就是消灭劳动所有权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0-17 17:01:1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