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里问题关键不在于如何准确衡量成本。
而是我们可以从契约的这一作用——也就是说使得成本是可以判断和衡量的——引申出新的分析。
这一点应该是什么呢?
奥尔森曾经说,个体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理性。
因此我觉得这意味着人们想要通过契约获得更多的信息,进而达到某种控制目的,可以理解为一种竞争行为。
就企业而言,这种竞争行为不同于我们所熟知的兼并或者收购,通过契约进行竞争是真正没有硝烟的,成本应该会更低。
所以我觉得:可以把缔结契约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为一种更广义的竞争行为,这样就把上面提到的两种作用都包含进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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