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供大家了解,以后大家可以共同探讨)

生活中的寻租经济学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在发达国家,经济租金和寻租行为都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只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影响资源配置,都会产生经济租金,有经济租金存在,就会有寻租行为(Rent-seeking activities)发生。寻租经济学就是研究非生产性竞争活动为主的经济学,研究那种维护既得利益或对既有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
可寻之“租”的含义与产生
这里的“租”在经济学里称作“经济租金”,要弄清其含义,得从地租谈起。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的稀缺性,其供给是固定的。地租是土地供给固定时的土地服务价格。由于某些其它资源在某些情况下供给也是固定的,故而这些资源也有其相应的服务价格——这种一般资源的服务价格称作“租金”,亦即地租是所考虑的资源为土地时的租金,而租金是一般化了的地租。又有许多要素的全部收入中有这样的一部分,即使减去它也不会影响该要素的供给量,这样的一部分即称作“经济租金”。经济租金等于要素收入与其机会成本之差。租金是经济租金的特例,后者是一个更一般的概念。这样,地租 租金 经济租金概念组意义是逐渐一般化的。实际上,读者朋友中,若有哪位商界人士或官场要员有过成功寻租经历,即使不知租之理论,也是胸中有“数”的。
寻租经济学的由来与理论实践意义
寻租经济学的萌芽是安尼·O·克鲁格(Anne O Krueger)197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的一篇论文《寻租集团的政治经济学》。此后,寻租经济学由于将经济学视野从资源在生产领域的配置问题拓展到资源在生产和非生产领域之间的配置问题,从而大受经济学界青睐,其研究得到长足发展。
寻租经济学的发展使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从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拓展到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降低社会福利的活动);将钱权交易纳入经济学研究视野,将政府干预行为当作市场经济行为来研究;而且将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寻利竞争和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寻租竞争区分开来了。可见寻租经济学的理论意义之巨大。
寻租经济学在实践中颇有解释说明力:很好地解释了市场垄断的社会成本并探讨了其大小,很好地解释了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为什么热衷于政府干预——因为可以主动“创租”(Political rent creation),很好地解释了体制在经济发展的作用,甚至很好地解释了贸易保护政策。关于对体制在经济发展的作用的解释,试以中国的古代“科举制”和现代的政府机构膨胀为例加以解释。由于古代的“仕大夫”阶层地位显赫,有丰厚的租可寻,故而“入仕”是众多人的追求。但入仕的途径是科举制考试,“学而优则仕”,所以芸芸众秀才皆孜孜不懈地啃八股文,历经数载甚至数十载寒窗。然而八股文对社会的发展并无多大的促进作用,却浪费了众多优秀人才的经维才智,造成社会资源极大的浪费,阻碍了古代中国的经济发展。现代的中国尤其是计划体制期的中国,由于政府官员手中权力巨大而有巨租可寻,比较有吸引力,所以众多优秀人才纷纷极力前往,导致政府机构日益膨胀(对政府机构来说,机构膨胀,寻租机会将更多,寻租机会多多,众多优秀人才将更趋之若骛,恶性循环)。这过程本身就会有寻租发生(使得资源浪费),而结果更是资源浪费得惊人,寻租社会成本极其巨大:最优秀的人才在政府机关消磨才华,未能在最能发挥其才智于经济建设的实业部门——阻碍了现代中国的经济发展。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能够用寻租理论部分地解释其原因。因为东南亚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强政府干预型的,政府和企业有着丝丝缕缕的关系,所谓“裙带资本主义”即此意,所以其中必然产生有巨额租金,不廉洁的政府官员和不规矩的企业大可寻此巨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或扭曲配置,导致经济体抗振力下降,宏观经济失衡,终于在外因诱导下爆发了举世震惊的金融危机。
寻租活动万象
正是由于要素收入与其机会成本之差——“经济租金”的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寻租活动极其活跃。实际上,寻租不尽然都是不合法的,亦有合法寻租,例如有些地区向中央寻求特殊的优惠政策,有些类别的企业向政府寻求优惠政策或垄断地位,有些幼稚行业寻求贸易保护,等等。但是行贿受贿、贩毒走私等寻租活动是非法的。
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Buchanan)将寻租活动划分为三个层次。如中国电信集团、中国移通集团,为了维护既得的垄断利益(即经济租金),必然到主管机关官员那儿极力争取获得维持话费暴利、手机双向收费等价格垄断之现状的首肯,这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贿赂讨好游说那些官员,某些官员亦会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权力寻租),这是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因为这些垄断企业的寻租使得这些官员获得权力寻租的好处,就会吸引一些人来花人力物力去争夺该主管肥缺,这是第二层次的寻租活动。若其中一部分垄断利润以税费的形式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则某些利益集团又必然为了分到这笔财政之一杯羹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战。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经济学
政府采购基本实行采购机关负责制、招投标制、第三方质检制,其中涉及到利益主体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机关、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第三方质检机构和投标企业——这些主体都可能有寻租行为发生(实际上, 政府采购有将每次分散的有小宗租可寻的小采购汇集成有大宗租可寻的集中采购之效果,当然总体上又节约了采购成本,而且实际发生的寻到的租减少了)。采购机关、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法人,二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有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采购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亦有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企业之间发生寻租行为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投标企业和上述所有其它机构之间都有发生寻租的可能。第三方质检机构从中亦能寻到租之一杯羹,要不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何以会主动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专门致函财政部,要求明确“验收”是交货时由第三方产品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当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此举也确实能维护国家的利益。